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培倫:直銷企業和從業人員必須正確認識傳銷罪
發布: 2009-03-10 13:01:45 作者: 吳培倫 來源: 中國直銷專業網

2月28日,胡錦濤主席簽署了第十號主席令,正式公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七)》。至此,業界關于傳銷罪的種種猜測終于塵埃落定。
新公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七)》中,在第四條明確規定:“在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后增加一條,作為第二百二十四條之一:“組織、領導以推銷商品、提供服務等經營活動為名,要求參加者以繳納費用或者購買商品、服務等方式獲得加入資格,并按照一定順序組成層級,直接或者間接以發展人員的數量作為計酬或者返利依據,引誘、脅迫參加者繼續發展他人參加,騙取財物,擾亂經濟社會秩序的傳銷活動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正如《全國商情•分銷時代》雜志在今年第一期《團隊計酬的曙光》一文中分析一樣,《刑法》中關于傳銷罪的確立是以拉人頭或者變相拉人頭的團隊計酬為依據的,而以銷售產品為基礎的團隊計酬則沒有列入傳銷罪的定罪依據。
《刑法》中設立傳銷罪,一是對傳銷分子起到了威懾作用,二是對傳銷犯罪的定罪有了明確的法律依據,這必將會對中國直銷的健康發展起到積極的作用。雖然,我們說這次在《刑法》中增設傳銷罪,給以銷售產品為主的團隊計酬帶來了一線曙光,但是,我們的直銷企業和從業人員必須要有一個正確的認識,不要進行片面的理解,甚至誤把傳銷罪的設立當成團隊計酬的保護傘。
首先,我們必須清醒地認識到,雖然將拉人頭和變相拉人頭定為傳銷,屬于傳銷罪的處罰范疇。沒有明確地將以銷售產品的團隊計酬納入傳銷罪的處罰范疇,但這之間沒有明確的界限。同時,即使企業在設定計酬方式的時候,是以銷售產品為主要方式的,而一些直銷員為了個人利益,也可以變相拉人頭。
另外,雖然《刑法》中增設了傳銷罪,但《直銷管理條例》和《禁止傳銷條例》作為行政法規,同樣適用于對直銷的監管。也就是說,就目前的情況來看,以產品銷售的團隊計酬雖然不屬于傳銷罪的處罰范疇,但是同樣可以根據《直銷管理條例》和《禁止傳銷條例》進行行政處罰。筆者在去年10月寫的那篇《傳銷罪必須以開放多層次為前提》的短文中提到:“在《刑法》中新增的傳銷罪,必然會出現兩種結果,一是嚴格執法,將一切按照《禁止傳銷條例》認定的傳銷行為都予以打擊,讓國際直銷從此在我國消亡;二是對于獲得直銷牌照的企業不管,或者繼續以罰款為主,對于沒有獲得牌照的企業進行嚴厲打出,出現兩種執法標準,因此導致國外對我國公民權利的置疑;三是一些地方執法者在對于傳銷罪的量刑上出現困難,無法統一,同時也滋生腐敗。”從公布的關于傳銷罪的解釋來看,不會出現這樣的情況,但是,根據兩個《條例》中對于直銷牌照、產品、區域、團隊計酬等方面的內容規定,職能管理部門還是可以依法進行行政處罰的。對于那些可以認定為傳銷犯罪的,則可以根據《刑法》進行刑事處罰。對此,我們的企業和直銷從業人員必須有一個清醒的認識,不能盲目樂觀,否則,將會給企業和自己帶來不必要的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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