琳瑯至家受害者對簿公堂
發布: 2013-03-27 15:39:06 作者: 昌岳 來源: 大江網

近日,在上饒市有一起看似普通的“民間借貸”糾紛案鬧得不可開交。雙方當事人有一個共同的身份:傳銷受害者。
兩張涉案“借條”究竟屬于何種性質更是成為了庭審爭論的焦點,一方主張雙方之間是“委托關系”,是受托向傳銷組織購買積分卡;另一方則稱是“合同關系”,是借錢給對方。
2012年11月21日,上饒市信州區人民法院判決,雙方屬于委托投資關系,駁回了原告劉羅蘭(化名)的訴訟請求。原告不服,向上饒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了上訴。

購買積分卡短期投資獲高息
她只是提供了身份證,自己并未在合同上簽字蓋章,由熟人辦理好后將相關合同和發票交給她。
2011年11月11日,上饒縣劉羅蘭的母親在熟人的介紹下,花2萬元購買了河北琳瑯至家電子商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河北琳瑯”)的積分卡。
劉羅蘭稱,由于母親年紀較大,于是就用她的身份證辦理的相關手續(簽訂銷售合同書)。購買積分卡(屬于投資),期限半年,月息3分。合同生效后的最初三個月,她母親都能按時拿到每月300元的利息。
看到收益不錯,又在那個熟人的多次勸說下,2012年2月12日,劉羅蘭以個人名義購買了該公司1萬元積分卡,2012年2月28日,購買了該公司1萬元原始股票。
在甲方為河北琳瑯、乙方為劉羅蘭的銷售合同書上,對積分卡的表述為:是從河北琳瑯獲得積分的一種憑證(1元積1分,積分有購物、交費、轉讓、交易等功能)。而乙方購買的積分卡含11800積分,實際付款金額壹萬元。自購買之日第二個月起,每月贈送積分一次,至2012年8月12日贈送完畢。分六次贈送,第一次到第五次每次分別贈送300積分,第六次贈送10300積分。
這300積分,即劉羅蘭所說的“每月300元的利息”。
合同書同時約定:乙方有權贈送、轉讓購買的積分卡,但不允許退卡,如有爭議可協商解決,未果可交由當地法院解決。
在劉羅蘭所持的兩份銷售合同書與股份制改造規劃書上,都蓋有河北琳瑯的合同專用章及其負責人武某軍的印章。
劉羅蘭稱,銷售合同和購買股權都是由介紹其購買積分卡的熟人代為辦理的,她只是提供了自己的身份證,自己并未在合同上簽字蓋章,由熟人辦理好后將相關合同和發票交給她。
兩張“借條”涉及7萬元
“一開始她給我們打了收據,我老公不同意,她才寫了借條。”
劉羅蘭所說的熟人即萬君紅(化名)。
劉羅蘭稱,自己對于河北琳瑯完全不了解,聽萬君紅說1萬元放到這個公司每個月有300元的利息,半年后歸還本金,算下來可以獲利1800元。“當時我媽媽在她手上買的積分卡也都按時拿到了利益,我也就沒多想,背著老公買了1萬元的積分卡與1萬元的原始股。”
劉羅蘭介紹,在上述兩次“投資”之間,對方還動員自己繼續購買該公司的積分卡時,“被我老公知道了,他堅決不同意‘投資’,但錢可以借給她”。
此后,萬君紅給劉羅蘭分別于2012年2月13日、17日寫下了兩張借條,共計7萬元,雙方約定月息2分,借期半年。“一開始她給我們打了收據,我老公不同意,她才寫了借條。7萬元并不全都是我家的錢,其中的2萬是鄰居吳敏(化名)的。”
吳敏在接受新法制報社記者采訪時證實,她并不認識萬君紅。
“我知道劉羅蘭有朋友可以放錢,2分的利息后,就讓劉羅蘭幫忙聯系,2012年2月16日下午,我在劉羅蘭家里通過劉羅蘭將2萬元借給了萬君紅。因為我不識字,就讓萬君紅寫了借條并用劉羅蘭的名字,借條放在劉羅蘭那里。”吳敏說。
高回報實為傳銷誘餌
“最初的幾個月都能拿到利息,但到了5月份,拿不到利息,后來才知道公司破產了。”
事實上,劉羅蘭等人卷入的是一起傳銷中。
在銷售合同書上,河北琳瑯的自身宣傳為:公司成立于2011年7月,系河北隆豐(集團)旗下的新銳電子商務企業。隆豐(集團)董事長武某軍親任公司董事長,公司主營美容護膚、健身保教、服飾搭配、家居日用、數碼電器、小家電等萬余種生活用品,是一家大型生活用品網絡賣場。
