雅芳在美涉嫌夸大宣傳 倒逼國內完善相關法律
發布: 2012-10-26 10:22:43 作者: 未知 來源: 中國貿易報

近日,美國老牌化妝品生產企業雅芳在其本土收到來自美國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發來的警告信。10月5日,該管理局在網站上全文公布的警告信,稱雅芳旗下護膚品牌“Anew”抗皺修復霜、晚霜、拉皮霜等產品的宣傳,可能會誤導消費者過多使用該產品。

據悉,雅芳“Anew”系列產品中的拉皮霜包裝上,赫然標示著“該產品由能修復受損皮膚組織的新膠原蛋白構成”而且注明“緊致皮膚”等字樣。在對抗皺注射液的宣傳中,雅芳更稱該產品“在48小時內可以重建肌膚的膠原蛋白”。
因抗皺產品在美國聯邦的法律當中歸屬于藥品的管理范圍,過多使用可能會導致人體功能的紊亂。美國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責令雅芳在收到警告信的15個工作日之內,修正其產品說明中故意夸大并強調的部分,否則將采取強制性措施。
這起事件在中國同樣受到強烈關注,原因在于雅芳中國官網首頁已經掛出“新活再生霜”(Anew)升級版新品上市的預熱廣告。正是在該款產品宣傳廣告中,消費者可以看到有“針對中層加速活化,再生肌膚細胞”和“令肌膚光澤膚質細致平滑,實現肌膚緊實,減退細紋”等字樣。同時,雅芳中國已經宣布該款產品將于12月正式登陸中國市場,目前消費者可以通過幾家網站申請試用。
虛假宣傳國內外法律界定存差別
實際上,雅芳廣告涉嫌誤導消費者已有先例。
2007年,英國廣告標準管理局就發布報告稱雅芳Ther-mafirm面霜的廣告存在誤導消費者和夸大效用的問題。雅芳稱消費者使用該公司Ther-mafirm面霜“只需3天便可擁有更緊致的皮膚”。英國廣告標準管理局認為,這樣的廣告語極大地夸大了該產品的功效,隨即廣告被停播。
而在中國,還沒有雅芳打出的廣告被勒令停止發布或修改的情況發生。
“我已經從一家海外代購處購買了這款抗皺產品,但是我根本不知道它在美國涉嫌虛假宣傳。”一位就職于北京某影視公司的周小姐告訴記者。
對于雅芳的夸大宣傳,美國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建議雅芳修改相關產品宣傳,直到合乎法律,否則將采取強制措施收繳這些產品。若不能限期整改,需說明原因及列出整改時間表。
10月20日,大限已過,雅芳中國北方區負責人在接受媒體采訪時表示,尚未得到從美國總部發來的任何反饋。
與此同時,雅芳中國負責人表示:“在中國市場針對產品功效進行的介紹及宣傳,完全符合相關廣告法律法規的要求。產品在生產時,均遵循最嚴格的國際安全標準。每一件雅芳產品都經過了嚴格的檢測,以確保我們所承諾的功效能得到實現。”
北京市盈科律師事務所律師趙紅燕接受采訪時表示,因為各國關于化妝品標準規定不同,往往會出現同一種產品宣傳在一國符合規定,在另一國存在問題的情況。“如果雅芳的這款產品的宣傳符合我們國家的規定,在中國市場售賣是沒有任何問題的。”她說。
趙紅燕提醒中國消費者,目前,包括化妝品在內的許多產品由于國內外生產以及檢測標準不同,在國外出售的產品質量要明顯高于在中國國內出售的產品的質量。而國內對于產品虛假宣傳的調查一般都是由消費者以個人名義向管理部門,如法院和中國消費者協會投訴而發起的,生產者涉及虛假宣傳、違反《廣告法》的行為由工商管理部門負責監督管理。
北京市紫光達律師事務所許東旭律師向記者介紹,我國對于化妝品產品管理適用的法律法規及規范性文件有:《廣告法》、《化妝品廣告管理辦法》(1993年國家工商總局頒布)、《化妝品名稱標簽標識禁用語》(2009年發布)、《化妝品生產許可證換(發)證實施細則》、《化妝品衛生標準》(GB7916-87)、《化妝品衛生監督條例》及其實施細則、《化妝品生產企業衛生規范》、《化妝品衛生規范》(最早發布于1999年,2002年和2007年曾先后修訂)、《化妝品標識管理規定》(2008年9月1日,國家質檢總局頒布)、《限制商品過度包裝要求——食品和化妝品》國家標準、《關于加快推進保健食品化妝品檢驗檢測體系建設的指導意見》(2010年10月18日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發布)等。
