藥監局關于化妝品、保健品等收費事宜的通知
發布: 2009-12-25 18:15:49 作者: 鳴仁 來源: 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藥品監督管理局)、總后衛生部藥品監督管理局行政受理部門:
根據《財政部 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公布取消和停止征收100項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的通知》(財綜[2008]78號),自2009年1月1日起,全國統一取消和停止征收化妝品審批費、醫療器械產品注冊費、新資源食品(保健品)審評費等三項行政事業性收費。
各地從2009年起,受理化妝品審批、醫療器械產品注冊、保健品審評不得收取上述相關費用,但北京、河北、遼寧、黑龍江、浙江、安徽、山東、廣東、廣西、海南、重慶、陜西等12個省(市、區)局藥品行政受理部門仍然給企業開具已取消的行政事業性收費繳費通知書,致使企業誤將不該繳納的費用匯至國家局相關賬戶。
根據財政部、國家發展改革委的相關規定,請你們不得再給企業開具已取消收費項目的繳費通知書。自2010年1月1日起,違反規定的,不予辦理退費。
特此通知。
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行政受理服務中心
二OO九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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