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修正案七:增設組織領導傳銷罪 嚴打"老鼠倉"
發布: 2009-02-28 22:47:41 作者: admin 來源: 新華社

(關注立法·刑法修正案)我國刑法增設“組織領導傳銷罪” 新華社北京2月28日電(記者衛敏麗、崔清新)為了更有效地打擊傳銷違法犯罪活動,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七次會議28日表決通過的刑法修正案(七)增設了“組織領導傳銷罪”。 近年來,以“拉人頭”、收取“入門費”等方式組織傳銷的違法犯罪活動時有發生,嚴重擾亂社會秩序,影響社會穩定。目前在司法實踐中,對這類案件主要是根據實施傳銷行為的不同情況,分別按照非法經營罪、詐騙罪、集資詐騙等犯罪追究刑事責任,并沒作出專門的規定。 為此,刑法修正案(七)新增了相關條款:組織、領導以推銷商品、提供服務等經營活動為名,要求參加者以繳納費用或者購買商品、服務等方式獲得加入資格,并按照一定順序組成層級,直接或者間接以發展人員的數量作為計酬或者返利依據,引誘、脅迫參加者繼續發展他人參加,騙取財物,擾亂經濟社會秩序的傳銷活動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我國刑法增設規定 嚴懲組織未成年人違反治安的行為 新華社北京2月28日電(記者張景勇、衛敏麗)28日,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七次會議表決通過刑法修正案(七)。其中增加規定,嚴懲組織未成年人進行盜竊、詐騙、搶奪、敲詐勒索等違反治安管理活動的行為。 據了解,一些不法分子組織未成年人從事扒竊、搶奪等違反治安管理活動的情況,在一些地方比較突出,嚴重危害社會治安秩序,損害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有關部門提出,應在刑法中作出專門規定予以懲治。 為此,刑法修正案(七)增加了相關條款,組織未成年人進行盜竊、詐騙、搶奪、敲詐勒索等違反治安管理活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我國修改刑法 新華社北京2月28日電(記者張景勇、衛敏麗)根據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七次會議28日表決通過的刑法修正案(七),我國將嚴打走私珍稀植物及其制品等國家禁止進出口的其他貨物、物品的犯罪行為。 據了解,此前,刑法對走私武器、彈藥等以及國家禁止進出口的文物、貴重金屬、珍稀動植物及其制品等貨物、物品的犯罪作了專門規定,但對走私所列舉的違禁貨物、物品以外的普通貨物、物品的,則按照偷逃關稅的數額定罪量刑。 海關總署還提出,除了刑法所具體列舉的禁止進出口的貨物、物品外,國家還根據維護國家安全和社會公共利益的需要,規定了其他一些禁止進出口的貨物、物品,如禁止進口來自疫區的動植物及其制品、禁止出口古植物化石等。對走私這類國家明令禁止進出口的貨物、物品的,不應也無法同走私普通貨物、物品一樣按其偷逃關稅的數額定罪量刑。 為適應懲治這類危害較大的走私行為的需要,刑法修正案(七)將刑法第151條第三款修改為“走私珍稀植物及其制品等國家禁止進出口的其他貨物、物品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單位犯洗錢罪 同樣嚴懲不貸 新華社北京2月28日電(記者張景勇、衛敏麗)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七次會議28日表決通過的刑法修正案(七)中,新增了單位犯洗錢罪的規定。 分析人士指出,這將進一步完善我國刑法的反洗錢措施。 此前,刑法第312條只是作出如下規定: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而予以窩藏、轉移、收購、代為銷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飾、隱瞞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去年8月,刑法修正案(七)草案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時,有關人士提出,犯洗錢罪有些是單位實施的,建議增加單位犯洗錢罪的規定。 鑒于此,刑法修正案(七)在刑法第312條中增加一款作為第二款: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我國修改刑法 嚴懲逃避動植物檢疫的犯罪行為 新華社北京2月28日電(記者衛敏麗、張景勇)今后,不僅是逃避進出境動植物檢疫的行為,而且那些逃避應該依法實施的境內動植物防疫、檢疫的行為,也將被追究刑事責任。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七次會議28日表決通過的刑法修正案(七)修改了相關條款。 此前,刑法規定,違反進出境動植物檢疫法的規定,逃避動植物檢疫,引起重大動植物疫情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但從司法實踐看,引發重大動植物疫情危險的,不僅有逃避進出境動植物檢疫的行為,還有逃避境內動植物防疫、檢疫的行為。對后一類造成嚴重危害的違法行為,也需要追究刑事責任。 