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傳銷罪”帶來了什么?
發布: 2008-09-13 13:14:37 作者: 王萬軍 來源: 中國直銷網

“傳銷罪”帶來了什么?(下)
懸疑八:《禁止傳銷條例》是否為定罪依據?
有委員認為,根據立法法規定,什么行為屬于犯罪要由法律來規定,草案把傳銷行為的界定權賦予了行政法規,建議再修改時慎重考慮。
刑法修訂案草案規定,“傳銷行為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確定”。
對于草案的這一規定,陳斯喜、王萬賓委員提出:根據立法法規定,什么行為屬于犯罪要由法律來規定,而草案把傳銷行為的界定權賦予了行政法規,建議再修改時慎重考慮。
王萬賓為全國人大常委會副秘書長,陳斯喜為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國家法室主任。
中國目前還沒有《禁止傳銷法律》,只有《禁止傳銷條例》,由國務院于二零零五年八月二十三日頒布,自2005年11月1日起 施行,屬于行政法規。
行政法規特指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以及法律的授權,制訂并頒布的具有法律約束力的規范性文件。
法律則由我國最高權力機關及其常設機關—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制定的規范性文件。如果依據《禁止傳銷條例》來定性傳銷罪,則可能與立法法相違背。如果不按照《禁止傳銷條例》來定性傳銷罪,則在定罪的時候又無法可依。
《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
懸疑九:最終修改《禁止傳銷條例》?
如果《禁止傳銷條例》不把多層次計酬企業納入到傳銷企業行列,許多法律問題會迎刃而解。
傳銷對社會的危害其實都有目共睹,通過拉人頭、收取入門費等手段牟利的金字塔似的傳銷活動無論是在中國還是海外國家和地區,都在嚴厲打擊的范疇。刑法增設傳銷法來對這類行為實施打擊,也是大勢所趨,大快人心。
但由于《禁止傳銷條例》把多層次計酬企業也納入到了傳銷企業之列,這就使直銷企業陷入了尷尬的境地,也會使修訂后的刑法在執行過程中同樣會陷入尷尬的境地。
如果嚴格按照《禁止傳銷條例》,許多企業屬于傳銷范疇,應該打擊甚至判刑。但這類企業許多又獲得了商務部頒發的直銷牌照,即使沒有獲得直銷牌照,也是在實實在在銷售產品,并沒有造成不良社會影響,但企業“涉案金額”和“涉案人數”又特別巨大。到底該不該判?
如果《禁止傳銷條例》不把多層次計酬企業納入到傳銷企業行列,許多問題會迎刃而解。
自直銷立法開展以來,甚至在《禁止傳銷條例》頒布實施以后,無論是市場還是部分法律界人士,一直在呼吁開放多層次計酬問題。刑法增設“傳銷罪”后,估計要求修改《禁止傳銷條例》的呼聲將會越來越高。
畢竟,誰都害怕被判刑。但總不能不做直銷公司,或讓直銷行業在中國消失吧?
http://www.chinahrd.net/zhi_sk/jt_page.asp?articleid=78518
北大法學教授呼吁開放多層次直銷
http://www.vc26.com/viewnews.php/1-4-5829.html
懸疑十:中國直銷何去何從?
《禁止傳銷條例》已經頒布幾年,但還沒有出現直銷企業被認定為傳銷的案例。這已經說明在執法過程中已經作了實際的區分,但增加了企業公關成本。
傳銷罪的出臺,對于嚴厲打擊以拉人頭的傳銷詐騙將起到積極的作用。打擊力度的加強,威懾力的加大,犯罪成本的巨增,將不得不使一些傳銷組織領導者考慮后果。因為“投入產出比”是經濟生活中最根本的原則之一。
傳銷罪的出臺,還有其巨大的社會意義。將傳銷行為上升到犯罪,并課以刑法,不但使一些組織領導者止步,并且對于公眾教育起到巨大的作用,人們大多不愿參與犯罪組織,也進一步認清了傳銷的危害性及參與的嚴重性,將會使越來越少的人參與傳銷活動。由此中國直銷市場將得到進一步凈化。
市場的凈化,對于直銷行業來說,是件好事。市場多年的混亂,是阻礙中國直銷發展的重要原因。
種種跡象表明,傳銷法的出臺,主要是針對那些拉人頭、收取入門費的傳銷詐騙,而非針對正常的直銷市場活動。如果能厘清法律概念,并在執法過程中得以區分,從長遠來看,對于中國直銷市場的發展將不無裨益。
但現在橫梗在市場面前的,還是《禁止傳銷條例》。由于該條例把多層次計酬的企業納入為傳銷行為,這將會使刑法中增設的“傳銷罪”在實際執行中遭遇尷尬。
有法律人士指出,預計相關的司法解釋將會出臺,如何定罪量刑法律將會作出進一步的清晰規定。
另外,盡管《禁止傳銷條例》已經頒布幾年,但只要規范經營,并做好法律上的規避,還沒有出現直銷企業被認定為傳銷的案例。這已經說明在執法過程中已經作了實際的區分。
但不容否認的事實是,盡管這樣,但企業的公關成本出現了較大幅度的增加。業界擔心,傳銷罪的出臺,將進一步增加企業的公關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