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第一傳銷案:誰圈走44.2億元錢財
發布: 2010-05-17 09:19:49 作者: 姜東良 焦紅艷 來源: 《法治周末》

涉案人員多達26萬人,足跡遍布全國各地;涉案金額高達44.2億元,單筆罰款1.7億元,更是創下同類案件最高紀錄。這些數據讓“金華海”案成為山東第一傳銷案。據業界估計,其影響力遠在“億霖案”之上。然而,該案從偵破之初到三個月前終審法槌落下的三年時間里,始終沒有來自官方的任何公開報道
“涉案人員多達26萬人,足跡遍布全國各地;涉案金額高達44.2億元,單筆罰款1.7億元,更是創下同類案件最高紀錄。”不論從哪個角度上講,山東省惠民縣公安局成功告破“金華海特大傳銷案”都應該算是非常硬挺的新聞。
然而,記者上網查詢,該案從偵破之初,到現在終審判決的三年時間里,始終沒有來自官方的任何消息。
近日,記者接到“情況反映”稱,這起涉案金額高達44億元的大案案發后,由于案件消息并沒有被及時公之于眾,致使許多人仍將購貨款源源不斷打入涉案賬戶;在偵破過程中,辦案人員更是以“白條”的形式收取涉案人員巨額罰款。
為了弄清真實情況,記者趕赴山東省惠民縣采訪。
貧困縣破獲傳銷大案
惠民縣位于山東省東北部,隸屬濱州市,據惠民縣宣傳部一位副部長介紹,惠民縣年財政收入不足2億元,排名山東省倒數第十七名。
這起堪稱山東第一傳銷大案的主角是青島金華海生物有限公司。
金華海公司成立于1993年,主要經營海洋生物材料的精細加工與研發、保健食品(喜多安)、農藥等。
問題出在這一產品的銷售模式上。據了解,該產品開始的銷售前景并不樂觀,2005年10月后,一個叫何興奇的人執掌“喜多安”的整體營銷,為了擴大市場,此人使用了一個據稱聞名世界的營銷模式,讓金華海公司產品銷售額呈幾何級上升。
據悉,“喜多安”的價格是青島市物價局核準的:“喜多安”單瓶價格為490元,而金華海公司給何興奇的內部結算價格是每瓶45元,何興奇的銷售價是447元,可謂暴利。何興奇推出了一個極其誘人的營銷模式。那就是,每個人只要一次性購買10瓶“喜多安”,也就是支付4470元貨款,最高可得到促銷返利8700元,這個返利最高限后來被修正為6700元。
這一模式后來被惠民縣公安局認定為傳銷。
那么,“金華海”是怎么被調查的呢?據知情人士透露,當時負責惠民地區的銷售組長朱秀英與當地一個消費者有糾紛,于是“金華海”被舉報。
2007年5月,惠民縣公安局以涉嫌傳銷為由,將朱秀英抓獲,5月25日,又將聞訊趕來處理此事的金華海董事長王萬泉、總經理郭智先夫婦抓獲,遂引爆該案。
這個曾經紅火一時的企業也因此轟然倒地……
據查,至案發,青島金華海生物有限公司共傳銷“喜多安”989200單(一單十瓶),非法經營額44.2億元,發展傳銷人員26萬余名,青島金華海生物有限公司非法牟利1.6億元。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單位青島金華海生物有限公司違反國家規定,進行傳銷活動,擾亂市場秩序,情節特別嚴重,被告人王萬泉等從事傳銷活動,情節嚴重,應當以非法經營罪追究上述被告單位及被告人的刑事責任。
2009年12月18日,一審法院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的相關條款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情節嚴重的傳銷或者變相傳銷行為如何定性問題的批復》之規定,判決被告單位青島金華海生物有限公司犯非法經營罪,判處罰金人民幣一億七千萬元;王萬泉等15名被告人犯非法經營罪被判處刑期不等的實刑和緩刑;單光等5名被告人犯非法經營罪,免予刑事處罰。
一審法院判決:繼續追繳被告單位及各被告人的違法所得連同在案扣押的贓款、贓物由扣押、凍結機關一并依法處理。
2010年1月29日,二審法院濱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終審判決:駁回上述,維持原判。
記者采訪的六位當事人只有一人在判決書的被告人名單里,其他幾位沒有被提及。
