擊破“致富神話” 圍剿非法傳銷
發布: 2008-12-15 09:36:10 作者: 陳凌 來源: 南昌新聞網

打擊傳銷、規范直銷是一項社會工程,任務艱巨、責任重大。據統計,2003年至今年11月,全省各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共查處傳銷案件170起,取締搗毀傳銷窩點2261個,教育遣散傳銷人員42958人次,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49件、100余人,為我省經濟社會發展營造了良好環境,為構建和諧平安作出積極貢獻。
我省傳銷活動的五大特點
【利用網絡】
一些傳銷組織租用境外服務器建立互聯網站,作為運作平臺發展人員,通過網上銀行電子支付,使其傳銷活動從人員招募、介紹加入、產品銷售、酬金發放等各個環節實現了網絡化。
【組織嚴密】
一些多年從事傳銷的骨干分子,雖屢遭打擊,仍不思悔改,帶領“下線”隊伍整體“掛靠”到新的公司,繼續從事傳銷活動。組織更嚴密,層級分工更明確,并呈現出專業化、高智化等特點。同時,還出現了高學歷人員專門從事傳銷軟件設計現象。
【冒充直銷】
一些傳銷組織往往打著“直銷”、“連鎖經營”等幌子從事非法活動。有的傳銷不斷修改計酬方式,通過降低入門費用、發放高額獎金(有的獎金發放比例達到經營額的60-70%)、縮短會員獎金結算時間(每周結算改為每日結算)等手段,增強誘惑力和欺騙性,刺激傳銷網絡迅速擴大。
【涉案地廣】
有些傳銷案件動輒涉及多個省份,數千甚至上萬人員參與,案值幾千萬元甚至上億元。他們將目光瞄準農民工、下崗職工、在校大學生、老年人、退伍軍人等群體。
【暴力抗法】
近年來,傳銷組織對抗執法的手段不斷翻新,暴力抗法事件時有發生。有的傳銷組織甚至對新加入人員上的第一課就是如何應對工商、公安機關的檢查。
傳銷組織慣用的欺騙手段
【發財心理】
傳銷組織往往利用人們急于發財致富的心理,許諾高額回報,引誘參加者交納一定費用或購買產品,以此作為加入該組織的條件。
【特許經營】
傳銷組織打著“加盟連鎖”、“網絡銷售”、“電子商務”、“特許經營”等旗號。有的還宣稱自己是國家引進的最先進的營銷模式,已經過某某部門認可,公司領導人獲得國家頒發的榮譽稱號,公司是國家有關部門授予的“直銷實驗基地”等等,千方百計誘騙他人交錢加入。
【限制自由】
傳銷組織把目標瞄準身邊的親朋好友,并根據誘騙對象的情況,以介紹工作、做生意、旅游、朋友會面等為名,把親戚、朋友、同學、同鄉、同事、戰友騙到外地,通過利誘、威逼、暴力等手段脅迫其從事傳銷活動。
【培訓洗腦】
傳銷組織采取開會、培訓、上課等方式,強行對新加入者進行上課、“洗腦”,灌輸與社會主義法律和道德相悖的思想理念。不少人被“洗腦”后,深陷其中,不能自拔。
三大典型案例
江西嵐星科技有限公司傳銷案
2006年7月,當事人通過制作江西嵐星公司嵐星全國連鎖超市網站(www.jxlx.net)發布信息,定期舉辦招商會授課,以“購物消費積分獲股分紅”為宣傳口號,誘導公眾加入,形成了積分、獲股、分紅的營銷網絡。該公司按照商品的零售價與江西嵐星公司進貨成本價差額(即毛利)的60-70%計算積分,1元=1分,根據不同積分贈ABCD股。即公眾在江西嵐星公司加盟店購物即成為其消費者,購物每滿100積分,可獲贈A股1個,以此類推;介紹公眾成為其加盟店的人稱為指導老師,其介紹的加盟店每從江西嵐星公司進貨滿2000積分,可獲贈C1股1個。至2006年12月31日止,當事人共設立加盟店166家,參與者949人。2006年10月30日至2006年12月31日,當事人邱某、鐘某、謝某三人分別從分紅模式的運作中,獲取違法所得共計651692.25元。
【處罰】當事人上述行為違反了《禁止傳銷條例》第七條的有關規定,構成傳銷行為。贛州市章貢區工商局依據有關規定,對當事人作出沒收違法所得合計人民幣651692.25元,并處罰款合計人民幣十萬元的行政處罰。并將當事人移送公安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麥羅國際(香港)有限公司傳銷案
麥羅國際(香港)有限公司于2004年9月開始在南昌地區組織和發展人員進行傳銷活動,麥羅公司通過互聯網發布產品信息,通過上海某電子商務有限公司的平臺進行網上交易。要成為麥羅公司會員,必須通過老會員介紹并購買一定數量該公司產品,麥羅公司還制定了五項會員獎勵制度來刺激和引誘不明真相的群眾購買其產品,成為其會員。鼓動會員以“消費麥羅產品還能賺錢”和“會員五大受益分配制度”為餌,進一步發展下線會員。至案發時止,麥羅國際(香港)有限公司在南昌地區發展傳銷骨干會員7人,從2004年9月22日起至2006年8月29日止,麥羅公司共發給南昌地區七名骨干會員發展下線人數和銷售業績的傳銷獎金5310420元。
【處罰】當事人麥羅國際(香港)有限公司在南昌地區組織發展會員的行為構成《禁止傳銷條例》第二條和第七條第一款第(一)、(二)、(三)項規定的傳銷行為,屬違法行為。青山湖區工商局依法作出責令當事人立即停止違法行為,罰款全部上繳國庫。
為傳銷人員提供培訓場所案
當事人李某于2007年3月,將其位于廬山區十里街道十里村李家河1號的住宅二樓以每月100元的租金租給以金某、朱某為首的傳銷團伙作為培訓課堂。2007年4月3日,九江市廬山區工商局根據群眾舉報對當事人的住房二樓進行了檢查,并對房主李某進行了告誡。2007年4月10日,廬山區工商局根據群眾舉報線索再次對李家河1號進行了檢查,發現該出租屋的二樓聚集著52名傳銷人員。
【處罰】當事人出租房屋的行為違反了《禁止傳銷條例》第二十六條的規定,屬為傳銷行為提供培訓場所的行為。依據《禁止傳銷條例》第二十六條之規定,責令當事人立即停止上述違法行為;沒收當事人違法所得100元;對房主李某處以5萬元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