而中國法院網2012年11月6日一則標題為《利用網絡傳銷涉案4億電子商務公司董事長獲刑》的報道稱:前不久,吉林省吉林市豐滿區人民法院宣判一起特大網絡傳銷案,河北琳瑯至家電子商務有限公司董事長、法定代表人武某軍被判處有期徒刑4年;該公司高級管理人員及高級代理吳某堂等5名同案被告人,分別被判處3年6個月至7個月有期徒刑,其中3人因犯罪情節較輕且有悔罪表現被判處緩刑。11月6日,該判決生效。
劉羅蘭等人的經歷也證實了這點,“最初的幾個月都能拿到利息,但到了5月份,拿不到利息,后來才知道公司破產了”。
但劉羅蘭還抱有一線希望:“我是通過萬君紅買的積分卡、股票打了水漂我自認倒霉,但她跟我寫了借條的錢,應該還給我。”
2012年8月,借條期限已到,劉羅蘭帶著吳敏前往萬君紅家要錢。“萬君紅說沒錢,她也虧了。當時吳敏的爸爸生病急需用錢,我就叫萬君紅先還吳敏的2萬元,我的錢稍后還。但她卻說可以還2萬,但要求我們把兩張借條都還給她。我們當然不答應,離開她家的時候,她還說‘你們可以去告我’。”
之后,劉羅蘭一紙訴狀將萬君紅告上法庭,希望對方能夠歸還借款本金及利息75600元及延遲履行的利息。
“委托關系還是借貸關系”成爭議焦點
法院判決,雙方屬于委托投資關系,駁回了原告劉羅蘭的訴訟請求。
2012年9月4日,上饒市信州區人民法院開庭審理此案。
原告劉羅蘭訴稱,被告萬君紅因急需資金周轉,分兩次向其借款共計人民幣7萬元,約定利息每月2分。原告要求被告償還時,被告借故推脫,拒絕歸還欠款。
被告萬君紅辯稱,該借條的行為并非基于真實的債權與債務關系,而是原告委托被告向傳銷組織的投資行為;自己也是“河北琳瑯”的受害者,自己也虧了很多積蓄。
被追加為被告的楊小軍(萬君紅丈夫,化名)辯稱,借條里面的7萬元并非用于家庭支出,不構成夫妻共同債務,而且其對借款一事不知情。另外,7萬元是原告自愿投資的,出現風險應當自己擔責。
法院經審理查明:原告劉羅蘭于2012年2月12日、2月17日分別給被告萬君紅現金5萬元和2萬元,并要求被告萬君紅出具借條2份。被告萬君紅拿到該款后于2012年2月13日和2月16日將款以原告劉羅蘭名義通過陳某某分三次匯給河北琳瑯,并以劉羅蘭的名義簽訂了三份《積分卡銷售合同》,河北琳瑯收款后以交款人劉羅蘭之名出具收款收據3份,共7萬元。原告與被告萬君紅之間口頭約定公司返還利息,被告萬君紅得1分利息,原告得2分利息,購買7萬元積分卡后,原告收到2012年3月和4月的7萬元利息計2800元。5月,琳瑯至家網停止返還利息。
原告與被告萬君紅爭執的7萬元,其簽訂的《積分卡銷售合同》及收款收據均在被告萬君紅處。在起訴前,原、被告雙方對7萬元款有過協商。
法院認為,本案中爭議的焦點是該借款是否真實成立,原告劉羅蘭在借款之前已經委托過被告萬君紅向河北琳瑯購買過積分卡。被告萬君紅雖在原告要求下出具借條,但所得款當日以原告劉羅蘭名義匯至河北琳瑯,且公司出具的收款收據上交款人也是原告劉羅蘭。通過原告與被告萬君紅雙方錄音中的對話,法院認為,原告與被告萬君紅之間實際上是委托關系而不存在借貸關系,被告萬君紅已將原告所給的7萬元借款匯至河北琳瑯,其義務已經履行。被告楊小軍對本案事實并不知情不應承擔責任。
2012年11月21日,法院判決,雙方屬于委托投資關系,駁回了原告劉羅蘭的訴訟請求。
不服一審判決原告提起上訴
“我把錢借給了她,并不知道她是以我的名義購買了7萬元的積分卡,后來庭審的時候我才知道這件事。”
“我把錢借給了她,并不知道她是以我的名義購買了7萬元的積分卡,后來庭審的時候我才知道這件事。一審他們提供的錄音我也完全不知情,應該是在我和吳敏去她家要錢的時候他們錄的。”劉羅蘭不服一審判決,于2012年12月6日向上饒市中級人民法院遞交了上訴狀。
新法制報社記者曾多次致電萬君紅求證事情的細節和錄音的真實性,但其女兒,亦即代理人稱,他們也是受害者。她也拒絕了記者的采訪請求,稱一切聽從法院判決。
據悉,上饒中院已于2013年2月開庭審理此案,但未當庭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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