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從全面修訂到七次修正 傳銷終入罪刑法
發(fā)布: 2012-05-31 10:02:24 作者: 王比學 來源: 人民日報

規(guī)范犯罪、刑事責任和刑事處罰的法律規(guī)范的總和,稱之為刑法體系,它包括:刑法、刑法的7個修正案,以及關于懲治騙購外匯、逃匯和非法買賣外匯犯罪的決定等。
1.刑法體系的形成、完善及特點
我國刑法體系的發(fā)展經歷了初步形成到逐步完善的過程。新中國成立后的前30年里,刑事立法十分匱乏,只有幾部單行法規(guī)。由于立法的零散、不完備,這一時期的刑法規(guī)范還不成體系。中國政法大學刑事司法學院教授裴廣川回憶1949年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之后,沒有立即頒布法典,而是以專門刑法、附屬刑法的方式頒布了刑法規(guī)范,從1955年才開始籌備制定刑法典。當時,無論是刑法典還是專門刑法、附屬刑法都以保衛(wèi)政權、穩(wěn)定社會秩序為己任。
1979年新中國第一部刑法典由五屆全國人大二次會議通過,標志著我國刑法體系的初步形成。此后,以1979年刑法為基礎,吸收1981年到1997年間全國人大常委會先后通過的25部單行刑法和大量附屬刑法規(guī)范,八屆全國人大五次會議于1997年3月14日通過了全面修訂的新刑法典,這在我國刑法體系發(fā)展歷程中具有里程碑意義。
自1997年至今,刑法體系進入到發(fā)展、完善階段。為適應我國轉型期的社會發(fā)展需要,全國人大常委會先后頒布7個刑法修正案,很好地兼顧了修法的及時性、科學性和刑法典的統(tǒng)一性,打擊了新型刑事犯罪,滿足了社會發(fā)展需求,標志著我國刑法修法模式的日趨成熟。
談到我國刑法體系的特點,中國法學會刑法學研究會會長、北京師范大學刑事法律科學研究院暨法學院院長趙秉志從形式、內容和結構上進行了總結:
一是刑法體系的形式相對統(tǒng)一。1997年刑法實施后,刑法典之外已不存在獨立成體系的刑法規(guī)范,刑法修正案成為修改刑法的主要方式,有效地維護了刑法的統(tǒng)一性。
二是刑法體系的內容相對完備。1997年刑法修訂時把原本擬獨立的反貪污賄賂法和懲治軍人違反職責罪法納入刑法典,并增設“危害國防利益罪”為專章。
三是刑法體系的結構相對科學。總則各章節(jié)之間邏輯嚴密,遵循嚴格的邏輯順序;分則各章節(jié)設置較為科學,依照危害性質和危害程度的輕重對各類犯罪進行科學排列;總則與分則相配合,兩者形成嚴密的結構體系。
2.刑法修訂給社會發(fā)展帶來影響
縱觀我國刑法的修訂過程,不管是1997年刑法的全面修訂,還是七次刑法修正案,推動法治進程與民生保護是對歷次修改最好的詮釋。
在完善我國刑事法治進程中,1997年刑法的全面修訂最具重要意義。它對于推動我國法治進程的最大貢獻在于確立了罪刑法定、罪責刑相統(tǒng)一和刑法面前人人平等三項基本原則。人們注意到,修改后的刑法典取消了反革命罪、流氓罪和投機倒把罪,確保規(guī)范化、科學化的刑事立法更加符合現(xiàn)代法治的基本精神。
刑法的歷次修改也體現(xiàn)了對民生保護的重視,每一次都與百姓的生活密切相關。
中國社科院刑事法學重點學科負責人陳澤憲,是1992年全國人大法工委成立的刑法修訂小組成員之一,他還記得早在1995年就提出在刑法中增加“非法傳銷罪”,當時社會開始出現(xiàn)傳銷現(xiàn)象,但并沒有引起人們的足夠重視,直到2001年才由最高人民法院采取司法解釋的形式,對情節(jié)嚴重的傳銷行為以“非法經營罪”定罪處罰。“我認為這是兩類不同的犯罪,非法傳銷沒有經營活動,只是通過發(fā)展下線成員來獲取非法利益,應當單獨設立罪名。”陳澤憲說。隨著傳銷活動愈演愈烈,2009年《刑法修正案(七)》增補“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作為獨立罪名。此罪名的設立有利于有效打擊傳銷違法犯罪活動,當年在全國范圍內開展的“打擊傳銷百日執(zhí)法行動”,查處了傳銷案件684件。
因此,陳澤憲得出結論:“刑法修訂要緊跟社會發(fā)展的步伐,如果能及早修訂某些條文,就有利于及時防范和遏制此類犯罪,現(xiàn)在很多時候我們的法律修訂存在滯后的問題。同時,刑法在修訂時有必要適當借鑒國外的經驗,如非法傳銷罪、洗錢罪等,國外都有比較成熟的規(guī)定。”
3.刑法體系在爭鳴中不斷完善
刑法的每一次修改、體系的每一次完善都伴隨著激烈的學術爭鳴。趙秉志向記者介紹了刑法修訂中兩個爭論較為激烈的問題——
是否廢止類推與確立罪刑法定原則之爭。在1979年刑法制定過程中,刑法并沒有確立罪刑法定原則,只是規(guī)定了類推制度,導致后來社會上存在取舍之爭。這種紛爭的早期對于類推制度存在永久保留說、暫時保留說和立即廢止說三種觀點,后來逐漸分化為保留說和廢止說兩種截然對立的主張。在1996年全國人大法工委召開的刑法修訂座談會上,大家對于罪刑法定原則立法化,廢止類推制度達成共識。最終在1997年刑法修訂中廢止了類推制度并確立了罪刑法定原則。
死刑的限制與擴張之爭。這場爭論緣于一些學者對死刑立法不斷增加的現(xiàn)實所提出的批評和質疑。限制論認為從死刑的威懾力和刑罰的公正性角度看,應當限制使用死刑;擴張論則主張死刑具有最大的威懾力,適用死刑符合民意,應當擴大適用。這場爭論在上世紀80年代中后期非常激烈,理論界多數(shù)人主張嚴格控制死刑立法,部分司法界人士和普通民眾則基本贊同較多適用死刑。面對激烈的爭論,雖然削減死刑的呼聲持續(xù)很高,但是在1997年刑法修訂時,立法者基于社會治安和經濟犯罪的考慮,對于當時的死刑規(guī)定,采取了原則上不減亦不加的做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