雅芳或將面臨200萬以下罰款 曾簽署自律公約
發布: 2009-07-02 16:25:24 作者: 鳴仁 來源: 網易財經

雅芳(中國)有限公司黑龍江分公司涉嫌傳銷一事正在引起越來越多的社會關注,而根據國務院《禁止傳銷條例》第七條、第二十四條的規定,如果雅芳的行為定性為傳銷,將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沒收非法財物,沒收違法所得,處50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還將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禁止傳銷條例》還規定,介紹、誘騙、脅迫他人參加傳銷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非法財物,沒收違法所得,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與雅芳被查形成鮮明對比的是,該公司20多天前還曾在廣東與其他5家直銷企業共同簽署《廣東省直銷行業自律公約》,表示不但嚴格遵守國家法律法規,還要開展行業自律。
簽署《自律公約》的企業表示堅決杜絕《禁止傳銷條例》中所列的各類傳銷行為,自覺接受政府有關職能部門對其直銷經營活動的監督與管理,并主動配合政府有關職能部門的調查處理。同時約定,各企業應約束其分支機構、服務網點、直銷員的經營行為,保證其符合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直銷企業對其分支機構、服務網點、直銷員的經營行為承擔連帶法律責任。
當天,廣東、福建、江西、湖南、廣西、海南、四川、貴州、云南等九地工商部門打擊傳銷規范直銷工作合作會議也在廣州召開,6家直銷企業還約定,將共同立案查處跨省傳銷活動,聯合打擊跨省大規模傳銷組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