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些企業“直銷”有法律依據嗎?
發布: 2012-05-31 17:42:46 作者: 《直銷報道網》觀察員 來源: 直銷報道網

最近,本站不斷收到網友質疑幾家與直銷企業實行“戰略合作”的公司的“直銷”行為。根據有關領導的指示,并為了對整個直銷行業負責,本站采編人員重新學習了《直銷管理條例》和《禁止傳銷條例》,并向直銷監管部門和有關專家進行了法律和政策咨詢,得出的結論是目前某些企業開展的“直銷”沒有法律依據。
首先,某些企業現在采用的是直銷模式,但其目前不是直銷企業。
某些企業目前的營銷速度非常快,這可能是因為他們運用了直銷模式的結果。但是,這些企業絕對不是一家直銷企業。凡是要做直銷的企業,一個首要條件就是必須經國家商務部批準為直銷企業。這一規定《直銷管理條例》在相關的條款中講得明明白白、清清楚楚,無需在此重述。那么,這些企業現在運用的直銷模式有沒有經過商務部批準呢?答案只有一個:沒有。所以,很明確地說,他們不是直銷企業。
這些企業有的是生產排毒產品的,有的是生產水機的,有的是生產竹纖維產品的,有的是生產老年保健品的。在以前開展的經營中,這些企業大部分都涉嫌過傳銷,被工商、公安處理過。現在,與直銷企業實行“戰略合作”后開展直銷,其涉嫌傳銷的風險依然存在。原因只有一個,就是他們目前不是直銷企業。
其次,某些企業與直銷企業的“戰略合作”,并沒有改變其不是直銷企業的現實。
正因為不是直銷企業,所以這些企業開展直銷一直是誠惶誠恐。為了改變這一尷尬局面,他們先后找了一些直銷企業進行所謂的“戰略合作”。我們認為,非直銷企業與直銷企業合作不是不可以的,關鍵是合作什么內容。如果非直銷企業想做直銷,與直銷企業合作必須讓直銷企業控股,成為直銷企業的子公司,這樣才能進入直銷領域。但是,某些企業與幾家直銷企業的“戰略合作”并沒有這樣做,而是成立一個所謂的“營銷體系”。這樣的合作,這些企業還是不能進入直銷領域,因為從法律法規的要求看,從公司的人財物結構看,這些“營銷體系”的名稱雖有直銷企業的名號,但本質上并不屬于直銷企業。所以,他們與直銷企業的“戰略合作”,并沒有改變其不是直銷企業的現實,他們現在的“直銷”不是而且也不能代表直銷企業的真正直銷,直銷企業也不會概括承受他們與自己不同的“直銷”行為。所以,一旦這些企業的所謂“直銷”被查處,直銷企業是沒有任何法律責任的。
第三,某些企業的所謂“直銷”應該有涉嫌傳銷之虞。
既然這些企業不是直銷企業,所謂的“戰略合作”也沒有從根本上改變其不是直銷企業的現實,那么,這樣的所謂“直銷”就有涉嫌傳銷之虞了。
《禁止傳銷條例》指出:本條例所稱傳銷,是指“組織者或者經營者發展人員,通過對被發展人員以其直接或者間接發展的人員數量或者銷售業績為依據計算和給付報酬,或者要求被發展人員以交納一定費用為條件取得加入資格等方式牟取非法利益,擾亂經濟秩序,影響社會穩定的行為”。某些企業目前的所謂“直銷”行為就符合傳銷的要件。本站記者了解到,這些企業的“直銷”是以發展人員進行的。他們的產品雖然有獨到之處,但是,依靠“拉人頭”的方式,與直銷企業搶直銷隊伍,這就是傳銷過程中的一種常用手段。同時,這些企業實施的是團隊計酬方式,而且進入的門檻和產品的價格都畸高,根本不是一個真正直銷企業所應該做的行為。所以,這些企業的所謂“直銷”已經有涉嫌傳銷之虞了。
值得注意的是,目前在這些企業從事所謂“直銷”的人數,要比有些直銷企業還要多。如果一旦他們的“直銷”被政府監管部門查處,那么多經營商利益就會受到嚴重損害,可能會出大的社會問題。實際上對這些企業的“直銷”行為,已引起國家直銷監管部門的高度注意。在下半年的“打傳規直”中,政府直銷監管部門一定會對某些企業的所謂“直銷”問題有一個權威的說法,廣大的經銷商將又要面臨重新選擇的困境,甚至還會引發“群體事件”。希望政府直銷監管部門盡早解決這一問題,以避免廣大經銷商經濟損失的不斷擴大。
對某些企業的所謂“直銷”,本文沒有直接點名,但對他們的發展走向,本站將根據有關領導的指示會繼續關注,在必要的時候將會直接點出某些企業的“大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