把握直銷本質謹防落入傳銷陷阱
發布: 2012-06-02 21:33:30 作者: 未知 來源: 法制日報社

早在2005年,國務院就頒布了《直銷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43號)和《禁止傳銷條例》(國務院令第444號)。條例中對直銷企業的授權注冊、產品經營和推銷宣傳、直銷員的招募與培訓、給付報酬等方面均作了相關規定。在我國,從事直銷行業必須經過國家商務部的核準,沒有經過核準而從事直銷行為都是違法的。不法分子通常根據多層次直銷組織封閉、交易隱蔽、直銷成員分散的特點,對直銷進行一定程度的扭曲,使其演變成“金字塔銷售計劃”或者“老鼠會”這些傳銷模式。有些人,為逃脫傳銷或者傳銷組織成員間由于分贓不均而引發的刑事犯罪,給社會穩定帶來危害。被洗腦后的傳銷成員對親戚朋友進行欺騙,觸及人們的信任底線,對社會道德、誠信體系造成巨大破壞。
例如,2009年發生在西安的1起刑事案件就能夠反映出傳銷對社會道德、誠信造成的巨大危害。2009年7月,19歲的四川籍小伙子肖某被老鄉趙某以工作為由騙到西安一個傳銷窩點。為逃離傳銷人員的攔截,他掏出彈簧刀亂捅,致幾名傳銷成員受傷,其中劉某送醫院搶救無效死亡,孫某受重傷。今年6月18日,西安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判決如下:肖某犯過失致人死亡罪,免予刑事處罰;向死者家屬賠償34994元。該案件中,肖某和受傷或死亡的人員顯然都是傳銷的犧牲品,他們都付出了沉重的代價,或金錢或生命,從中不難看出傳銷的危害性。
傳銷對社會具有如此大的危害,對于每一個人來說,正確識別直銷與傳銷是非常重要的。一般來說,兩者之間最顯著的差別在于直銷只推薦而不零售,直銷商沒有業績,更談不上差額收入;而傳銷往往通過外在的形象包裝,打著直銷的幌子,引誘或強迫加入者交納高額費用,購買或者變相購買一定貨物來實施商業詐騙,“直銷商”只傳不銷,僅憑推薦就可以坐享其成。其實,最簡單的識別方式是加入條件,即無須繳費或僅需交納小額的資料費用,且無定額購貨要求的企業即是直銷生產企業,須交納高額入會費或認購相當金額的商品,并須定時訂購貨物的企業即是傳銷公司。雖然識別方式如此簡易,但近年來仍有很多人陷入傳銷的漩渦無法自拔,其中不乏受過高等教育的大學生。
為什么會有這種現象出現呢?第一,從被傳銷者的角度來看。首先,傳銷的參與者中不乏農民、下崗職工、大學生、復員軍人等,這些人的共同特點是,經濟學知識掌握不夠、比較缺乏社會生活經驗、對國家的政策法律不甚了解等。他們相對于普通人,更有尋求快速致富的心理,傳銷者正是利用他們的這種心理,以“金字塔推銷騙術”騙人。其次,人們具有“過度理由效應”,即為了使自己的行為看起來合理,總是喜歡為發生過的行為尋找原因,如果找到的理由足以對行為做出解釋,人們也就不再往更深處追尋了。在日常生活中我們常有這樣的體驗:親朋好友幫助我們,我們不覺得奇怪,甚至還覺得有點理所當然;倘若是一個學校里的陌生校友或原來軍中的戰友幫助我們,我們興許會認為他“樂于助人”。因此,只要讓被邀請者不對邀請行為產生懷疑,他們自己就會為邀請行為找到“合理”的理由。
第二,從傳銷者的角度來看。首先,通過傳銷網絡里經過內部培訓的專職講師的“傳道”,對人們進行集體催眠,讓人們在不知不覺中接受暗示,最終實現“去個體化”;其次,因為人們對傳銷首先會有一種抵觸心理,必須首先卸掉人們的理性防御,才有可能讓人們接受傳銷,因而他們會編造一套邏輯構架非常龐大的謊言,利用人們在知識上的盲點,進行大量的信息扭曲。他們會向人們傳達這樣一種觀念:傳銷對社會有弊端正是因為它太有利于個人,這樣就把防御變成了誘惑。
為了避免人們上當受騙,防止正在擇業找工作的大學畢業生、下崗職工和返鄉農民工等陷入傳銷“陷阱”,我們必須對傳銷予以警示。對于畢業生而言,在擇業、就業時,應注意甄別、核查、咨詢招聘單位的招聘需求、主體資質、生產經營等相關信息,謹防陷入傳銷泥潭。對于下崗職工和農民工而言,雖然經常面臨錢財匱乏的困境,但不要輕易相信容易致富的財路,即便財路是由熟人推薦的,也需要認真調查,謹慎為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