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法證明安利產品造成損害 法院駁回訴求
發布: 2009-01-12 17:00:44 作者: admin 來源: 中國法院網

45歲的北京人王淑敏(化名),經朱月娥(化名)、詹彤(化名)介紹服用安利產品減肥。可一個多月下來,體重不減反增,最后還因此患上了腎炎。為此,王淑敏一紙訴狀將朱、詹二人告上法院,索賠營養費、誤工費、精神損失費計4萬元。近日,北京市豐臺區人民法院以其未能提供證據證明患病系服用產品所致,判決駁回了她的訴訟請求。
2007年4月10日,經朱月娥介紹,王淑敏與她同去安利公司購買了價值3352元的安利產品。后王淑敏依照詹彤為其出具的食譜服用安利產品。王淑敏稱,因為想要快速健康減肥,她一直依照朱月娥、詹彤的要求進行飲食。結果體重不減反增,第40天的時候還出現全身酸痛、呼吸困難、大小便不通、全身浮腫等癥狀。因此,07年6月6日,王淑敏找到朱月娥,朱月娥送維生素B及蘆薈片讓她服用,并給了她5000元錢。2007年11月,因病情加劇,王淑敏到醫院診治,診斷為腎盂腎炎。
王淑敏稱,當初之所以決定按照朱月娥、詹彤的介紹減肥,是因為朱濟娥承諾我45天內減去40斤,并承諾每月給我介紹20個人,讓我利用自己的減肥經驗為她們進行健康減肥輔導,做全職教練,每人每月給我600元輔導費。而今我卻因長期食用減肥非食品,導致內分泌紊亂、全身功能衰退傷及內臟,誘發腎炎。朱月娥、詹彤的行為給我造成如此大的人身傷害和經濟損失,因此起訴要求她們賠償我誤工費2萬元、精神損失費1萬元及營養費1萬元。
法院審理后認為,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有責任提供證據加以證明。現王淑敏提交的證據雖表明其經朱月娥、詹彤介紹服用了安利產品,及經醫院診治其患有腎盂腎炎。但王淑敏未能提供相應證據證明其患病系服用安利產品造成,亦未提供相應證據證明服用安利產品對其造成其他損害。故王淑敏要求二被告賠償其經濟損失的請求,證據不足,本院不予支持。據此做出了上述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