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擊傳銷的再思考和再建議,寫在“傳銷罪”頒布前
發布: 2008-10-12 10:46:18 作者: 李旭 來源: 中國直銷網-zhixiaowang.com

《禁止傳銷條例》和《直銷管理條例》在2005年頒布實施,第一次用法律的手段來打擊傳銷規范直銷,筆者當時作為一個傳銷者,也是看到這兩部條例后才幡然悔悟,可是熱切的期待落了空,隨著兩部條例的正式實施,傳銷不是壽終正寢了,而是愈演愈烈,如洪水猛獸一般席卷全國,現在全國除了西藏外,每個省市都有或多或少的傳銷活動,而且大部分省市的傳銷活動都很猖獗,很多城市麇集的傳銷人員達數萬甚至10多萬人,全國傳銷人員總數超千萬,確實觸目驚心。
最近刑法修正案草案增加“組織領導傳銷罪”,對于廣大傳銷受害者及其家屬來說,是一條振奮人心的好消息,但是高興之余,仍然有些擔憂,曾今寫過一篇文章《關于打擊傳銷的思考和建議》,于是再寫一篇思考和建議,對打擊傳銷建言獻策,只希望甚囂塵上的傳銷活動能得到有效遏制,人間多一些美好,少一些欺騙......
傳銷組織通過人身和精神達到雙重控制的目的,但主要還是精神控制,通過“親情感化”、描繪“光輝前景”、“釋疑解惑”、“現身說法”、“成功勵志”等手段,極力營造一個溫馨和諧的環境,制造“家”的溫暖,讓人認為在傳銷組織里能得到溫暖、尊重、自信、激情,能磨礪人的意志,很向上,有團隊感、歸屬感,能得學到知識,得到鍛煉,傳銷組織也極力鼓吹是“一所沒有圍墻的大學”,是培養的高素質人才。當然環境好也只是一種吸引力,真正誘惑人的地方還是傳銷組織給每個新人畫了一張大餅(畫餅充饑),說他們是一個“短平快”,無風險、無壓力,短期內就可暴富的好“行業”,皇帝輪流做,人人都能“成功”,制造平等致富的假象,很多所謂的“成功人士”現身說法,更加堅定了傳銷人員“死都要從‘行業’中死出去”的堅定“信念”。
在傳銷組織歪理邪說的蠱惑下,使他們深信不疑不無外乎這三點:一是不犯法,二是能賺錢,三是能學到東西,得到鍛煉。
我們怎么能破解傳銷組織精心設置的迷魂陣呢?
首先來說后兩點。我們要讓傳銷人員迷途知返,必須進行“反洗腦”,從根本上解決傳銷人員的思想問題,但是現在傳銷組織把凡是對“行業”不利的一切東西都說成是“負面”,所以對法律都可以不屑一顧,執法部門的簡單勸說根本不起作用,所以傳銷受害者的現身說法顯得尤為重要,正是一部分曾經的傳銷受害者勇敢地站出來,建立反傳銷網站、博客等,揭露傳銷真相,戳穿美麗謊言,起到了很好的宣傳、預防作用,并使一部分深陷其中的人早日醒悟過來。但是由于資金、人力所限,反傳銷的民間力量還很小,在肆虐的傳銷邪教面前猶如杯水車薪。
當然由于傳銷組織的封閉性,不看電視、不看報紙,了解不到外界的信息,加上他們對說服教育持抵觸心理,“反洗腦”是難上加難,所以效果并不明顯,往往是事倍功半,甚至勞而無功。導致很多地方在打擊傳銷時傳銷人員驅而不散、遣而不走、頑固不化,加大了打擊傳銷的成本。
筆者認為要遏制傳銷,還是要放在重拳打擊上,改變傳銷人員對自己的所作所為“不犯法,還可以賺大錢”的錯誤觀念。隨著刑法修正案“組織領導傳銷罪”的即將出臺,在刑法中對組織、領導實施傳銷行為的犯罪作出專門規定,打擊傳銷有了法律的利器,相信全國傳銷屢禁不止,屢打不絕的局面會有根本性的改變。為了更好地打擊傳銷,在“傳銷罪”出臺前特提出如下建議:
1、對打傳職責進行重新分工,“異地傳銷”歸公安管轄。
現在的傳銷已由過去的傳商品過渡到欺騙他人離開居所地非法聚集、限制人身自由的“拉人頭”式傳銷,商品只是一個道具,甚至根本無商品,真實的商品買賣已逐漸淡化,演變成一個個詐騙團伙,還讓工商部門主管是職能部門錯位,明顯不妥。工商部門對這樣無公司無產品的傳銷組織在查處時束手無策,缺乏打擊傳銷的必要手段。工商為主,公安配合的打傳體制也容易造成互相推諉,互相扯皮的現象,現在很多地方舉報傳銷時公安推工商,工商推公安的現象非常普遍。傳銷不僅僅是一個經濟問題,而是一個嚴重的社會問題,公安起到的作用更大,但現行規定導致的實際情況是公安可打可不打,給查處帶來很大難度,難以形成合力。
值得注意的是,正是因為傳銷的日益猖獗,導致更多的人上當受騙,使更多的受害者求天不應,告地無門,很多傳銷受害者非常痛恨當地執法部門的不作為,甚至很多人改變了對社會的看法,顯得悲觀、厭世,甚至仇視,,得民心者得天下,傳銷已不可避免地造成了政府公信力的流失。
2、“組織領導傳銷罪”頒布實施后,要明確界定誰是組織領導傳銷者,建議把傳銷C級(主任,家長,寢室長)也列入重點打擊的對象。
