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被“慎用”,后果很嚴重
發布: 2008-12-25 09:29:49 作者: 郭慧 來源: 荊楚網

公安部部長助理鄭少東在召開的全國公安機關經偵系統執法工作電視電話會議上說,在當前經濟形勢下,各級公安經偵部門要嚴格把握法律政策界限,講究執法方式方法,對負責企業正常經營的高管人員要慎用拘留、逮捕措施。對于這項旨在要求正確適用強制措施的意見,為什么不強調“法治”而要求“慎用”呢?
按照媒體披露的說法,公安部部長助理鄭少東關于慎用強制措施的要求,是因為當前執法環境發生了深刻變化。發生了一些什么變化呢?一是國際金融危機快速蔓延,二是世界經濟增長明顯減速,三是我國經濟生活中尚未解決的深層次矛盾較多。因此,經濟犯罪形勢日趨嚴峻,打擊經濟犯罪和維護國家經濟安全的任務日益繁重。
深層次矛盾較多,根源是不平衡。從經濟犯罪方面看,就是違法犯罪的人違反法律規則,破壞了社會經濟秩序,破壞社會經濟公共安全,民眾經濟生活受到干擾。譬如制假販假、合同欺詐、非法集資、惡性傳銷,等等。違法犯罪行為的結果是使有關善意當事人的利益受到損害,身心受到侵害,有的甚至傾家蕩產。受害人居無定所、生存難以為繼,就會形成大的社會矛盾。尤其犯罪主體是企業,其侵害的對象更廣、范圍更大、程度更深。譬如三鹿奶粉三聚氫氨事件,給多少家庭帶來了不寧靜?留下了多少社會矛盾?全國648家一級奶粉代理商、800多家一級液態奶代理商受到牽連,下面還有二級、三級等更小代理商都會受到很大影響;因食用三鹿牌奶粉和其他個別問題奶粉導致泌尿系統出現異常的患兒29萬余人。
破解社會矛盾,法治是重要的力量。在社會失衡狀態下,唯有以法治為保障,秩序才能得以維護。唯有充分發揮公權的作用,才能引導社會秩序有序運轉。以法治為保障,就是要依法執法。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在依法治國的過程中,如果對特定社會成員設定例外規定,無異于制造新的社會矛盾。而不是弱化社會矛盾。
對于執法者而言,正確適用法律,莫過于強化執法者的法治意識。如果執法機關做到了執法主體合法、執法程序合法、執法行為有法律依據、自由裁量恰當、執法結果與修補受損的社會秩序的要求相適應,能夠接受民眾的監督,我想,違法犯罪者必定會及時受到制裁,民眾一定會擁護。顯然,“執法不當”、“從地方和部門利益出發”的執法行為,都不是合法的行為,而是違法行為。
而如果要求執法者“慎用”法律措施,情形可能就是另外一番樣子。“慎用”,一般意義上,可以理解為可用可不用的,不用。然而,我們討論的話題是對違法犯罪行為。而不是針對一般的行為。在這種語境下,對于具體的公安機關來說,可能更多的會不用強制措施。那么,我們設想,對違法犯罪主體不在恰當時機適用相應的法律措施,我們的執法機關還能夠及時查辦違法犯罪行為嗎?如果不能及時查辦違法犯罪行為,是否會使違法犯罪行為逍遙法外?違法犯罪行為主體對此是否會解讀為在金融危機時期政法機關對違法犯罪行為的寬宥?公權的“慎用”是否會引發“私權”的泛濫?如此循環,社會矛盾是否會加劇?
和諧社會的第一要義是民主法治。破解社會深層次矛盾,更要依靠民主法治。一旦“法治”被慎用,后果可能很嚴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