偽PE國永基金改頭換面卷土重來 涉嫌非法集資
發布: 2013-05-27 09:10:27 作者: 朱凱 來源: 證券時報


5月23日上海陸家嘴浦東大道,某居民小區前的報亭旁,潤昌股權投資基金涉嫌違法的宣傳牌
潤昌基金方聲稱,其發行機構是“全球新能源實業公司(上市公司)”,并表示該公司是美國上市公司,已進入場外交易市場(OTC)交易。但證券時報記者在美國OTC官方網站(www.otcmarkets.com)上,并未發現全球新能源實業(GNEW)的披露信息或公告。
數月前遭媒體曝光,涉嫌非法集資的國永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簡稱“國永基金”)如今仍在上海陸家嘴金融區繁華地段進行宣傳。
證券時報記者發現,與前幾期宣傳相比,此次宣傳僅將“年化收益24%”改為“12%”,管理機構則改成同一控制人旗下的潤昌(上海)股權投資基金(簡稱“潤昌基金”)。
公開宣傳牌稱,潤昌基金發行的“全球新能源可轉換優先股”,發行規模2億元,投資資金流向為生物柴油。投資門檻為10萬元,投資期限1年~2年,預期年化收益率12%。
與此有關的背景是,今年1月《第一財經日報》曾報道此事,質疑國永基金存在非法集資和偽私募股權基金(PE)傳銷嫌疑。
宣傳資料不屬實
5月23日,上海陸家嘴浦東大道棲霞路附近的居民區報亭及公交站臺附近,潤昌基金樹立了大塊的宣傳牌,并有一些老年人駐足觀看。
根據潤昌基金的宣傳資料,國永基金、潤昌基金、安拿基(上海)股權投資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等,均隸屬于中國新能源集團(香港)公司旗下。該公司注冊時間為2012年10月11日,董事局主席為王昌波。
而據《第一財經日報》此前報道,中國新能源集團已控股三家生物柴油項目公司,分別為100%控股大慶達康、55%控股上海中瑞、51%控股固安中德利華。經該媒體調查,前述情況均不屬實。
工商資料顯示,國永、潤昌及安拿基這三家基金公司,與中國新能源集團也不存在股權關系。
證券時報記者以真實身份致電宣傳牌上的手機號碼。對方稱,潤昌基金是一家正規的私募投資公司,在證監會、銀監會的監管下合法經營。
對于其發行機構“全球新能源實業公司(上市公司)”,對方則表示這是美國上市公司,但已進入場外交易市場(OTC)交易。但證券時報記者在美國OTC官方網站(www.otcmarkets.com)上,并未發現全球新能源實業(GNEW)的披露信息或公告。
而潤昌基金的“設攤宣傳”,也與監管部門規定相抵觸。2011年11月,發改委發布《關于促進股權投資企業規范發展的通知》稱,相關機構不得以媒體(網站)發布公告、在社區張貼布告、向社會散發傳單等方式向不特定及非合格投資者進行產品推介。
上海國年律師事務所黃建宏律師稱,潤昌基金的宣傳行為明顯違背了國家相關規范,對于PE立法,我國還存在空白地帶。他強調,其所標注的發行機構“全球新能源實業公司”如果是虛假的,這種行為還涉嫌集資詐騙。
金誠同達律師事務所上海分所高級合伙人朱有彬律師則表示,潤昌基金涉嫌虛假宣傳及故意隱瞞核心事實,公安經濟偵查執法部門可以介入調查。
偽PE被縱容
法律人士認為,包括此前已定性的天津、廣西“資本運作型”非法集資或傳銷案件在內,PE行業已成為案件多發區。實際上,PE監管究竟應該入《基金法》還是單獨立法,至今仍分歧很大,這無形中“縱容”了偽PE的存在。
以國家發改委2011年發布的上述《通知》為例,雖然規定了PE基金不得向公眾進行公開宣傳,但違規事件一旦出現,在政府金融辦、屬地發改委甚至公安經偵部門之間,仍易出現權責不清或互相推諉的現象。
對于潤昌基金的違規宣傳,國家發改委相關負責人對證券時報記者表示,電話中反映的情況不夠具體,希望記者提供詳細的文字圖片材料后,由其轉交上海市發改委及金融辦。
隨后,記者致電上海市發改委,相關人士表示PE基金的監管職能在上海市金融辦。而記者聯系到上海金融辦后,相關負責人表示,國永基金和潤昌基金并未在上海市金融辦備案,只作為一般企業在工商部門注冊。在此之前市里曾針對國永基金一事召開市級協調會,金融辦并未參加。
值得一提的是,當日采訪潤昌基金事件后,證券時報記者接到一個蹊蹺電話,從聲音判斷,對方可能是一位20歲出頭的男性。他對記者稱,有人用這個號碼致電他們,自稱是證券時報記者,并對他們進行威脅勒索。對方不肯表明自己所在單位,并否認來自潤昌基金。
一位長期跟蹤此事的知情人士表示,國永基金或者潤昌基金很有可能是涉嫌以PE為幌子詐騙投資者錢財的非法組織。該知情人手上有大量這家機構向老年人非法募資的錄音、圖片及文字材料。若有需要,該知情人可以將其全部公開。
投資者需提高風險意識
證券時報記者發現,投資者一旦與以有限合伙或普通合伙制存在的PE基金發生法律糾紛,相關部門首先可能將案件定性為民事行為,投資者或不得不為自身投資行為負擔更多責任。
朱有彬律師指出,立法,只是確立由誰監管,規范PE行業亂象,僅憑立法可能是無效的。“以民事行為定案,投資者可能會為自己"未進行事前審慎風險控制"而承擔更多責任,這一判斷是依據《公司法》中關于有限合伙制企業等的規定而得出的。”
“立法是一種明確的管制,對PE基金來說只是門檻更高了。而要杜絕非法集資等現象蔓延,提升投資者自身素質不可或缺。”朱有彬律師表示,尤其是老年人,在進行投資之前從不會想到去做法律調查或咨詢,卻又往往指望事后國家的背書及援助,這是十分危險與不明智的。
實際上,接受記者采訪的數位專業人士均認為,法律不可能覆蓋社會每個角落,古今中外概莫能外。且上述2011年的發改委通知也只是一種部門規章,并無明確法律效力。再者,發改委也沒有直接執法的力量。
上海國年律師事務所黃建宏律師建議,“投資者在見到這種募資宣傳時,可以想想,當前商業銀行貸款平均收益率不過6%左右,國內工業企業平均凈利潤率不過8%~10%,那些天花亂墜的無風險高收益從何而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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