在傳銷組織中,C級頭目扮演了舉足輕重的角色,雖然他們還不是傳銷的受益者,但他們是傳銷的真正組織者,在傳銷網頭(A、B級)深居幕后遙控指揮以后,他們是傳銷騙術的具體實施者,如果把這些小頭目抓進去以后,整個傳銷網絡將會群龍無首,很快就會土崩瓦解。如此,則可達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很多傳銷人員認為不犯法的原因就是因為執法部門不可能把他們怎么樣,簡單的驅散解決不了問題,只會給傳銷組織者留下口實:我們這個行業肯定不犯法,警察都不可能把我們怎么樣!所以“抓頭目,摧網絡”顯得尤為重要,抓到C級后,可順藤摸瓜,抓獲更多的躲在幕后遙控指揮的B級、A級頭目,以摧毀整個傳銷網絡。對傳銷頭目要嚴打,一些傳銷頭目落網后,其下層的小頭目又另起山頭,傳銷網絡不但未徹底瓦解,反而呈加速擴散的態勢。打掉個別傳銷頭目,還不能夠完全瓦解傳銷體系,如同撲滅一場正在燃燒的大火,只撲滅中心地帶的火,不但控制不了火勢外圍的蔓延,還會形成更多、更大的火患。
3、對傳銷的一般參與人員也不能只是簡單地驅散,要教育處罰相結合。
一直以來,由于法律滯后,打傳就像轟蒼蠅一樣解決不了根本問題,所以打傳成了各地執法部門非常頭痛的問題,久而久之,熱情不在,麻木了,就不愛管了。一些地方政府的熟視無睹,不作為,又被傳銷組織加以利用,說成是地方暗中保護的。即使是嚴打期間,他們也有“合理”的解釋:政府是正面壓縮,側面扶持。進公安局和工商局對于傳銷人員來說更是家常便飯,習以為常,而且擺出一副死豬不怕開水燙的樣子,眾口一詞:我剛來;是過來玩的;不知道!從執法部門回來,一個個還沾沾自喜,不以為恥,反以為榮。領導更要借題發揮一番:如果這個行業犯法,他們能放我們回來嗎?于是以前抱懷疑態度的人也堅信不疑。
所以對待傳銷人員不能太仁慈,他們既是受害者,又是害人者,要嚴厲處罰:
(1)、建立傳銷人員數據庫。針對傳銷人員流動性大的特點,把每次查處的傳銷人員登記造冊,在網上建立統一的數據平臺,做到疏而不漏,全國執法部門共享,加強管理。當然這是實實在在的工作,不能怕麻煩,不能流于形式,不能光喊口號不行動。
(2)、對第一次查處的傳銷人員,可教育加警告,第二次被查處時則拘留,并用信件或電話告知其父母或親人。這樣一是可以很快認清傳銷是非法的,二來也可破壞他們的“市場”,讓他們拉不到人。
(3)、對抓獲的傳銷人員沒收其用于騙人的財物(包括通訊工具、生活用品),不給他們繼續行騙的資本。
4、加強對出租屋的管理,對為傳銷人員提供居住和培訓場所的房東加大處罰力度,不給傳銷提供生存的土壤,從源頭上杜絕傳銷毒瘤。
雖然《禁止傳銷條例》第二十六條規定為傳銷行為提供經營場所、培訓場所、貨源、保管、倉儲等條件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但是處罰金額太高,難于執行,可適當降低處罰標準,以達到查處一處處罰一處。另外很多傳銷組織的居住場所也是他們的培訓場所,可把居住場所也列為處罰對象。
5、聯合金融、電信部門,凍結傳銷人員的資金,切斷他們的通訊聯系。
傳銷組織有兩個致命的弱點:一是要不斷地發展下線,二是要交入門費,騙人通過電話,騙錢則通過銀行。電信部門實行手機實名制,在辦理時嚴格審理,不能隨意給傳銷人員開通集團網,公安查處一批,就可以停掉一批傳銷人員的電話,因為他們成員之間聯系比較密切,發現一個傳銷人員的手機號碼,就可以把整個傳銷網絡的電話都調出來。金融監管也不難,傳銷的資金流動都是通過銀行進行的,外省市大量資金流到本省內市,而且數目從數千元到幾萬,甚至10多萬,還有傳銷組織交入會費(申購、上線)后,很多組織都是通過銀行打到網頭的賬號上,數目都很雷同,有2800、2900、3900、36800、69800及其它的倍數,在傳銷重災區,銀行的服務員在辦理這些業務時心照不宣,他們都很清楚是傳銷資金,而采取睜只眼閉只眼。
很多地方一些部門為了一己之私利,置公平正義于不顧,見利忘義,為傳銷組織大開方便之門,電信優惠和銀行的不干預就是典型的例子,這些怪現象給傳銷組織留下了口實,認為是國家暗中支持的,所以他們對“行業”深信不疑。
6、在法律允許的范圍內,對證據規格要求進行修改,重新確定證據規格。
道高一尺魔高一丈,傳銷組織活動隱秘,有極強的反偵察能力,沒有商品,資金傳遞無任何憑證,加上它活動的流動性、廣泛性和傳銷人員的對抗性,調查取證確實很難。這就要求對證據要求盡量簡化,比如說集體住宿,支支唔唔,說不清工作單位,或者經查實后明顯在說謊;從房間里搜到傳銷資料;受害者的現場指證;新朋友的舉報...這些都可以作為查處傳銷時的有力證據。
作者: 李旭,著名資深反傳人士,有“中國反傳第一人”之稱,現為中國直銷網(zhixiaowang.com)特約專家,“非法傳銷”欄目顧問。在此,我們真誠歡迎大家與李旭老師交流與探討,聯系方式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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