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學生逃脫傳銷組織 將襄陽兩傳銷頭目捅成重傷
發布: 2011-11-03 14:42:09 作者: 肖敏 來源: 荊楚網

今年6月,大學生司振權來襄陽應聘,哪知被騙入傳銷窩點。離開時遭到傳銷頭目的阻攔,他持刀將兩人捅成重傷(本報6月22日曾作報道)。
昨日,樊城區人民法院開庭審理此案,檢方認為司振權故意傷害他人,要負刑事責任;被告人律師認為其屬于正當防衛,應無罪釋放。
事件回放 擺脫傳銷組織,致兩人重傷
今年25歲的司振權,畢業于四川省綿陽水利水電學校。今年6月,剛走出校園,他就在網上物色合適的工作,并投了多份簡歷。
6月10日,一名男子給司振權打電話稱,說他通過了審核,盡快來襄陽的分公司面試。
司振權趕緊買了一張前往襄陽的火車票,沒想到噩夢悄然降臨。
6月19日晚,司振權被帶到樊城區柿鋪的一間出租屋內,他才發現自己陷入傳銷組織。
6月21日清晨6時許,司振權提出回家,但遭到拒絕。傳銷頭目袁某過來勸說,司振權執意要走,便提起行李準備離開。
這時,多名傳銷者圍上前來,將司振權圍住,有的拽住他的胳膊,有的將他攔腰抱住。
情急之下,司振權從挎包里掏出一把水果刀,朝對面的袁某刺去。此時,傳銷頭目吳某過來幫忙,也被刺傷。
事發后,司振權主動撥打120,并向警方自首。袁某二人被送往醫院搶救,經法醫鑒定為重傷。
公訴機關 故意傷人,要負刑事責任
昨日,該案在樊城區法院審理。司振權的姐姐司娟,特地從西安趕到襄陽。
昨日上午9點,樊城區人民法院法庭內,已有幾個月沒見面的姐弟倆,隔著鐵欄相視而泣。司娟哭著說:“你瘦了。”
司娟說,弟弟吃了很多苦,2006年高中就畢業了,但家里實在貧困,父母身體又不好,拿不出報名費。隨后,弟弟四處打工,直到2008年再次參加高考,如愿上了大學。
庭審中,公訴機關指控,根據被告人的供述、被害人袁某、吳某的陳述,以及相關證人證言,司振權故意非法損害他人身體健康,導致兩人重傷,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應當以故意傷害罪追究其刑事責任,其法定刑期為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但檢方認為,司振權具有自首情節,且被害人(傳銷頭目)有過錯,故建議減輕量刑。
被告律師 正當防衛,應無罪釋放
被告人的代理律師姚永安則認為,司振權的行為屬于正當防衛,不應該負刑事責任,應該無罪釋放。
姚永安說,傳銷組織將司振權騙至襄陽強迫其加入,不讓其離開,就是非法拘禁。司振權為了免受不法侵害,持刀相向,對兩名傳銷頭目造成損害,其行為屬于正當防衛,故依法不負刑事責任。
姚永安舉例說,西安的“肖昌勇案”(見相關鏈接)和司振權的案件類似,肖昌勇被判防衛過當,犯罪事實成立,但依法免除刑罰。
根據刑法相關規定,正當防衛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損害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可減輕或者免除處罰。從司振權的案件來看,當他傷人后,立即撥打120并報警,充分說明他沒有超過必要限度。
此外,姚永安還認為,檢方采信的證詞幾乎都是傳銷頭目或成員的,有一定的偏向性。
法院沒有當庭宣判。
社會學家 量刑應慎重
司振權到底是正當防衛,還是犯故意傷害罪?記者就此咨詢了相關法律專家、社會學家。
襄樊學院思想政治理論課部副主任張樊稱,傳銷頭目只是限制了司振權的人身自由,但沒有危及到其人身安全,為了脫離控制逃跑而用刀傷人不屬正當防衛。但自首、被困傳銷等因素,可作為法院從輕或減免刑事處罰的量刑情節。“司振權不應該被判刑,可對其進行治安拘留、經濟處罰等。”襄陽市社科聯副主席陳新劍說。
陳新劍認為,傳銷組織擾亂市場經濟秩序,非法牟利,拘禁他人,這種違法行為破壞社會和諧穩定。法律是維護公平和正義的,傳銷行為首先就觸犯了法律。
陳新劍說,從社會影響上來看,法院的判刑量刑應該考慮這一因素,如判處司振權有罪,有悖于公平和正義,助長了傳銷違法行為的囂張氣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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捅死傳銷頭目 四川小伙免予刑事處罰
2009年7月,四川小伙肖昌勇被騙至西安一傳銷窩點,人身自由被限制。逃脫過程中,肖昌勇遭多名傳銷成員毆打。
情急之下,肖昌勇掏出彈簧刀朝四周亂捅,刺中兩名傳銷頭目,其中1人死亡1人重傷。
2010年6月,西安市中級人民法院公開宣判:肖昌勇被判處過失致人死亡罪,免予刑事處罰,當庭釋放,但要承擔民事賠償3.4萬余元。
該案主審法官認為,被害人為了強迫肖昌勇參加傳銷組織,實施毆打等不法侵害行為,目的是為控制住肖昌勇,行為并未達到嚴重危及肖昌勇人身安全的程度,肖昌勇的犯罪事實成立。肖昌勇的行為屬防衛過當,應負刑事責任,但依法免除刑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