點擊廣告就賺錢?原來是傳銷新變種
發布: 2011-01-11 09:38:34 作者: 李儀 張星 來源: 東北新聞網

“下餌”三部曲
1.高額廣告費
交納會員費30870元的高級會員每天可以點100個廣告,公司給24.5美元的廣告費,折合人民幣170元。
2.電子幣提現
該公司每天把24.5美元的電子幣劃入會員賬號,攢夠100美元以上就可申請提現,公司會扣除8%手續費,把美元換成人民幣存入會員銀行賬戶。
3.各種獎勵制度
如成立“報單中心”,就可為新會員報單、交會費,公司會按照新會員入會費的3%進行獎勵。
坐在家里,只要把網站上的100個廣告都點上一遍,就能輕松賺到170元,這樣的好事您信嗎?男子孫某不僅自己信了,還讓更多的人也信了。從2009年9月到2010年2月,孫某在大連成立“報單中心”,以“點廣告賺錢”為餌,宣傳自己的“直銷”模式,發展和間接發展下線會員100余人,涉案資金達143萬余元。庭審中,孫某自愿認罪,法庭將擇日宣判。
苦等7天 網站關閉,方知誤入傳銷陷阱
2010年2月下旬至3月初,大連公安機關相繼接到多名群眾報案,這些受害人均稱自己在參加一澳洲公司的活動中被騙走錢財。根據受害人的描述,這家公司以迅速提高公司知名度為名,采取“直銷”模式招募會員,稱只要交納會員費成為該公司會員后,每天坐在家里點擊公司網站上的廣告就能賺錢。
在交納會員費之后,部分受害人通過點擊網站廣告確實賺到了錢。但是,2010年2月1日,該公司網站上的廣告忽然點擊不了了。2日后,該公司發布通知,稱由于網站服務器升級,2月1日至7日的點擊廣告收入將在2月8日網站恢復后合并計算。 2月8日,苦苦等待的會員卻發現網站忽然關閉了。
經過分析,警方認為這是一起典型的變相傳銷案件。這個傳銷組織拋掉實物產品,選擇點擊網站廣告賺錢的方式來誘人加入,更具隱蔽性和欺騙性。經過偵查,警方確認男子孫某是目前這個傳銷組織在大連已知的最高頭目,于2010年3月12日將孫某刑事拘留。
雙重“甜頭” 先給廣告費,后跟獎勵制度
孫某,早年畢業于重點大學,2008年前曾在兩家公司擔任經理等領導職務。到案之初,孫某堅稱自己從事的是“直銷”行業,但在辦案人的法律和政策教育下,孫某最終認識到自己不僅陷入了傳銷陷阱,還無意中充當了骨干角色,他隨后如實地供述了該公司的傳銷模式。
據孫某講,這家公司自稱在澳洲注冊,公司網站上介紹說,該公司主要業務是招攬客戶到其網站做廣告,為了快速提高公司及網站知名度,大量招募會員,讓會員到公司網站點擊廣告,公司給會員支付廣告費。而要想成為會員,需要交納490元至30870元等5個不同級別的會員費。根據會員級別,會員在網站上可以點擊不同數量的廣告,交納30870元會員費的高級會員每天可以點100個廣告,公司給24.5美元的廣告費,折合人民幣170元,交10290元的會員是6.18美元,逐級遞減。
除了賺取廣告費,該公司還設立了所謂的“左右區對碰獎”的獎勵制度,即會員推薦下線會員后,將下線會員安排在自己下面的左區或右區,公司就根據這些下線會員交納的會費,給予推薦人獎勵,會費以“單”為計量單位,1單為490元,如果上線會員的左右兩區都有2單或3單,符合2:3或3:2的比例,公司就會給該上線會員30美元的獎勵。此外,會員如果成立“報單中心”,就可為新會員報單、交會費,公司會對報單中心按照新會員入會費的3%進行獎勵。
嫌犯自述 害了自己,連累他人
在交代犯罪事實的同時,孫某表示自己也是誤入歧途。原來,2009年9月19日,經朋友介紹,孫某認識了許某,許某向孫某介紹了這家公司的情況,稱這種投資比把錢存入銀行強多了。聽信許某的孫某立即辦理了會員手續,并成功賺到第一筆廣告費。在賺到一些錢后,孫某開始介紹親友成為會員,2009年10月末還成立了報單中心。從2009年9月到2010年2月,孫某和下線郝某發展和間接發展會員100余人,收到資金143萬余元。僅據孫某自己交代,他從中獲利二十六七萬元。
庭審最后,孫某當庭做了最后陳述:“我不僅自己成了受害人,還連累了他人。 ”
法律鏈接
組織、領導傳銷活動案立案標準
《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第七十八條:組織、領導以推銷商品、提供服務等經營活動為名,要求參加者以繳納費用或者購買商品、服務等方式獲得加入資格,并按照一定順序組成層級,直接或者間接以發展人員的數量作為計酬或者返利依據,引誘、脅迫參加者繼續發展他人參加,騙取財物,擾亂經濟社會秩序的傳銷活動,涉嫌組織、領導的傳銷活動人員在三十人以上且層級在三級以上的,對組織者、領導者,應予立案追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