但記者在惠民縣人民法院采訪時,院長崔璽曾表示,惠民縣只抓捕了20位被告人,其余的多在本地抓捕本地審理。
幾位當事人都向記者表示:當時被公安機關帶走,然后被送往惠民縣看守所。沒有人表示在當地受審。
判決書顯示,公安機關在辦案時扣押凍結了被告人1.08億元資金。其中,警方從扣押、凍結的存折、銀行卡中支取現金8702萬多元。
蹊蹺的保證金
2008年7月21日,是一審開庭審理的日子,庭審一共持續了八天之久。一位當事人對記者說,一直到庭審前,她都不知道到底發生了什么事,從外地趕去旁聽就是想知道“到底是公司老總卷款逃跑了,還是犯了什么錯”。
55歲的山東萊州人高德永也去旁聽了。據她介紹,2008年7月25日下午,在聽審的過程中,她被惠民縣公安局經偵中隊從法庭里帶走,以非法經營罪將其刑事拘留。2008年7月30日下午,其家里人收到了來自惠民縣公安局的刑事拘留書。
高德永對記者說,在拘留期間,公安人員對其進行了多次審訊,并傳喚她的丈夫到惠民縣公安局詢問情況。2008年8月12日,惠民縣公安局兩位工作人員將其家中電腦、支付易、驗鈔機一并提走。
“在我被拘留近20天時,惠民縣公安局的人對我家人講:你們必須繳上50萬元罰款,可以辦理取保候審,我們就放人。”高德永說。
“在經過多次與惠民縣公安局討價還價之后,惠民縣公安局才說最少也得繳20萬元罰款和8萬元的保證金,我們才能給你辦理取保候審。”
“我的家人想盡了一切辦法,東拼西湊好不容易湊足了28萬元現金,繳給了惠民縣公安局,我才于2008年8月22日被取保候審回家。”
被通緝——被抓——交罰款和保證金——討價還價——交錢——被取保候審,記者采訪的多位金華海案當事人均陳述過這樣的經歷。
而據高德永陳述,2008年8月22日,其女婿在惠民縣公安局交給兩位張姓工作人員20萬元現金之后,只得到了一張便條紙寫的交款證明,蓋上了惠民縣公安局經偵大隊的章。
“此款我們已經繳納一年多的時間,現在款在誰手里,干了什么我們不知道。”高德永對記者說。
而其他幾位受訪當事人在接受記者采訪時表示,在交了幾萬甚至幾十萬之后,有的只拿到了一萬或者兩萬的取保候審保證金交款憑證。有的甚至直接被帶到當地的農業銀行,在公安人員填好的單子上直接匯款,匯款憑證都被公安機關的人員帶走。
記者采訪的幾位當事人都提到,從看守所出來之前曾被告知:不允許和任何人提起這些錢的事。
“除了這些保證金或罰款,還有數額巨大的‘貨款’在案發后也去向不明。”一位受訪的小組長透露。
一位小組長級當事人保留了52期到57期的中國郵政儲蓄轉賬清單,顯示她將錢寄到了一個戶名為王慶強的賬戶。“王慶強這個人在被拘留了一段時間之后就被放出來了,后來也沒有判刑。出來之后,還對我們說這些錢公安機關已經替我們保管起來了,之后這個人就不知去向了。”
一位受訪“小組長”對記者說,從52期(每月三期)開始,一直到57期,每期的匯款金額都在40萬元左右,僅她一個人,沒有看到任何產品的貨款就寄出去了200萬元左右。
惠民縣人民法院院長崔璽和惠民縣人民檢察院公訴科科長萬鵬在接受記者采訪時均表示,這個案子中查實的小組長共有570人。
記者就這些錢的問題,到惠民縣公安局采訪求證,多次努力,均遭拒絕。
沒有受害人?
“這個案子中沒有受害人”。惠民縣人民法院院長崔璽在接受記者采訪時說。
他解釋說,因為這種營銷模式有高額的回扣,所以購買產品的人都具有非法經營的目的。
據記者了解,金華海公司生產的保健品“喜多安”是經過相關部門認證的合格產品,法院在審理的過程中也并沒有對產品質量本身提出質疑,只是認定這種產品營銷的手段違法。
記者問崔院長:“如果普通的消費者聽信金華海公司對產品的宣傳而購買了一瓶或者幾瓶產品,算不算是受害人。那些在52期至57期,公司實際已經被停業的階段繼續購買‘喜多安’的普通購買者,算不算是受害人?”
崔院長回答:“這種個別的受害人可能會存在,可以通過民事訴訟起訴小組長。”
在檢察院,記者繼續追問萬鵬科長——這個案子中有沒有受害人?
“這個問題不要問了,不好解釋。”這是萬鵬的回答。
記者追問。
“非法經營罪中,沒有受害人。”萬鵬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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