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總局:所有取得收入的網絡交易都應繳稅
發布: 2008-10-30 23:10:18 作者: 趙倩倩 來源: 新民網

28日,國家稅務總局通過批復北京市地稅局的形式首次表態說,個人通過網絡買賣虛擬貨幣取得收入應按照“財產轉讓所得”項目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有業內人士質疑,既然網絡虛擬貨幣交易都已納入繳稅范圍,為何通過網絡進行的實體商品交易行為(如C2C\B2B模式)卻沒有繳稅?10月30日,新民網記者就此問題采訪國稅總局所得稅管理司。國稅總局回應說,所有取得收入的網絡交易行為都應該繳稅。
“既然是因為賣東西而有了收入,那就是要征稅的。”針對目前網上實物交易尚未有具體征稅措施,而虛擬貨幣交易先將征稅的情形,國稅總局明確回應,只要是因交易獲得收入,原則上講都應該繳稅。
國稅總局進一步解釋說,除上述原則外,還應根據賣家是經營行為還是偶爾轉讓行為,按不同項目征稅。如果是純粹經營行為,應該按照生產經營所得稅項目征稅。如果是偶爾轉讓物品,則按照財產轉讓稅項目征稅。
至于有無專門針對網絡實體商品交易的征稅規定,以及為何如今B2B和C2C模式都未征稅、是否會出臺相關執行細則,總局并未正面回應,只是強調了虛擬貨幣交易和實體商品交易的實質“都一樣”,只要是通過交易行為獲得收入,都應繳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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