萊陽法院成功審判一起非法傳銷案
發布: 2012-05-18 10:30:41 作者: 夏楓 友泉 來源: 平安山東新聞網

今天睡地板,明天當老板,成功在眼前……一群人的“發財”夢,就如同神話一般,“睡在地板”上眨眼就會實現?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的被告人雖已“金盆洗手”,但法網恢恢,仍難逃刑事處罰。近日,萊陽市人民法院以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對曾參加組織、領導傳銷活動薛某等兩名組織者,分別被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三年以及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緩刑三年;并各處罰金人民幣三萬六千元和三萬元。
萊陽法院經公開開庭審理,查明:被告人薛某于2004年11月加入名為“嬌妃”的化妝品傳銷組織,在無店鋪、無產品的情況下,以要求繳納2900元錢取得會員資格、并要求被發展人員再發展其他人員加入的方式,先后在遼寧省鐵嶺市、山東省棗莊市、招遠市、文登市、德州市等地直接或者間接發展下線300余人,牟取非法利益,該組織形成以代理商、代理員、培訓員、推廣員、會員為模式的上下線關系。2006年6月被告人薛某升為該傳銷組織的代理商,負責該傳銷組織的管理,直至2007年7月退出。
被告人王某于2005年2月,經被告人薛某介紹加入名為“嬌妃”的化妝品傳銷組織,先后在山東省文登市、高密市、德州市等地直接或者間接發展下線房某(已被判刑)等近100人,房某等又在萊陽市繼續發展他人參加,牟取非法利益。2007年秋被告人王某升為該組織的代理員,負責收取下線交的入會費并將收的錢交給上線,直至2008年年底退出。
最終,萊陽法院認為:被告人薛某、王某組織、領導傳銷活動,謀取非法利益,擾亂經濟社會秩序,其行為均構成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被告人薛某辯稱自己的行為已經被公安機關處理過、不應再作為犯罪處理,不符合相關法律規定,其辯解意見法院不予采納。鑒于二被告人歸案后認罪態度較好,積極繳納罰金,有悔罪表現,可以予以從輕處罰。萊陽法院遂以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對兩被告人做出了上述刑事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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