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立法破解民間融資“傳銷化風險”
發布: 2012-04-25 09:02:37 作者: 未知 來源: 21世紀經濟報道

近日,最高院依法裁定不核準吳英死刑,將案件發回浙江省高院重審。最高院認為,吳英的一、二審判決正確,吳英歸案后如實供述所犯罪行,并供述了其賄賂多名公務人員的事實,綜合全案考慮,對吳英判處死刑可不立即執行。
當前吳英保命是基于最高院把吳英檢舉認定為立功,反映集資詐騙罪等經濟犯罪不適用死刑,并未借吳英案鮮活個案而獲突破,民間融資也未因吳英案而走出罪與非罪的困惑,盡管非暴力犯罪不適用死刑乃國際趨勢。而吳英案帶來的經濟社會創傷卻真實存在,這種創傷就在于民間融資的金融傳銷化風險,可見該案已非僅是個法律定性問題,其本質上是一個中國金融市場 的規范性命題。
坦率而言,民間融資金融傳銷化隱患,并不在于民間高利貸,其本質上為,在缺乏《民間融資法》、《民間融資實施細則》等的規范下,基于親緣、地緣等小型社群熟人間的民間借貸,以熟人間的小眾口碑信譽運行于公眾市場,必然難以規避信息不對稱藩籬,從而潛伏著劣幣驅逐優幣的格雷欣效應沖擊。殊不知,在民間市場借貸雙方自愿下,高利率主要源自民間市場的高風險溢價,即只有在高利率下方能覆蓋風險,產生交易,否則民間市場也就會因貸款人風險不可控和無法補償而萎靡。
民間融資具有流動性紓困和期短額小兩大特征,而不適用固產投資。但由于正規金融市場融資不暢,民間融資成為私企固產投資重要來源,而為緩解固產投資長期化與民間借貸期短量小之矛盾,金融掮客和拆東補西的時差交易隨之而生,使真正進行流動性紓困的企業不堪高利率趨向退出,而擊鼓傳花的高風險投資者允諾高息主導民間市場,使民間市場檸檬化。
以吳英案為例,盡管吳英的直接貸款人只有11人,但這些人實際為金融掮客,這使吳英集資事實上是以吳英為金字塔尖、其他11人為塔腰的松散龐氏金融。而一旦吳英以集資詐騙罪被定罪,而其他11人以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被定罪,位于塔基的出資者權益將很難得到合法保護。這就是為何吳英案的受害人不愿訴訟法律之緣由。而且在案發前,塔基出資人也無法有效甄別其資金是被怎樣處理之確定信息,更無法監督借款人使用資金情況,其與借款人的聯系主要是定期高額的利息和本金交易。這種資金流主導、信息流單向閉塞之特征,使上規模的民間借貸交易難以形成有效的激勵相容效應,最終出資人基本喪失信息知情權,而唯有通過不斷提高貸款利息以手段降低信息不對稱風險,以及委托代理風險。
由此可見,當前單憑嚴刑峻法的運動式圍堵和旨在規范式招安,只是把部分民間融資機構升級為正規金融機構,而無法根除民間市場的生存邏輯,大量中小企業還不得不借助民間市場融資以拓疆擴土。同時在真實通脹率高企下,金融脫媒也將難以有效遏制,致使正規金融機構面臨流動性緊俏壓力,而不得不倚重央行超級寬松貨幣紓緩,而這是危險的。
當前治理民間金融市場亂象,本質上還需放活規范,盡快出臺貸款人條例,制定《民間融資法》等,逐漸在民間市場構建規范的制度和交易框架,降低交易成本。同時,逐漸把民間借貸行為納入《合同法》規范范疇,賦予民間投資人以正當合法的私產保護權利,強化民間融資市場的信息披露義務,降低民間市場交易成本,使民間市場博弈趨向于降低信息不對稱性而非抬高風險溢價,從而避免民間市場檸檬化。
當前應修改強化金融壟斷的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和集資詐騙罪等,適當引導民間PE市場發展,允許合伙制民間融資業務發展。畢竟,基于親緣、地緣的民間融資,更適合于PE等合伙制直接融資業務,而非村鎮銀行等間接融資發展方向。
今日新聞頭條
我也說兩句
已有評論 0 條 查看全部回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