提高標準法律待完善
不僅僅是雅芳,其他一些國外化妝品品牌也曾在中國深陷虛假宣傳泥沼。
此前,OLAY玉蘭油特效修紋眼霜和亮膚緊致霜兩款產品也因虛假宣傳被工商管理部門調查。打假人林楓將代言該品牌的影視演員張曼玉和周迅起訴至天津市和平區人民法院一事也鬧得沸沸揚揚。
一位不愿具名的業內人士對記者表示:“在廣告宣傳方面,外資品牌經常出現打‘擦邊球’的行為。”
他爆料,目前國家有關部門在對化妝品廣告進行監管時,經常是對本土品牌的廣告盯得緊,而對一些外資品牌就睜一只眼閉一只眼,主要原因在于每年的大廣告主都是外資品牌,而且外資品牌公關能力強,即使要管可能也管不過來。
據趙紅燕介紹,從2008年開始,化妝品行業生產經營劃歸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統一管理。
由于我國廣告監管方面尚無細化的行業標準,具體哪些行為屬于誤導消費者,哪些屬于夸大效果尚沒有明確界定。
針對如果購買的產品涉嫌虛假宣傳,消費者將如何維權的問題,許東旭向記者介紹,我國《廣告法》第四條“廣告不得含有虛假的內容,不得欺騙和誤導消費者”等有關條文的規定是化妝品廣告跟其他廣告須共同遵守的規定;《廣告法》第十九條“食品、酒類、化妝品廣告的內容必須符合衛生許可的事項,并不得使用醫療用語或者易與藥品混淆的用語”是對化妝品廣告的特別規定。
“如果某種化妝品產品被認定存在虛假宣傳,根據《廣告法》第三十七條‘違反本法規定,利用廣告對商品或者服務作虛假宣傳的,由廣告監督管理機關責令廣告主停止發布、并以等額廣告費用在相應范圍內公開更正消除影響,并處廣告費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對負有責任的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沒收廣告費用,并處廣告費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依法停止其廣告業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規定處罰。消費者受到侵權時,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廣告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產品質量法》、《刑法》等有關法律,主張“賠償損失”、要求“追究侵權行為人”承擔刑事。”許東旭說。
“1993年,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會議通過《化妝品廣告管理辦法》,這是截至目前,專門針對化妝品廣告的一個部門規章,已頒布實施近20年,內容也比較簡單,相對滯后。隨著行業的發展以及消費者消費結構、習慣的改變,國家應該出臺更嚴密、更嚴格的管理辦法。”趙紅燕說。
針對產品生產、檢測標準不一的問題,她表示,盡管差距猶在,我們國家對于化妝品以及其他各種產品制定的標準正逐漸向歐美國家看齊,相關法律也在不斷完善當中。
許東旭律師說:“法律總是需要不斷完善的,但它無法做到對層出不窮、變化莫測的每一個具體違法行為事先列出界定清單。法律主要是從本質特征上給出一個概括性的判斷標準。涉及具體案件,就需要我們根據違法行為的特征、結合其他相關法律、相關規范、生活常理去分析判斷。”
許東旭強調,法律在不斷完善的同時,更要做到有法必依,嚴格執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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