傳銷入罪直銷企業亟需自律 直銷法缺位存盲點
發布: 2008-09-01 09:31:50 作者: 張瀟 來源: 金羊網

繼《禁止傳銷條例》出臺三年之后,我國對于傳銷的打擊力度再次升級。在日前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的刑法修正案(七)草案中,首次出現了“傳銷罪”的字眼。雖然直銷業業內人士肯定傳銷入罪將有利于市場的規范發展,但由于相關的直銷法律仍然缺位,傳銷罪的認定標準仍存在盲區。
傳銷罪最高判7年
從上世紀90年代中期開始,涉及人員及金額均十分龐大的傳銷案就不斷被曝光,僅在2007年查處的億霖木業傳銷案,騙取的資金達到上百億元。而據初步測算,目前全國約有上千萬人參與傳銷活動,逾千億元的民間資金被吸納其中。
針對危害巨大的傳銷行為,此次刑法修正案新草案首次提出了“傳銷罪”概念,規定“組織、領導實施傳銷行為的組織,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犯前款罪又有其他犯罪行為的,依照數罪并罰的規定處罰 。”而還有參與刑法草案討論的委員提出,不僅要處理傳銷的組織領導者,也應當認定積極參加者,即擴大打擊范圍。
有法律界人士介紹,在此前的司法實踐中對于從事傳銷或者變相傳銷活動,多以“非法經營罪”論處。
直銷法缺位存盲點
據記者了解,此次草案中規定“傳銷行為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確定”,但目前我國僅在2005年出臺了兩部行政法規——《禁止傳銷條例》(下稱《禁傳》)和《直銷管理條例》。
對此,全國人大的陳斯喜、王萬賓委員就表示,根據《立法法》規定,什么行為屬于犯罪要由法律來規定,而草案把傳銷行為的界定權賦予了行政法規,建議再修改時要慎重考慮。直銷專家王萬軍也對記者表示同樣的質疑,在《直銷法》的缺位的情況下,認定標準本身存在疑問。“而且,此次草案中還提到了“情節特別嚴重”可加重處罰,但如何認定為情節特別嚴重?法官在使用自由裁斷權的時候就存在盲區。”
直銷企業不愿談
記者就此問題致電了幾位直銷企業高管,除了表示此舉將對“拉人頭”的非法傳銷形成更大威懾外,幾位高管并不愿意多談。
不過,有業內人士對記者透露,在《禁傳》中規定了傳銷的三種表現形式,即“拉人頭”以發展下線的數量為依據計提報酬的傳銷行為、“團隊計酬”以發展的下線的推銷業績為依據計提報酬的傳銷行為以及收取入門費的行為。“這幾種現象在國內直銷業界并未絕跡,此前遭查處以后只是罰款了事,現在則可能被判刑。”該人士分析說,“而且這次定罪的主要是針對‘傳銷組織領導者’,如何認定組織者、領導者也是一個問題。公司老板肯定跑不了,但現在直銷業中職業經理人越來越多,這些人是否會因為公司存在傳銷問題而被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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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銷與傳銷的區別
根據《直銷管理條例》第三條規定,直銷是指直銷企業招募直銷員,由直銷員在固定營業場所之外直接向最終消費者推銷產品的經銷方式。
直銷與傳銷區別:一、有無入門費。二、有無依托優質產品。三、產品是否在市場上銷售。四、有無退貨保障制度。五、銷售人員結構有無超越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