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部回答網友咨詢詳解傳銷直銷區別
發布: 2010-12-01 10:00:11 作者: 未知 來源: 人民網

公安部回復全文如下:
1、傳銷與直銷的區別在哪里?
網友留言:傳銷,直銷,老百姓有幾個分得清?
公安部經濟犯罪偵查局回應:《直銷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43號)第三條規定,直銷是指直銷企業招募直銷員,由直銷員在固定營業場所之外直接向最終消費者推銷產品的經銷方式。
《禁止傳銷條例》(國務院令第444號)第二條規定,傳銷是指組織者或者經營者發展人員,通過對被發展人員以其直接或者間接發展的人員數量或者銷售業績為依據計算和給付報酬,或者要求被發展人員以交納一定費用為條件取得加入資格等方式牟取非法利益,擾亂經濟秩序,影響社會穩定的行為。該條例第七條規定下列行為屬于傳銷行為:(一)組織者或者經營者通過發展人員,要求被發展人員發展其他人員加入,對發展的人員以其直接或者間接滾動發展的人員數量為依據計算和給付報酬,牟取非法利益的;(二)組織者或者經營者通過發展人員,要求被發展人員交納費用或者以認購商品等方式變相交納費用,取得加入或者發展其他人員加入的資格,牟取非法利益的;(三)組織者或者經營者通過發展人員,要求被發展人員發展其他人員加入,形成上下線關系,并以下線的銷售業績為依據計算和給付上線報酬,牟取非法利益的。
如您對直銷、傳銷如何區分有什么問題,建議向商務部和國家工商總局作進一步咨詢。此外,在治理傳銷工作中,公安機關主要負責打擊組織、領導傳銷犯罪活動,主要依據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之一的規定。如行為人組織、領導以推銷商品、提供服務等經營活動為名,要求參加者以繳納費用或者購買商品、服務等方式獲取加入資格,并按照一定順序組成層級,直接或者間接以發展人員的數量作為計酬或者返利依據,引誘、脅迫參加者繼續發展他人參加,騙取財物,擾亂經濟社會秩序的傳銷活動,其涉嫌組織、領導的傳銷活動人員在三十人以上且層級在三級以上的,公安機關應當依法立案查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