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沙:租房搞傳銷 房東最高罰50萬
發布: 2011-03-24 10:26:07 作者: 夏雨 張樹波 來源: 瀟湘晨報

近期,長沙縣公安局聯合工商行政管理局出臺了關于加強出租屋管理,打擊傳銷活動的通告。通告大致內容如下:
一、出租人不得將房屋出租給無合法有效身份證件的承租人員居住。
二、個人房屋出租的,出租人須持房屋所有權證或者其他合法證明、居民身份證、戶口簿,向房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請登記,經審查符合出租條件的,由出租人向公安派出所簽訂治安責任保證書。
單位房屋出租的,出租人須持房屋所有權證、單位介紹信,到當地公安派出所登記,經審查符合出租條件的,由出租人向派出所簽訂治安責任保證書。
三、出租人發現承租人是傳銷人員或利用出租房屋進行傳銷活動的,應當及時報告公安機關,經調查屬實的,應當立即終止租賃合同。
四、房屋出租人將房屋出租給無身份證件的人居住的,或者不按規定登記承租人姓名、身份證件種類和號碼的,公安機關將處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
五、為傳銷活動提供經營場所、培訓場所、貨源、保管、倉儲等條件的出租人,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據《禁止傳銷條例》第二十六條規定作沒收違法所得,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款的行政處罰。
六、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有出租房屋給傳銷組織或人員的,都有責任和義務向公安、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揭發、舉報。對揭發、舉報的有功人員按有關規定給予獎勵;對包庇、縱容傳銷活動的,按有關法律法規從嚴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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