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好用足法律嚴厲打擊傳銷違法犯罪活動
發布: 2009-12-02 17:58:01 作者: 林爵樞 來源: 法治快報

一、當前傳銷活動出現的新特點新動向
(一)向高校特別是高職高專學生滲透的現象突出,打著“招工”、“招聘”、“介紹工作”等名義,誘騙學生參與傳銷活動呈抬頭趨勢。
(二)假借“西部開發”名義,謊稱“國家試點”,甚至偽造政府公文,誘騙群眾到西部從事傳銷活動情況日趨嚴重。
(三)利用互聯網進行傳銷。打著“電子商務”、“網絡直銷”、“網絡營銷”、“網絡代理”等名義,誘騙群眾通過銀行匯款繳納入門費,在網上注冊為所謂會員或代理商,發展下線,從事傳銷活動。有的傳銷組織從發布信息、發展人員、計提報酬、資金結算到會員管理等全部實現了網絡化。網絡的特點,使得傳銷組織傳播地域更廣、違法活動更加隱蔽。
(四)披著合法公司、企業的外衣,以銷售商品為名,掩護從事傳銷違法犯罪活動。有的打著“直銷”、“特許經營”、“連鎖銷售”等旗號,有的在異地設立分支機構或加盟專賣店從事傳銷活動。
(五)經濟邪教特征凸顯。傳銷組織對參與者實行人身、財務、精神三位一體的控制,進行高頻率、高強度“洗腦”,使多數人執迷不悟,少數人難以脫身。
(六)傳銷組織向黑社會性質演變。有的傳銷人員和作案方式日趨職業化,組建有自己的職業傳銷團隊,形成緊密的人員網絡組織結構和等級森嚴的制度體系。傳銷活動的隱蔽性、欺騙性和群體性,以及它獨有的營銷方式和組織形式,使之極易演變為有組織的社會犯罪,產生可怕的影響力。
(七)傳銷人員與執法部門對抗加劇。暴力抗法甚至發展成為群體性事件時有發生。
二、傳銷活動屢禁不絕的原因
(一)少數地方和部門認識沒有完全到位
有的錯誤地認為,大量的傳銷人員到來拉動了經濟,帶來了繁榮。打擊傳銷打走了“人氣”,造成了“蕭條”,從而對打擊傳銷持消極態度,甚至實行地方保護主義,成了傳銷避風港。無形中也給傳銷犯罪分子宣傳“政府隱性支持”提供了依據。
(二)利益驅動,以罰代管,以罰代刑
只熱衷在“經濟上打垮”,不謀求也不善于在“法律上打倒”。一些地方和部門把查處傳銷作為“錢袋子”,作為“創收”的渠道。這樣的“打傳”實質上成了傳銷活動的潤滑劑,不但震懾不了傳銷犯罪分子,還會引起傳銷人員對政府的不信任甚至是仇視。
(三)“驅趕”了事
由于打擊難和行政處罰難以及其他原因,不少地方仍然把端掉窩點、驅散人員作為對付傳銷的主要手段。一些地方甚至把傳銷人員趕出轄區地界了事。這種治標不治本的做法不但會使傳銷人員卷土重來,還給傳銷犯罪分子拿來作為“傳銷不犯法”的宣傳,誤導輿論。
(四)打擊不力
由于法律不健全以及對法律的理解和執行上的偏差,盡管有關執法部門已經做了大量工作,但客觀上確實存在打擊不夠力的問題,而打擊不力正是傳銷活動屢禁不絕的重要原因。
三、用好用足法律,嚴厲打擊傳銷違法犯罪活動
(一)把握規律多警作戰,加強對傳銷犯罪案件的偵查
一是堅持情報信息導偵。要加快建立打擊傳銷的數據庫,最大限度地掌握傳銷組織情況。要理直氣壯地重獎相關有功人員。二是樹立經營意識。要打得準打得狠必須善于長期經營。要克服畏難情緒,改變滿足一般效果,不注意挖掘深層次高級別傳銷頭目、不徹底追查傳銷網絡和源頭的簡單做法。堅持在全方位掌握傳銷團伙的組織、管理、資金流轉以及活動范圍、規律的基礎上,選擇恰當破案時機,全面出擊,實施精確的毀滅性的打擊。三是相對集中警力。在當前傳銷犯罪猖獗的情況下,對打擊傳銷犯罪,公安機關各警種、縣(分)局和派出所都不應該置之度外。要形成經偵牽頭,加強指導配合,多警種聯合作戰,必要時全警參與的格局。四是堅決斬斷傳銷組織的資金鏈。要與金融部門密切配合,采取強有力的措施,徹底清查傳銷骨干分子的資金存流情況,傳銷資金流到哪里就查到哪里,流向誰就查向誰,對發現的傳銷資金堅決根據《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的規定予以追繳。堅決除掉傳銷組織生存的最后一根稻草,促其迅速土崩瓦解,走向覆滅。
(二)適用“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嚴厲打擊傳銷組織者、領導者
