連續搗毀傳銷窩點49處 自貢公安經偵出重拳打傳銷
發布: 2012-03-05 08:52:06 作者: 劉剛琴 來源: 四川新聞網

傳銷指組織者或者經營者發展人員通過對被發展人員以其直接或者間接發展的人員數量或者銷售業績為依據計算和給付報酬,或者要求被發展人員以交納一定費用為條件取得加入資格等方式牟取非法利益,擾亂經濟秩序,影響社會穩定的行為。傳銷因其欺騙性、復雜多樣性和頑固性等特點,在打擊后又會另起爐灶重新開張,我市傳銷活動尚未根除,一些被打掉的傳銷窩點有死灰復燃之勢。今日上午,自貢市公安局通報媒體稱:自2011年以來,該市公安機關經偵部門加大了對傳銷活動的打擊力度,按照市領導重要批示要求,針對市民反映時有傳銷活動發生的情況,連續組織開展了六次打擊行動。據統計,2011年打擊傳銷行動中共出動民警540人次、工商干部100人次、社會治安積極分子70人次,摧毀傳銷窩點28個,清查傳銷人員545人。2012年新年伊始,經偵部門繼續深化打傳行動,出動警力200余人,搗毀傳銷窩點21處,遣散傳銷人員200余人,移送工商部門處理10人,查破傳銷及其引發的非法拘禁等刑事案件2件,刑事拘留9人,有效遏制了傳銷在該市的蔓延勢頭,為確保全市社會治安秩序良好做出了積極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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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視:領導批示,深入摸排,重拳打擊
據自貢市公安局經偵局副局長王智勇介紹,市公安局黨委高度重視打擊傳銷違法犯罪工作,按照彭琳市長、馬宏副市長作出的重要批示要求,及時組織召開全市公安機關打擊傳銷違法犯罪活動協調會,專題研究貫徹落實市領導重要批示精神,部署對傳銷違法犯罪活動實施連續打擊。各分縣局經偵大隊迅速行動展開城區摸底排查工作,經過社區民警逐戶摸排,對我市傳銷活動做到底數清、情況明、信息準。在摸清底數掌握情況后,經偵部門聯合工商等相關行政執法部門迅速行動,密切配合、發揮優勢、協同作戰、明確重點全力打擊傳銷違法犯罪活動,努力消除隱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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困難:正視難點,總結經驗、尋求突破
王智勇說,該市打擊傳銷工作雖然已經取得一定成績,但同時應該看到要徹底根除非法傳銷活動還存在一些困難。只有正視困難,方能找到突破點,獲得更大戰果。首先,現有的法律規定中只規定了對涉嫌組織、領導的傳銷活動人員在三十人以上且層級在三級以上的組織領導者立案追訴,現實中傳銷組織領導者往往在外地遙控指揮,偵查取證及追訴存在困難;其次,治理傳銷違法犯罪活動,是一項涉及面廣,工作量大,政策性強的工作,只是公安機關一家難以獨立完成;第三,經過傳銷組織“洗腦”,部分被騙參與傳銷活動中毒太深的受害者不合作、拒絕解救、抗拒執法;第四,遣送收容難,沒有專門的打擊傳銷經費;第五,傳銷人員被驅散以后,很快又死灰復燃,改換地點再次聚集,難以根除。
經驗:緊密協作、建立機制、標本兼治
王智勇指出,為繼續深入開展打擊傳銷違法犯罪活動,進一步鞏固和擴大戰果,該市公安機關經偵部門依托社會治安綜合管理機制,強化與工商等部門的緊密協作,積極總結經驗,建立并完善打擊傳銷違法犯罪活動長效機制。一是對查獲的傳銷案件,分析研究案件的基本情況和所獲取的證據,要用好用足現有的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嚴懲傳銷犯罪;二是高度關注關于傳銷的網絡輿情,迅速做出反應,做到露頭就打,打擊迅速有力,始終保持打擊傳銷違法犯罪活動的高壓態勢;三是加強基礎工作,強化摸排工作措施的落實,提高發現控制能力,摸清傳銷組織情況,挖掘深層次高級別傳銷頭目,徹底追查傳銷網絡和源頭,在全方位掌握傳銷團伙的組織管理、資金流轉以及活動范圍、規律的基礎上,選擇恰當破案時機,全面出擊,實施精確的毀滅性打擊,力爭取到打擊一個,震懾一批,教育一片的良好效果;四是部門聯動,加強協作配合。各部門充分發揮職能優勢,既有分工更要強調協作,在查處中互通情報,信息共享,共同努力嚴厲打擊非法傳銷活動;五是繼續加強宣傳工作力度,建立覆蓋全社會的宣傳機制,采取利用電臺、報刊、網絡等媒體報道,面向群眾公開宣傳,通過送法進校園、發布預警提示、張貼標語、散發宣傳單等形式揭露傳銷活動的危害性、欺騙性和隱蔽性,揭開所謂的“資本運作”、“投資管理”、“教育工程”等傳銷模式的真面目,提高群眾的自我防范意識及能力,消除傳銷的生存基礎,堅決遏制傳銷的蔓延發展勢頭,切實維護人民群眾的合法權益。
附自貢公安打擊傳銷典型案例:
鏡頭一:
2月3日上午,大安公安分局經偵大隊聯合大安區工商局,在大安街“靠山樓”一居民出租房內成功搗毀一傳銷窩點,驅散非法傳銷人員40名。
鏡頭二:
2月13日,匯東公安分局經偵大隊會同學苑街派出所在距景苑社區約1公里的一棟兩層樓廢棄房內,將來自云南、陜西、山西、湖南等地的53名涉嫌傳銷人員擋獲。
鏡頭三:
2月15日,自流井郭家坳派出所通過架網布控,在光大街公交公司宿舍一出租屋內將涉嫌非法拘禁的犯罪嫌疑人張某、許某、楊某等六人抓獲。此六人以旅游名義將受害人李某從湖北十堰市騙到自貢,強逼其加入傳銷組織,李不從遭遇威脅和毆打并限制人身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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