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處涉嫌傳銷行為有何措施
發布: 2012-09-18 08:54:13 作者: 聶國春 來源: 中國消費者報

《禁止傳銷條例》賦予執法機關查詢、檢查、查封、扣押、申請司法機關凍結違法資金等多項查處措施。為了及時揭露傳銷違法活動,《條例》規定了警示、提示制度。《條例》明確,縣級以下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對涉嫌傳銷行為進行查處時,可以采取以下8項措施:
1.責令停止相關活動;2.向涉嫌傳銷的組織者、經營者和個人了解有關情況;3.進入涉嫌傳銷的經營場所實施現場檢查;4.查閱、復制、查封、扣押涉嫌傳銷的有關合同、票據、賬簿等資料;5.查封、扣押涉嫌專門用于傳銷產品(商品)、工具、設備、原材料等財物;6.查封涉嫌傳銷的經營場院所;7.查詢涉嫌傳銷的組織者或者經營者的賬戶及與存款有關的會計憑證、賬簿、對賬單等;8.對有證據證明轉移或者隱匿違法資金的,可以申請司法機關予以凍結。《條例》同時規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對涉嫌傳銷行為進行查處時,執法人員不得少于2人,同時應當向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出示證件,制作現場筆錄。執法人員與當事人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在依法采取行政措施時,應當向縣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主要負責人書面或者口頭報告并得到批準。實施查封、扣押或者查詢賬戶及與存款有關的會計憑證、賬簿、對賬單等、申請司法機關凍結違法資金時,應當事先經縣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主要負責人書面批準。
現場筆錄和查封、扣押清單由當事人、見證人和執法人員簽名或者蓋章,當事人不在現場或者當事人、見證人拒絕簽名或者蓋章的,執法人員應當在現場筆錄中予以注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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