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中國刑法學年會:靜態法到動態法的推進
發布: 2008-10-17 10:06:57 作者: 瀟湘過客 來源: 東方法眼

全國人大法工委黃太云:刑法第七修正案的背景
立法上是不是也要減少死刑,目前,從領導到老百姓還喜歡用死刑、重刑,在他們的觀點還沒有轉變的情況下,從立法上是不是可以延長看守時間,或者終身監禁,我個人是非常贊成的。在刑法的種類上,如,管制刑是管而不治,能否將其轉變為社區勞動。但也有一些人反對。從目前看來,確實有必要思考管制的問題。再如,對罰金刑,如果他不能交納罰金時,能否將其折抵為勞役,但如果折抵,一年計算多少,難以處理。
針對這一問題,王漢賦副委員長定下一個調子:在任何時候發現其有財產,都可以繼續執行,但在執行中,還存在一定問題。我們希望有關學者、研究人員能夠用書面的東西向我們法工委反映,這是我上午對張軍副院長演講的感想。
刑法修正案七的草案,從去年七月份就開始準備,當時準備的范圍是比較寬的,后來,經過精簡。從2007年以后,我們從四十多種類型中,對各方面爭議不大的,先從中找出十三種,進行研究,制定修正案。
在走私犯罪中,涉及到刑法151條,152條,153條等規定,海關向我們提出在一些古脊柱化石中的犯罪,但在實踐中關于化石的鑒定管理的單位比較分散,對文物的保護主要是按照等級進行的。海關遇到的問題有:刑法中有逃避進出境檢驗的罪,但這些年來,關于動物的病例也多起來。有的人到越南走私雞翅,但法律沒有明文規定,不過,這些來自疫區的產品,如何計算其價值是個難題。其次,出于保護國家利益目的,對某些物品禁止出口。如,石油、糧食出口。如果這些時候,當事人還在出口,將無法計算其價值。對于這些物品,還可能出現新的類型。我們考慮不如將其戴個帽子,有的領導建議,不如將其統一起來。
在征求最高法院、檢察院、公安部的意見,再聽取一個比較大的專家座談會的基礎上,有可能出臺保護出口方法規定。
內幕交易中,關于老鼠倉的犯罪,去年,在股市比較好的時候,用基金開戶的比較多,大概有五千萬持股人,規模大約有二萬億人民幣。保險業中,大概有一到二萬億資金投入股市,代替客戶投資的大約有六、七千億。在投資理財,大概有四至五億。
目前,我們發現一些客戶經理,他們在操縱客戶資金時,做自己私活,這些人的帳戶比較隱蔽,將其比喻成老鼠。對這些行為,證券會認為難以用內幕交易罪處理:他們是利用客戶的錢,利用投資方向性的錢。證券會提出是否增加一條:金融從業人員背信罪。
從目前案件看,主要是建議朋友,親友買的比較多。只要是利用信息,自己買了或建議他人買了,情節嚴重就構成犯罪。
修正案的第三條,最高法院的一個司法解釋,對偷稅罪變相地提高。對于在公、檢、法機關立案以前,補交了偷稅款,就不認為是犯罪了。另外,公安、工商、稅務對企業偷稅犯罪都有管轄權,如果大家都去查處,就會影響企業的生產、經營。如果一個企業有偷稅行為,我們要不要看主動補交稅款,要不要定罪。將企業的老總抓了,企業也就垮了,工人也就下崗了,對這個問題,如何處理?我們去年征求公安部經濟偵查局意見時,他們非常贊同。
交稅是將自己合法收入中拿一部分交給國家,這是個人利益與國家利益的一個博弈,這是一個思維很正常的想法,“偷稅”定義是不準確的,應該是逃稅,世界各國都是規定逃稅。英美國家對于違反稅法的規定,處理是非常輕的。美國國稅局網站公布的資料,2007年處罰違反稅法的案件,民事處罰是2500萬件,因涉稅定罪只有900多人,瑞典一年定罪的不足六百人。理由在于他畢竟是逃稅。在刑法中,逃避公民的義務就定罪有兩個:納稅,服兵役。
我們國家行政處罰是很重的,必須樹立新的思維:如果犯罪嫌疑人先接受處罰,交一到五倍的罰款,明確不追究刑事責任。在我們征求意見時,有的單位提出是不是可以免于處罰。
關于傳銷犯罪問題。這幾年,傳銷發展很快。去年,公安部與工商局公布了一個調查結果:2006年查獲傳銷人員有80多萬,一個傳銷案件涉及五十六萬人,騙取的資金上百億。傳銷人員已經不關心商品及服務了,主要是拉人頭,但這種危害性極大。這些人都是在異地進行的,不允許與他人聯系,反復灌輸一種理念:今天睡地板,明天做老板,對象大多是一些渴望擺脫貧困,他們是從自己的親朋哪里拉人頭,理由是讓自己發財的欺騙不是欺騙,公安將其定位于經濟邪教。傳銷的危害不在早期制止的話,其危害性很大。我們重點是緊盯拉人頭的組織,必須將其打掉。傳銷組織存在的前提是不斷地拉人頭,美國的研究表明,只要它在任何一個環節斷了,至少80%的人拿不到錢。
組織、領導傳銷罪,他的特點是什么?我們也試圖做一個概述,但有的同志認為該定義是不是很準?干脆來個原則性規定。后來,公、檢、法機關認為將一個犯罪行為的概念讓行政機關認定?是不是合適,我們在認真考慮。
關于綁架罪,綁架罪的起刑點就是十年,還有處死刑。如何理解殺害被綁架人,是不是包括有殺的行為,沒有殺死也處死刑?公安部認為,現在的綁架罪與以前的綁架的犯罪主體不同,現在主要是采用誘騙,綁架勒索的數額不是太大,如果起刑點的太高,會產生副作用。最高法院希望將綁架罪明確,另外,判處絕對死刑是不是太重了,是不是加一個無期徒刑?但有的領導認為,現在社會治安形勢不是太好,不適宜取消絕對死刑。
關于泄露個人信息的,如,一個孕婦還沒有出院,推銷奶粉的人就找到她了。對這類問題,我們是非常謹慎,找一些機關征求意見,如,電信等部門,沒有到他們非常支持。公安機關認為應該將此類犯罪主體擴大:如,房產公司、駕校,如果他們泄露個人信息。但范圍到底定在哪里?如何才算情節嚴重,是一個值得研究的問題。
組織未成年人違法活動。一些人組織未成年進行盜竊、搶劫,對于組織者應該嚴厲地打擊。我們想對哪些人組織未成年人乞討都是定罪的,所以,對組織未成年人犯罪的人,更應該定罪。
增加了違反動植物檢疫的規定。以前只有規定國外犯罪,現在想將其擴大到國內犯罪。
目前,出現偷盜、提供軍車號牌,如果一輛載重卡車,掛上軍車牌照省去公路費用大約在50萬的,這次增加了:偷盜、提供、偽造軍車號牌的。
中紀律、最高檢反映,反腐敗中最嚴重的是國家工作人員的家屬的腐敗,他以國家工作人員的名義,受取賄賂,也應該以受賄賂罪定罪。增加離職人員的受賄的規定,利用余熱的收受賄賂的,也定受賄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