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修正案增設“組織、領導傳銷罪”的解讀
發布: 2008-12-04 22:16:44 作者: 歐陽文章 來源: 當代直銷

新聞背景:
愈演愈烈的“經濟邪教”,缺位多年的直銷法律,促使刑法第七次修改果斷出手,將早已是千夫所指的“傳銷”入刑。為了打擊傳銷違法犯罪活動,2008年9月25日首次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的刑法修正案(七)草案增設了“組織、領導傳銷罪”。
近年來,以“拉人頭”、收取“入門費”等方式組織傳銷的違法犯罪活動時有發生,嚴重擾亂社會秩序,影響社會穩定。目前在司法實踐中,對這類案件主要是根據實施傳銷行為的不同情況,分別按照非法經營罪、詐騙罪、集資詐騙等犯罪追究刑事責任,并沒作出專門的規定。為此,刑法修正案(七)草案新增此條款。
條文:組織、領導實施傳銷行為的組織,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犯前款罪又有其他犯罪行為的,依照數罪并罰的規定處罰。
解讀:“組織、領導傳銷罪”,這是刑法修正案中的新增設的一個新罪種。過去,有的全國人大代表多次建議刑法設立傳銷罪。這次刑法修正案草案中定為組織、領導傳銷罪,要比傳銷罪的罪名更為科學。
什么叫“組織、領導傳銷罪”?
弄懂什么叫“組織領導、傳銷罪”,首先要理解什么是傳銷。最早傳銷一詞是從英文“Multi-Level Marketing”翻譯過來的,意思是多層次相關聯的經營方式。由于我國在1998年對傳銷政策的調整,逐步有人用直銷一詞來代替了傳銷一詞。按照當時的國家政策,人們把“專賣店加直銷員”的多層次經營方式稱為“直銷”,而把無專賣店的多層次經營方式稱之為“非法傳銷”。
這個定義,盡管把世界上許多國家都允許的多層次直銷也列為傳銷,受到了直銷業界的企業和專家學者的質疑,但總的來說,對打擊拉人頭的金字塔式的傳銷提供了明確的法律依據。過去幾屆的全國人代會上,許多代表提出了刑法要增設“傳銷罪”。而這次刑法修正案草案中定為“組織、領導傳銷罪”,說明國家主要打擊的是傳銷的組織者和領導者。我們認為,刑法修正案草案中改“傳銷罪”為“組織、領導傳銷罪”,是比較準確的。因為,傳銷之所以猖獗,傳銷的組織者和領導者發揮了主要和重要作用,大量的傳銷人員由于缺乏辨別真假的能力而上當受騙,他們是受害者。打擊傳銷主要是打擊傳銷有組織者和領導者。
所以,“組織、領導傳銷罪”應作如下表述:經濟組織或個人組織和領導大量傳銷人員,進行《禁止傳銷條例》認定的傳銷行活動,就是刑法上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組織、領導傳銷罪。
刑法為什么要增設“組織、領導傳銷罪”?
刑法是一部追究刑事責任的法律。刑法為什么要增設“組織、領導傳銷罪”呢?我們認為起碼有以下三個原因:
一是過去對“組織、領導傳銷罪”的處理沒有法律依據。目前在司法實踐中,對這類案件主要是根據實施傳銷行為的不同情況,分別按照非法經營罪、詐騙罪、集資詐騙等犯罪追究刑事責任,現在的刑法并沒對此作出專門的規定。但是,“組織、領導傳銷罪”與非法經營罪、詐騙罪、集資詐騙等犯罪有許多不同之處,所以,在刑事責任的追究上往往難以判定準確。目前,有關國家對傳銷現象在法律上作出了明確的裁定。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刑法室提供的參閱資料顯示,針對傳銷現象,許多國家和地區都出臺了相關規定。根據這一情況,刑法增設“組織、領導傳銷罪”確實很有必要,解決了過去對組織、領導傳銷罪的處理沒有法律依據的問題。
二是刑法增設“組織、領導傳銷罪”是人民群眾的強烈要求。《禁止傳銷條例》出臺前,我國的傳銷就十分猖獗。《禁止傳銷條例》實施后,雖然我國政府對傳銷繼續采取了高壓政策,但打擊傳銷的形勢依然十分嚴峻。傳銷組織開展傳銷活動的手段越來越隱蔽,上當受騙的人員也越來越多,嚴重干擾了我國社會主義經濟發展的秩序,嚴重破壞了我們社會的安定局面。因此,刑法增設“組織、領導傳銷罪”符合了最廣大人民群眾的根本利益,是立法部門貫徹科學發展觀,為建設社會主義和諧社會作出的一個重要舉措。
三是刑法增設“組織、領導傳銷罪”是鼓勵和支持直銷發展的重要保證。傳銷對直銷的沖擊力是很大的。一些直銷專家學者的調查表明,傳銷的猖獗每年會影響直銷企業三分之一的銷售業績提升。直銷是一個特許行業,只有獲得國家商務部批準并頒發直銷許可證的企業,才能從事直銷。因此,直銷市場是直銷企業的市場,而不是非直銷企業或傳銷組織的市場。但是,這幾年來,全國約有千家以上的大大小小的非直銷企業和傳銷組織,和直銷企業搶人員、搶市場,直銷企業深受其害。刑法增設“組織、領導傳銷罪”后,國家執法部門就會有法可依,進一步加大對傳銷的力度,逐步把傳銷從直銷市場上清理出去,從而能有效保護直銷企業的健康發展。
刑法增設“組織、領導傳銷罪”對社會發展有什么重大作用?
我們應在更廣闊的視野下認識和理解刑法增設“組織、領導傳銷罪”的重大意義。
首先,增設“組織、領導傳銷罪”體現了刑法對內容增刪的與時俱進。刑法內容的增刪,是隨著社會經濟的不斷發展而作出的法律關系的調整。因此,增設“組織、領導傳銷罪”體現了刑法對內容增刪的與時俱進。過去沒有“組織、領導傳銷罪”,但隨著傳銷對我國經濟社會發展的破壞力越來越大,就很有必要增設“組織、領導傳銷罪”。這是我國社會主義經濟社會健康發展的必然要求,此時如果刑法不增設“組織、領導傳銷罪”,無疑會對國家經濟社會發展造成重大的負面影響。
其次,刑法增設“組織、領導傳銷罪”體現了我們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本質要求。我們要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就一定要打擊包括組織、領導傳銷在內的各種犯罪活動。所以,刑法增設“組織、領導傳銷罪”,這是構建和諧社會的本質要求。就刑法增設的這一罪名來看,也體現了“和諧”的本質要求。凡是組織、領導傳銷的,國家就堅決打擊,并追究其刑事責任。對上當受騙的大量傳銷人員,我們則采取教育為主的方針,引導他們走合法經營的道路。嚴格區別這兩類不同性質有矛盾,有利于我國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構建?梢赃@樣說,刑法增設“組織、領導傳銷罪”,從本質上說就是為了更有效地建設社會主義和諧社會。
第三,刑法增設“組織、領導傳銷罪”有效地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健康運行。傳銷是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健康肌體上的一個“毒瘤”,必須加以剜之才能確保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健康運行。這是從中央到地方的一個重要共識。刑法增設“組織、領導傳銷罪”,一個很重要的目的就是為了有效地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健康運行。我們相信,一旦全國人大代表會議批準了刑法對“組織、領導傳銷罪”的增設,由于直銷經濟的健康發展而使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運行得更加健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