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中國刑法學年會:靜態法到動態法的推進
發布: 2008-10-17 10:06:57 作者: 瀟湘過客 來源: 東方法眼

最高檢察院研究室陳國慶:檢察機關如何進行司法解釋
刑法的適用是查處職務犯罪、批捕起訴的一個重要方面,作為加強對全國檢察機關指導的一個重要內容。高檢院有一個處是專門研究司法解釋的,每年都有司法解釋的計劃。大部分都是與最高法院共同研究,聯合制發。97年刑法修改以后,兩高的司法解釋,一年都在20件左右。目前,司法解釋在10件左右。現在的問題是:如果規定得不恰當,會在社會上激起很大的反響,特別是在網絡上。
我們主要是把握以下方面:一是按照中央要求,貫徹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特別是對一些輕微犯罪的處理,如何掌握打擊面。必須將貫徹寬嚴相濟刑事政策,作為司法改革的一項內容。我們專門給中央提供一個報告,比如,對犯罪的規定,現在看來,對一些公訴案件,輕微案件,當事人和解的,被告人真誠認罪,被害人也諒解,能不能從輕處理?能不定罪的就不定罪?公訴案件能不能轉變觀念,包括故意殺人,有些就是鄰里糾紛、一時激情犯罪,能不能在處理上從輕一點。
二是,要注意服務大局。比如,中央提出查處商業賄賂的,我們就積極研究賄賂犯罪的問題。
關注民生。在一些偏遠農村,制銷假鹽、假藥特別嚴重。制造假藥犯罪每年有一百多萬起,但定罪的只有一百多件。原因在于什么叫制造假,有時界限不好把握。有的人認為,假藥中的成份就是淀粉,不會造成什么后果,但有的人認為會延誤治療。
三是,嚴格理解立法精神。無論是對比較重要的司法解釋,還是對比較小的批復,我們都要認真研究,征求多家意見。我們內部掌握一個原則,凡是內部有爭議的,暫時不發司法解釋。堅持罪刑法定原則,我們的任務是準確執行國家的法律,司法解釋強調遵循立法本意,強調協商一致。
在刑事訴訟中有偽證罪,在民事訴訟中沒有偽證罪。如果在民事訴訟中,規定偽證罪是不是打擊面太大。
四是,進一步規范司法解釋的計劃,根據黨和國家的中心任務進行。特別注重征求地方機關的意見,凡是司法解釋,曹建明檢察長要求:要重視檢察委員會的作用,司法解釋要一條一條地匯報。
五是,注重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做司法解釋時,要體現政策的指導作用。如,醫生開處方收回扣的問題,我們認為也要掌握刑事政策,醫生開處方拿回扣問題比較復雜,對這些問題要有標準,一定要在掌握刑事政策的基礎上進行。我個人的觀點,對醫生如果沒有特別的情節,主張慎用刑法,重點要放在醫院領導身上。
關于刑法中的定性、定量的問題。數額較大的,才能上一個量刑檔次。對一些經濟犯罪,都需要定一個量。刑法本身就是一個結構,沒有什么不對,但在實踐中比較機械。理想狀態是讓司法人員有能力、有權力來定案量刑,有一個自由裁量的權利。但我們國家的情況比較復雜,許多人反映司法解釋不及時,這個問題很復雜。我們一方面鼓勵司法人員發揮主動能動性,另一方面也要把握標準,防止濫用自由裁量權。司法解釋中有很大的一部分是關于數額方面的,刑法中規定五千元就是犯罪,那么,為什么定五千,定一萬行不行,無法用科學來解釋。
現在的問題是有標準就不科學,科學了就不再標準。如,易制毒物品,數量究竟怎么定,如,硫酸、鹽酸,在實踐中許多企業都在使用。量刑標準定得太低了,擴大打擊面,量刑標準定得太高又不利于打擊犯罪。
其次,關于國家工作人員的理解。在查處職務犯罪時,經常要區分他是不是國家工作人員,同時,要查清他是不是利用職務。現在刑法規定,利用職務上便利,企業人員利用便利,與國家工作人員利用便利,是不是一個含義,還是不同含義。兩個利用職務上便利是否有區別?區別在什么地方。
在反腐敗公約中,收受不正當財物,與財產性的利益是不是相等的概念。在司法實踐中有不同的認識,如,收受房屋,沒有辦理產權登記是否構成受賄罪?反腐敗犯罪中作為與不作為,與其他犯罪中作為與不作為是不是有區別?
實踐中,司法解釋特別需要,但工作的難度是越來越大。凡是重要的司法解釋都召開專家學者論證會,征求地方司法機關的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