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遠山】直銷監管應統一標準
發布: 2010-10-11 10:01:38 作者: 常遠山 來源: 分銷時代

國際直銷進入中國二十年,一方面,據2009年不完全統計,中國直銷行業做成了1000億元以上的市場大蛋糕,越來越多的企業開始關注、研究或采用這種新型營銷模式;另一方面,異地據點、打著資本運作幌子等從事傳銷活動的組織仍然很多。所以,中國直銷監管成為了當前政府和民間行業研究的重要課題。但由于歷史和現實的原因,也造成了直銷監管形勢的多元化,直接影響著其效果,給行業發展形成障礙。依筆者看來,當前我國直銷監管存在兩個方面的問題。
第一,監管標準不一造成不公平和不公正。
兩部條例的頒布,為直銷監管提供了剛性的執法標準,但由于中國直銷發展的特殊性,造成法律監管標準和實際監管標準不一樣。于是,監管標準的混亂隨之而來。
實踐中,對于拿牌企業的監管和沒拿牌但運作規范的準直銷企業的監管,該如何判定?對于運作規范的準直銷企業的監管和那種純粹異地據點或打著資本運作幌子,破壞國家經濟秩序的傳銷組織,又該如何有效區隔?
一位準直銷企業的職業經理人在與監管部門交流時,曾經發出疑問:“同樣的運作模式下,為什么監管部門專盯著沒有拿牌的企業,而不管那些已拿牌的企業呢?”監管部門的回答是:“拿牌企業就那么二十來家,沒拿牌的企業有幾千家,為什么我們要盯著那二十幾家呢?”如此解釋委實讓人費解,但仔細琢磨起來卻又很有意思。問題的癥結就在于:究竟是什么驅使監管部門專盯這幾千家準直銷企業?如果不是監管標準,而是其他原因,這種監管的價值取向就是有問題的,至少是非正義的。
因此,筆者認為,直銷監管亟待監管標準的統一:對于那種純粹異地據點或打著資本運作幌子,破壞國家經濟秩序的傳銷組織,監管部門應加大監管力度,對其堅決予以打擊和取締,對于組織、領導和主要參與者進行定罪處罰。而對于擁有良好產品,為當地就業、稅收和經濟發展作出貢獻,運營良好的企業,應加強引導,規范行為,慎用強制措施,以保護企業的發展。也就是說,國家直銷監管的重點和方向應該是堅決打擊那些嚴重損害了消費者權益、擾亂社會穩定、破壞國家經濟秩序的傳銷行為。
第二,直銷監管部門及地域區間“壁壘”嚴重。
科學的部門聯合執法能降低直銷監管成本,提高效率,而且也能在各職能部門之間形成制約和平衡,保證監管的公平、公正。據悉,國家相關部門有文件規定,對于那些擁有良好產品,為當地就業、稅收和經濟發展作出貢獻,運作規范的企業進行相關強制措施時,應該先由工商部門定性,定性為傳銷后,再由公安適時介入偵查。但在監管實踐中,很多地方部門往往出于各種動機,如立功、經濟利益驅動等,拋開其他部門單獨執法。這種情況,一方面可能造成監管對象權益的損害,另一方面也可能形成監管部門之間的矛盾,造成無謂的消耗,浪費執法成本。
還有一種現象,在跨區域的監管過程中,出于利益保護,有些當地的監管部門非但不能為外地監管部門提供協作,反而為傳銷組織提供種種保護,阻礙其他地方的監管部門正常執法,到最后形成了“傳銷組織者和領導者只要不出當地就是安全的”這樣一種執法僵局。在這個過程中,不僅非法傳銷行為得以逍遙法外,而且還滋生行賄受賄等其他犯罪行為,嚴重影響了監管部門的整體執法形象。
消除這種壁壘,首先要突破影響不同地區監管機關互通和資源共享的體制性障礙,對執法信息和資源進行整合,發揮監管合力。另一方面,能否在更大范圍內開展直銷監管,打破監管“地域壁壘”,以更好地維護消費者權益、保護社會經濟秩序,在很大程度上,更是對有關部門和有關組織責任心和執政智慧的考驗。
此外,在直銷監管層面,筆者認為,除了上面探討的應該統一監管標準,消除部門和地域壁壘外,直銷監管也應回歸本源,維護消費者合法權益,保護社會經濟秩序和金融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