一是適用本罪要理解“及時”和“嚴厲”。本罪為行為犯,只要行為人實施了對傳銷活動的組織、領導行為,即可構成犯罪。這就將懲罰傳銷犯罪行為提前到組織、領導階段,不像原來需要等到獲得非法所得才可以處罰,有利于懲治該罪的預備犯,體現了立法“及時”“嚴厲”打擊傳銷犯罪的態度。二是適用本罪關鍵是如何準確界定組織者和領導者。本罪的主體為傳銷活動的組織者、領導者,不包括參加者和積極參加者。有人據此認為,立法的原意是要“縮小打擊面”,這種觀點不無道理,但也有片面。筆者認為,關鍵是如何準確界定組織者和領導者,對本罪中的組織與領導的理解,其涵義應與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中的“組織、領導”的涵義相近,即指“倡導、發起、策劃、安排、建立”傳銷組織的行為。而且,不僅應當包括傳銷網絡最高層對整個傳銷活動進行組織或領導,也應當包括對傳銷活動的某一個部分進行組織或領導,即應當包括傳銷組織的高層管理人員以及其他在傳銷活動中擔負重要職責,或者在傳銷活動中起到關鍵作用的人員。
(三)適用非法經營罪或其他刑法規定的罪名,嚴厲打擊傳銷骨干分子
一是根據特別法優于一般法的原則。非法經營罪和組織、領導傳銷罪是一般法和特別法的關系。按現在的追訴標準,非法經營罪適用于非法經營額達到5萬元以上的傳銷人員,而組織、領導傳銷罪是專門針對傳銷的組織、領導者而制定的特別規定。因此,對于情節嚴重的傳銷行為適用非法經營罪,而對于其中的組織、領導傳銷者適用的是組織、領導傳銷罪。
二是根據主客觀相一致原則,不管行為在《刑法修正案七》施行以前或以后實施,對于參加者和積極參加者,其在主觀故意上不明知是傳銷行為,只具有牟取非法利益為目的,行為又符合非法經營罪犯罪構成的,應當以非法經營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三是在新的追訴標準沒有出臺前,在2001年4月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情節嚴重的傳銷或者行為如何定性問題的批復》未明文廢止的情況下,只要在實施傳銷過程中行為符合其他刑法規定的罪名的,應根據其他刑法規定罪名的追訴標準和刑法原則予以定罪,實施打擊。比如,可以根據情況分別以傳授犯罪方法罪、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詐騙罪、強迫交易罪、妨害公務罪等定罪處罰。只有這樣,才能既有效地打擊傳銷活動的組織者和領導者,又有效地打擊傳銷活動的骨干分子。既符合立法的本意和要求,又使法律效果、社會效果、政治效果得到有機的統一。
(四)充分運用勞動教養手段打擊傳銷違法犯罪活動
根據國家工商總局和公安部的要求,在嚴厲打擊傳銷組織者、領導者和骨干分子的同時,對多次參加傳銷活動,既是受騙者也是騙人者,影響惡劣,尚不構成犯罪的,應該依法予以勞動教養。南寧市公安局參照山東省、江蘇省等地的做法,出臺實施了《南寧市公安局關于運用勞動教養手段打擊傳銷違法犯罪活動的指導意見》和《南寧市公安局關于運用勞動教養手段打擊傳銷違法犯罪活動的實施細則》,充分運用勞動教養手段打擊處理傳銷違法犯罪行為,值得各地借鑒。
辦理傳銷人員勞動教養案件要堅持嚴格審查,規范執法,確保每一起案件都做到事實清楚,證據充分,程序合法,都經得起法律的檢驗。
(五)加強領導部門聯動,密切協作形成打擊合力
打擊傳銷犯罪必須在黨委政府領導下,部門聯動,密切協作,形成合力。除了繼續加大正面宣傳,營造打擊傳銷犯罪活動的輿論氛圍,建立打擊傳銷長效管理機制之外,當務之急有三點:一是要加強督查,實行嚴厲的責任追究制,堅決查處認識不到位、工作不得力的相關責任人。二是層層落實打擊必需的力量和經費。三是加強協調,使公、檢、法和工商等部門在嚴厲打擊的指導思想和適用法律上統一思想,密切協作,真正形成打擊合力。
四、對打擊傳銷犯罪的司法建議
(一)盡快出臺“組織、領導傳銷罪”的司法解釋和追訴標準。在國家的解釋和標準沒有出臺前,建議自治區檢察院和高級人民法院就打擊傳銷犯罪聯合下發一個規定。
(二)增加“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犯罪主體。即不僅僅針對傳銷行為的組織、領導者,還要針對積極參與者,也就是骨干分子。傳銷骨干分子是指多次介紹、誘騙、脅迫他人加入傳銷組織或屢次被執法機關查獲仍繼續發展人員從事傳銷的人員,其主觀惡性很大,社會危害很嚴重,若不對其進行嚴厲打擊,則會影響執法的力度和有效性。所以,應把骨干分子規定為傳銷罪的主體。
(三)明確以非法經營罪打擊傳銷犯罪的量刑標準。目前,對于傳銷活動以非法經營罪定罪處罰適用量刑的標準不統一。即何為非法經營“情節嚴重”和“情節特別嚴重”,沒有統一標準,各地法院做法不一。實踐中,法院是以被告人累計傳銷款達5萬元作為定罪判刑的起點,至于多少數額為情節特別嚴重,沒有明確。所以,多數法院判決的傳銷案件沒有認定情節特別嚴重的,均是在5年有期徒刑以下量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