組織領導傳銷罪的漏洞?
發布: 2012-05-31 09:36:07 作者: 易鐵 來源: 易鐵博客

一,是否所有被抓錢物都是贓款?
很多案件,都是抓一部分放一部分
很多都是放長線釣大魚
立案偵查的過程有一個月,那么這一個月內新參與者的錢,是否該退還本金?
沒人去解釋
這個法律操作本身就不對,
進傳銷的時候沒人會告訴你這東西是傳銷。錢進去就進去了。
問題在于,進去了就是贓款了?
法律能不能再人性化一些,設定一個期限,一定時間之內的錢可以退還當事人?
很多時候警察知道傳銷組織要收錢收人,這時候去抓明顯是有內應,難道這個時候抓到的錢也直接定性為贓款嗎?
姑且不提釣魚執法,按流程操作的話,這也說不通啊,因為你知道他在犯罪,沒有及時阻止他參與違法行為,是否涉嫌瀆職?
二,是否必須同時抓住組織者和領導者才能法辦?
這個沒人來解釋
北派異地傳銷,假天獅、新田等,大C級別以上就是組織者,A或者B就是領導者
連鎖銷售異地,大經理就是組織者,只有一個A是領導者
資本運作異地,大經理到A2都是組織者,A3是領導者
互聯網上的傳銷,往往連嚴格意義上的組織者都沒有了,只有領導者,不抓?
三,那些曾經的領導者,組織者,沒事了?
異地傳銷標準特征之一,就是出局制,出局了就沒事了?
一切法律責任放棄?
無罪?
我要是有心去做,估計半年能就能出局,出去就沒事了,我也去做?
四,人證到底是不是可以作為主證
很多時候很多傳銷底層人一起舉報,
警察一句話,沒證據。。。完事了,就這么打發了。
恨不得一個傳銷體系所有人都簽名到齊了,
就是因為沒有書面證據,直接被推掉了
這個,應該是嚴重不正常吧。
那幾個是主證據,那個是附屬,總得有個詳細的解釋吧。
現在異地傳銷銷毀證據都非常及時,
難道都咔嚓掉不處理?
是否可以追加一條,一定百分比的下線一起舉報的情況下,可以直接立案
咋辦?
還是涼拌?
千萬別提什么金融危機啊就業率啊這些。
主管部門有義務明示操作流程,
立法機關有義務立下更清晰的司法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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