溫州一中年婦女集資詐騙2.2億元
發布: 2010-06-17 13:10:40 作者: 陳東升 汪倫 來源: 法制日報

一名普通中年婦女,竟在短短5年時間內向50名受害人非法集資5億多元,最終造成2.2億余元集資款無法償還。6月16日,陳少雅被浙江省溫州市人民檢察院以集資詐騙罪依法提起公訴,等待她的將是法律的公正裁決。
風云人物褪去光環
陳少雅在樂清市柳市鎮可謂明星人物,也是眾多鄉鄰心目中的財富源泉。只要將錢交到她的手中,就能每月享用高額利息的回報,不費吹灰之力獲取甚至比起早貪黑做生意更高的利潤。
表面上,她在廣州從事低壓電器生意,在徐州開設數碼商場,在樂清經營擔保公司,在江蘇宿遷開發房地產,在樂清、上海、廣州等地持有多處房產,借款給她的人無一不對她的雄厚財力深信不疑。
據說,她坐飛機抵達溫州,就會有人在機場等候迎接,有人燒好飯菜爭相請她吃飯,有人提前幫她將房屋打掃干凈……
其實,自2003年起至2008年止,她所做的那些“生意”全是幌子。她以月息3分至1.5角為誘餌,拆西墻補東墻,以下筆借款還上筆借款,直到資金鏈破裂的那一天。
2008年4月,幾名受害人發現陳少雅關閉手機,人也不知去向,已不能及時還款,便向公安機關報案,陳少雅盤根錯節的資金鏈條隨之陸續曝光。
對法律無知成為借口
歸案后,陳少雅反復強調:“就是因為當初太無知,不懂法律,才導致這樣的結果。”她一直辯解,自己至始至終都是在做“銀杯”生意,從上家高息借錢再以更高息借給下家,賺取利差。可是又有哪個下家可以承受得起這樣高得離譜的利息呢?
陳少雅說,自己在2004年3月至2005年3月間,曾借給一個在徐州開商場的老板4221萬元,正是該老板一直拖欠還款,導致她越借越多,在非法集資的路上越走越遠。
據了解,這筆借款確實存在,但該老板已于2007年11月和陳少雅達成還款協議,拿出1.2億元予以結算。顯然,陳少雅在這筆借款中凈賺7800余萬元。
但是,對于陳少雅的眾多受害人來說,卻無緣享受類似的收益。至本案案發,他們不僅原本預計的豐厚利息了無蹤影,甚至連自己的本金也沒了著落。
在將之前支付的利息抵扣本金后,陳少雅仍有2.2億余元的資金虧空,無法說清合理去向。這筆巨額虧空最終分攤到每位借款者的頭上,或將成為他們永遠揮之不去的夢魘。
據悉,在陳少雅的眾多受害人當中,損失最大的徐某,前后借款總額達5725萬元,其中2600萬元至今無法要回,損失最小的一名受害人也有10萬元無法要回。
準時付息成“招牌”
陳少雅說,她是從2002年起嘗到做“銀杯”生意的甜頭的。當她將自有資金以每月一分的利息借給別人時,很快意識到,這是一條“發財捷徑”,于是在2003年迅速投身其中,走上非法集資、瘋狂斂財的道路。
雖然同時還在經營著東莞的電控設備生意,但陳少雅的主要精力已經轉移到了非法集資上面,每月要數次飛回溫州,處理集資事務。2007年至2008年是她非法集資的高峰期,1年多時間共集資4億多元。
“我對利息的支付從來都是非常硬氣的。”陳少雅說,為了維持在受害人心目中財大氣粗的形象,在資金騰挪過程中,每筆借款的時間她都記得一清二楚,到期后馬上支付利息,從不拖欠。
陳少雅的付息方式大多為銀行匯款,付息以后就把舊的借條撕掉,再打一張新的借條,從而在樂清地下金融市場維持良好的信用,也保證了新舊客戶絡繹不絕。
高額利息、準時付款,這對借款人而言無疑是難以抗拒的誘惑。2007年2月,陳少雅的一名受害人包某第一次借款給她時,數額僅是58萬元,但此后卻一發不可收拾,到該年9月,借款總額已經達到2688萬元,至今仍有1716萬元無法償還。
“扎臺型”大肆揮霍
“從2003年我向別人借款做"銀杯"生意,我所購買的房產、轎車,都已經是盤上的鈔票,基本上是借款了。”雖然陳少雅清楚地知道自己的資金來源,但為了“扎臺型”撐住自己的形象,她選擇了購買貴重物品來裝點門面。
2006年12月至2007年7月短短8個月,陳少雅就購買了3輛轎車,其中包括一輛寶馬與一輛奔馳。2007年,她叫一位朋友從外國給她帶回一只價值5萬余元的香奈兒手表與4支總價值23萬余元的VTO手機,一次性付款28.6萬元。
事實上,在購買這些貴重物品的同時,她已經欠下上億元的巨額借款,幾乎時時刻刻為“抬住空棺材”,防止資金鏈破裂而疲于奔命。
2009年10月14日,陳少雅被檢察機關批準逮捕。其財產2419.28萬余元被公安機關追繳,并由政府相關機構按比例清退給受害人。
在看守所,陳少雅痛哭流涕地說:“我對不起借款給我的人,老公和子女也被我害了!”
但對于眾多因此案陷入困境的受害人———乃至她的親人來說,她的懺悔來得太晚了。
本報溫州6月16日電
集資詐騙犯罪常見形式
通過發行有價證券、會員卡或債務憑證等形式吸收資金。
對物業、地產等資產進行等份分割,通過出售其份額的處置權進行高息集資。
利用民間借貸形式非法集資。
以簽訂商品經銷等經濟合同的形式進行非法集資。
以發行或變相發行彩票的形式非法集資。
利用傳銷或秘密串聯的形式非法集資。
利用加工、種養殖等進行非法集資。
集資詐騙犯罪通常手段
以高額回報為誘餌,使一些不懂經濟發展規律,追求輕松發財的人上當。
進行廣泛的宣傳活動。利用報紙、電臺、電視臺等新聞媒體大肆宣傳,或引用社會名流、政府官員題字、留影、剪彩等進行宣傳、炒作,蒙蔽群眾。
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虛構事實、隱瞞真相、騙取公私財務。
采取拆東墻補西墻的方法行騙。
跨地區作案,資金流動和轉移快,產生的影響和損害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