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擊網絡傳銷須突破法律困境
發布: 2011-09-13 09:38:59 作者: 劉俊海 尹紅強 來源: 法制日報

2005年實施的《禁止傳銷條例》第9條明確禁止利用互聯網發布傳銷信息,可見打擊網絡傳銷是該條例的重要任務之一。遺憾的是,現有法律法規對網絡傳銷的規定缺乏應有的針對性和可操作性。網絡傳銷的本質仍是傳銷,它具有虛擬性、隱蔽性、人機人之間的交互性、前所未有的開放性、時空差距的跨越性等特點。國家要提高打擊網絡傳銷的效果,就必須針對網絡傳銷的固有特點,首先從完善相關法律規則入手。
打擊網絡傳銷首先應解決執法機關面臨的管轄難、查處難問題。各地工商部門受地域管轄的限制只能就本轄區的網絡傳銷活動進行查處,對全國性乃至跨國性的網絡傳銷則無法斬草除根。加之法律沒有賦予查處部門(工商部門)網絡監控權,也沒有賦予網絡監控部門(公安網絡監管部門)對傳銷的查處權,以致執法效果不彰?梢姶驌艟W絡傳銷需要各執法部門有效的協調作戰。為了有效打擊國內的網絡傳銷,應在法律制度上構建一種各執法部門之間信息共享、快捷高效、無縫對接、360度全方位、24小時全天候的執法監管合作機制。整合包括工商、公安經偵、網絡監控、電信、銀行等機構的管理資源,以增強執法的競爭力。在強調各執法部門職責明確的同時,也要強調彼此之間的緊密合作。比如網絡監控部門發現網絡傳銷,要立即通報工商部門。工商部門查處過程中,對可能涉及犯罪的,要立即通知公安經濟偵查部門介入。電信部門負責控制傳銷網站的相關信息,并負有屏蔽或關閉非法網站的職責,若服務器設在國外,應立即關閉其因特網出入口信道。銀行則負責對涉嫌為傳銷組織的賬戶進行控制。另外,法律還需明確上述執法部門違反法定職責后應承擔的法律責任。打擊跨國的網絡傳銷,則需要妥善解決國際法律沖突和國際管轄權的問題,加之各國對傳銷的態度不一,簽訂國際公約的難度大、周期長,所以要重視加強國與國之間的合作,通過簽訂雙邊或多邊的國際條約或協定的形式加以解決,比較可行。
打擊網絡傳銷應強化網絡運營商的自律監管!痘ヂ摼W信息服務管理辦法》規定,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不得制作、復制、發布、傳播含有法律法規禁止內容的各類信息;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發現其網站傳輸的信息明顯違反法律法規者,應當立即停止傳輸,保存有關記錄,并向國家有關機關報告;同時也規定了違反上述法律規定的法律責任。具體到本文而言,就是網絡運營商有法律義務制止和舉報網絡傳銷行為。但本辦法自2000年公布實施以來,對督促網絡運營商制止和舉報其網站上的網絡傳銷行為的效果并不理想。從現階段的實施效果來看,應設計出以較低的監管成本和更好的執法效果的法律制度來強化網絡運營商的監管義務。首先,積極指導網絡運營商建立健全與執法機構的協同查處網絡傳銷的工作機制。其次,加快建立網絡運營商不良記錄數據庫系統,對網絡運營商的網站上傳輸有違反法律法規的信息(包括傳銷),經查處屬實后,作為該網絡運營商的不良信息記錄在案。然后將記錄與網絡運營商申請延展網站經營資格、評價網站信用等級、申請銀行貸款等行為相關聯,促使網絡運營商加強對自己經營網站的自律監管,使執法機關能通過直接監管網絡運營商實現間接打擊網絡傳銷的效果。
完善舉報獎勵制度是打擊網絡傳銷的必要途徑。單靠執法部門的力量在網絡信息的海洋中發現并打擊傳銷是遠遠不夠的。執法部門要有效獲得網絡傳銷的案源信息就需要扶持社會民間力量,打人民的戰爭!督箓麂N條例》第6條雖設有舉報傳銷獎勵制度,但過于籠統,缺乏可操作性,因此有必要出臺細致的操作性強的舉報傳銷獎勵制度。鑒于網絡傳銷大多涉案金額巨大,獎金數額以涉案金額的比例來確定,可能會出現不合理的結果。舉報傳銷獎勵制度可實行分檔定額獎勵的方法。進一步完善獎勵制度會更好地調動民間力量的舉報積極性,執法機關就能得到人民群眾更有力的支持,進而有效威懾并打擊網絡傳銷。
劉俊海 中國人民大學商法研究所所長 博士生導師
尹紅強 中國人民大學商法研究所博士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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