鑒于上述情況,刑法修正案(七)將刑法相關條款修改為:違反有關動植物防疫、檢疫的國家規定,引起重大動植物疫情的,或者有引起重大動植物疫情危險,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我國修改刑法嚴打泄露或非法獲取公民個人信息行為 新華社北京2月28日電(記者衛敏麗、崔清新)為了嚴厲打擊泄露或非法獲取公民個人信息的違法犯罪行為,28日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七次會議表決通過的刑法修正案(七)增加規定,嚴打泄露或非法獲取公民個人信息行為。 近年來,公民個人信息被非法泄露的情況時有發生。一些國家機關和電信、金融等單位的工作人員,將在履行公務或提供服務活動中獲得的公民個人信息非法泄露。據了解,單位從事上述行為的情況也非常嚴重,有必要增加單位犯罪的規定。 鑒于上述情況,刑法修正案(七)增加了相關條款,規定,“國家機關或者金融、電信、交通、教育、醫療等單位的工作人員,違反國家規定,將本單位在履行職責或者提供服務過程中獲得的公民個人信息,出售或者非法提供給他人,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竊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獲取上述信息,情節嚴重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單位犯前兩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各該款的規定處罰。” 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最高刑由5年提高至10年 新華社北京2月28日電(記者張景勇、衛敏麗)28日,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七次會議表決通過刑法修正案(七),其中規定,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的最高刑由5年有期徒刑提高至10年有期徒刑,這意味著我國反腐敗力度進一步加大。 此前,刑法相關條款規定,國家工作人員的財產或者支出明顯超過合法收入,差額巨大的,可以責令說明來源。本人不能說明其來源是合法的,差額部分以非法所得論,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財產的差額部分予以追繳。 盡管這一罪名的適用一直是我國開展反腐敗斗爭的重要手段,但有些全國人大代表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等提出,對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的量刑標準偏輕,建議加重處罰。 中國政法大學教授馬懷德曾經指出,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刑罰偏低容易被一些腐敗官員鉆空子。 也有專家分析指出,一些貪官案發后拒不說清巨額財產的來源。因為不明財產越多,就意味著受賄額越少,這使得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在一定程度上成為某些貪官面臨法律制裁時的“擋箭牌”。 為適應反腐敗斗爭的需要,刑法修正案(七)修改了相關條款:“國家工作人員的財產、支出明顯超過合法收入,差額巨大的,可以責令該國家工作人員說明來源,不能說明來源的,差額部分以非法所得論,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差額特別巨大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財產的差額部分予以追繳。” 金融從業人員“老鼠倉”行為將被嚴打 新華社北京2月28日電(記者張景勇、衛敏麗)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七次會議28日表決通過刑法修正案(七)。其中明確規定,我國嚴懲金融從業人員“老鼠倉”行為,最高可處十年有期徒刑。 近年來,一些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證券公司等金融機構的從業人員,利用其因職務便利知悉的法定內幕信息以外的其他未公開的經營信息,如本單位受托管理資金的交易信息等,違反規定從事相關交易活動,牟取非法利益或者轉嫁風險。 這種“老鼠倉”行為嚴重破壞金融管理秩序,損害公眾投資者利益,但此前刑法只對利用證券、期貨交易的內幕信息從事內幕交易的犯罪及刑事責任作了規定,未對這一社會影響極壞的犯罪行為作出明確規定。 鑒于此,刑法修正案(七)將刑法第180條第一款修改為:證券、期貨交易內幕信息的知情人員或者非法獲取證券、期貨交易內幕信息的人員,在涉及證券的發行,證券、期貨交易或者其他對證券、期貨交易價格有重大影響的信息尚未公開前,買入或者賣出該證券,或者從事與該內幕信息有關的期貨交易,或者泄露該信息,或者明示、暗示他人從事上述交易活動,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 此外,增加一款作為第四款,證券交易所、期貨交易所、證券公司、期貨經紀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商業銀行、保險公司等金融機構的從業人員以及有關監管部門或者行業協會的工作人員,利用因職務便利獲取的內幕信息以外的其他未公開的信息,違反規定,從事與該信息相關的證券、期貨交易活動,或者明示、暗示他人從事相關交易活動,情節嚴重的,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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