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銷法規的教育渠道及其意義
發布: 2012-05-31 10:03:41 作者: 苗月新 來源: 法制日報

《直銷管理條例》和《禁止傳銷條例》至今已實施4年多,但是,這兩部法規全面實施與推進所面臨的形勢并不樂觀。加強直銷法規的教育,已成為當務之急。
一、直銷法規教育面臨的緊迫形勢
首先,傳銷的抬頭直接威脅到直銷行業的發展基礎。據國家工商總局公布的直銷監管統計信息,2008年全國共查處傳銷案件2554件,案值1.89億元,罰沒金額6590.06萬元,取締傳銷活動場所19857個,教育遣返傳銷參與人員40多萬人次,解救人員1.63萬人次,移送涉案人員941人。從違法行為看,“拉人頭”和“收取入門費”傳銷仍然是傳銷的主要形式,分別占案件總數的60.18%和17.74%。
其次,直銷企業違法經營也在破壞著行業的生態環境。2008年全國共有直銷企業25戶,其中內資8戶,外資17戶,共有直銷服務網點10709個,直銷培訓員1153人,直銷員217.26萬人。全國共查處直銷違法案件48件,案值1006.52萬元,罰沒金額977.31萬元,移送涉案人員35人。從違法行為看,主要是違反直銷企業設立規定,占直銷違法案件總數的64.58%。
傳銷的抬頭與直銷企業違法經營的并存,說明中國直銷業發展特別需要一個“清潔”的環境,因而加強直銷法規的教育,使廣大市場主體能夠認識直銷與傳銷的區別,并自覺地抵制傳銷行為,是中國直銷業健康發展的客觀要求。
二、直銷法規教育必須依賴的主要渠道
直銷企業是加強直銷法規教育的主要力量。直銷企業的直銷員人數眾多,服務網點分布廣泛,因而開展直銷法規教育,既有群眾基礎,又有工作場所,同時還有針對性。本企業的員工和直銷員是教育的重點對象;教育內容包含道德素質和業務技能兩個方面,比如:產品品質保證、持證銷售、冷靜期管理、退貨換貨原則、處罰措施實施等。開展直銷法規教育,有助于直銷企業依法經營,自覺抵制傳銷勢力的滲透,它對提高企業競爭力和凈化整個直銷市場環境,有著重要的推動作用。
政府部門也是開展直銷教育的重要渠道。教育對象有:直銷企業員工、直銷員,廣大消費者,與直銷相關的部門和單位的工作人員。提供科學適用的法律法規體系,創造公平高效的市場環境,這是政府的基本職責所在。政府開展直銷教育須以廣大民眾的根本利益為取向,加強對直銷市場的監督和引導。由政府部門組織實施直銷法規教育,重點從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全局考慮,因而具有權威性和指導性。
直銷行業協會(分會)是直銷教育的行業組織。作為行業自律性組織,直銷行業協會是直銷企業與政府部門、廣大消費者、其他組織保持聯絡溝通的重要橋梁。行業協會的教育對象主要是直銷企業和直銷人員,教育內容是行業準入要求和行業發展形勢。直銷行業協會教育應堅持正確的方向。該類協會因有比較固定的法規宣傳教育基金,能夠在財力上保障宣傳和教育的具體落實。
公共機構是直銷法規教育的又一重要渠道。這些機構雖然不直接從事直銷業務,但是工作中可能涉及與直銷相關的內容。新聞媒體、教育單位、社區文化服務機構是直銷法規教育的重要窗口。它們在直銷法規教育中具有公正性和獨立性,因而所做的教育工作易為社會大眾所接受。在直銷法規教育中,公共機構應不受直銷行業利益趨使,可以作為“第三者”對直銷行業的新情況、直銷企業的促銷活動、直銷產品的價格、直銷員的銷售行為進行監督和曝光,甚至對政府部門在直銷法規建設中所起的作用,也可提出意見和建議。
三、直銷法規教育的現實意義
通過以上教育渠道,使廣大市場主體全面掌握法規的內容,這對規范直銷市場,促使直銷企業守法經營,保護直銷企業及其員工的切身利益,保護廣大消費者的根本利益具有深遠的影響。加強直銷法規教育,能夠防止廣大民眾在認識上步入兩種誤區:一是將直銷等同于非法傳銷,視為“洪水猛獸”;二是將直銷理解為一種最有效的“致富途徑”。
直銷法規教育,就是要還原直銷本來面目,使直銷企業在現有法律框架內守法經營;使社會大眾能夠樹立正確的觀念,認識到直銷的合法性,客觀對待直銷,并在概念和理解上與傳銷作出清晰的劃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