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銷人員與直銷企業屬推銷而非勞動關系
發布: 2009-04-27 10:19:06 作者: admin 來源: 大江網-新法制報

南昌程先生問:2006年3月份,我與某公司簽訂《直銷業務員聘任合同》,合同期滿后,雙方未重新簽訂合同。2007年3月至2008年12月,公司發給我上崗資格證,我仍為公司銷售產品。但今年1月份,公司稱自2009年1月起取消我的銷售資格,予以除名。請問我與公司的關系為什么不屬于勞動關系?
答:根據《直銷管理條例》的規定,直銷企業及其分支機構招募直銷員應當與其簽訂推銷合同,直銷企業與直銷人員簽訂推銷合同,這種合同是一種民事合同。根據勞動部《關于確立勞動關系有關事項的通知》確立的標準,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形成勞動關系需滿足三個標準:(1)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主體資格;(2)用人單位依法制定的各項勞動規章制度適用于勞動者,勞動者受用人單位的勞動管理,從事用人單位安排的有報酬的勞動;(3)勞動者提供的勞動是用人單位業務的組成部分。直銷人員與直銷單位的關系顯然符合(1)和(3)的標準,但直銷人員并不受直銷單位各項規章制度的管理,也不受用人單位的勞動管理,因此直銷人員與直銷企業之間只是推銷關系而不是勞動關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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