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取得保健品資質 九龍青錢柳原葉茶涉嫌違法銷售
發布: 2012-12-04 14:53:59 作者: 未知 來源: 大江網


“沒有衛生許可證編號和產品執行標準代號,誤導消費者!”近日,大江網記者接到投訴稱,江西九龍山青錢柳開發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九龍山公司”)涉嫌違法,生產的“九龍・青錢柳”原葉茶在沒有取得保健食品等相關資質的情況下,在包裝上直接印有功效宣傳,誤導消費者。
記者目擊:沒有相關編號包裝卻印有功效宣傳
11月24日,根據爆料記者來到第五屆中國綠色食品博覽會現場,看到九龍山公司的展位前幾位消費者正在詢問該產品的情況,現場工作人員正在為其解答疑問。
記者在現場了解到,“九龍・青錢柳”原葉茶的外包裝和內包裝上都沒印有衛生許可證編號和產品執行標準代號,也沒有“藍帽子”保健食品標志,卻在外包裝顯眼位置上印有“有效調節高血糖、高血脂、高血壓、高尿酸”等字樣。并且,該產品旁邊清楚的標明了價格“190,買1送1”。
廠家回應:正在申請相關資質 目前只作為修水特產贈送
現場一位不愿意透露姓名的工作人員針對記者的質疑表示,目前公司正在申請“九龍・青錢柳”原葉茶的衛生許可證和執行標準代號。對于該產品宣傳功效方面,該工作人員稱,“九龍・青錢柳”原葉茶不屬于保健食品,現在只作為修水特產來贈送。
監管部門:未取得保健食品審批屬普通食品
11月27日,記者來到江西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吳姓的工作人員告知記者,江西九龍山青錢柳開發有限公司生產的“九龍・青錢柳”原葉茶沒有取得保健食品的審批,因此不屬于保健食品,屬普通食品。
記者隨后又來到了江西省質量技術監督局,工作人員表示,國家對食品生產經營實行許可制度。從事食品生產企業,應當依法取得食品生產許可和產品標準代號。
據悉,《中華人民國和國食品安全法》明確規定:國家對食品生產經營實行許可制度,從事食品生產應當依法取得食品生產許可(第二十九條),同時規定:預包裝食品的包裝上應當有標簽。標簽應當標明下列事項:產品標準代號(第四十二條第五款)和生產許可證編號(第四十二條第八款)。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十九條明確規定:食品廣告的內容必須符合衛生許可的事項,不得使用醫療用語或者易與藥品混淆的用語。“九龍・青錢柳”原葉茶沒有取得保健食品的審批,卻在外包裝顯眼位置上印有“有效調節高血糖、高血脂、高血壓、高尿酸”等字樣或涉嫌虛假宣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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