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拘禁致人死亡 豐城四傳銷人員分獲徒刑
發布: 2012-01-31 09:46:37 作者: 曾輝明 來源: 光明網

2012年1月20日,江西省豐城市人民法院審理了一起非法拘禁案,一審分別判處被告人謝某、郭某、潘某、鐘某有期徒刑10年、4年、有期徒刑3年,緩刑3年、有期徒刑3年,緩刑3年。
法院查明,2011年7月12日,傳銷組織中的C級業務主任被告人謝某,在豐城市解放南路租房組建了一個“家”,并負責管理傳銷業務員被告人郭某、潘某、鐘某等人。為發展下線,被告人郭某經常有意聯系被害人詹某,以要其來豐城看望自己為由,將在武漢打工的詹某騙至本市。被告人謝某在收到由被告人郭某填寫有關詹某個人的簡歷后,安排被告人郭某、鐘某接詹某,安排被告人潘某等人睡覺時看守詹某,并交待不能讓詹某單獨活動。同年7月28日下午,被告人郭某按被告人謝某的安排,到本市火車站接到詹某后,帶其在本市老城區游玩。隨后,被告人鐘某以被告人郭某朋友的身份也陪同一起上街游玩、吃飯。期間,被告人郭某借口收走詹某的手機,以斷絕其與外界的聯系。當晚9時許,被告人郭某、鐘某將詹某帶至租住房屋,并由被告人潘某陪同詹某睡覺。次日早上,詹某提出出去走走,并要求拿回手機打電話,均被被告人郭某等人以各種理由拒絕。至上午9時許,詹某趁人不備跳窗逃跑,但不慎墜樓。經法醫鑒定,詹某系高墜致嚴重顱腦損傷死亡。審理中,被告人郭某、潘某、鐘某的親屬與被害人親屬自行達成和解協議,由上述3被告人分別賠償被害人親屬經濟損失8萬元、5.5萬元和6萬元,共計人民幣19.5萬元。被害人親屬對該3被告人的行為表示諒解。
法院認為,被告人謝某、郭某、潘某、鐘某目無國法,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致一人死亡,其行為均已構成非法拘禁罪。被告人謝某、郭某系主犯,被告人潘某、鐘某是從犯,被告人潘某有立功表現,被告人郭某、潘某、鐘某均認罪態度較好且已賠償被害人親屬的經濟損失并取得其諒解,法院遂依法作出了上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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