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焦刑法修正案(七)草案 “組織領導傳銷罪”
發布: 2008-11-27 14:29:08 作者: 鳴仁 來源: 江蘇法制報

關鍵詞:組織傳銷
草案增設
“組織領導傳銷罪”
【草案】在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后增加一條,作為第二百二十五條之一:“組織、領導實施傳銷行為的組織,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犯前款罪又有其他犯罪行為的,依照數罪并罰的規定處罰。
“傳銷行為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確定。”
【解讀】黃太云在會上說,這幾年,傳銷發展很快。去年,公安部與工商局公布了一個調查結果:2006年查獲的傳銷人員有80多萬,有的傳銷案件涉及資金高達上百億。目前在司法實踐中,對這類案件主要是根據實施傳銷行為的不同情況,分別按照非法經營罪、詐騙罪、集資詐騙等犯罪追究刑事責任,并沒有作出統一的規定。于是,國務院法制辦、公安部、國家工商總局等部門提出,為更有利于打擊組織傳銷的犯罪,應當在刑法中對組織、領導實施傳銷行為的犯罪作出專門規定。
【聲音】西南政法大學嚴文強副教授認為,對于情節嚴重的傳銷行為,刑法以前沒有明確規定傳銷罪刑。因為缺乏明確的法律規定,工商部門打擊傳銷的方式,只能是對受騙人員現場教育和驅散,發現一處驅散一處。根據2001年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釋,對于從事傳銷或者變相傳銷活動的,一般是以非法經營罪或以其他罪名論處,在此之前的司法實踐中,也有按照詐騙罪來定罪的,但量刑標準沒有清晰界定,威懾力也不夠。刑法修正案草案中單列的“組織領導傳銷罪”,威懾力和處罰力度空前加大,以前大多可以破財消災,現在則是要判刑坐牢。草案一旦通過,對打擊傳銷將是一個最有力的支持。直銷專家王萬軍認為,將傳銷行為上升到犯罪,并課以刑罰,不但能使一些組織領導者止步,而且對于公眾也能起到巨大的教育作用。人們進一步認清了傳銷的危害性以及參與的嚴重性,參與傳銷活動的人就會越來越少。
然而,雖然增設“傳銷罪”是件好事,然而,“模糊地帶”的存在,依舊引得業界議論紛紛。草案規定:傳銷行為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確定。但目前我國僅在2005年出臺了兩部行政法規——《禁止傳銷條例》和《直銷管理條例》。 有專家指出,根據立法法的規定,什么行為屬于犯罪要由法律來規定,而草案卻把傳銷行為的界定權賦予了行政法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