規定傳銷犯罪乃大勢所趨
發布: 2008-09-05 23:27:29 作者: 王麗麗 來源: 檢察日報

全國著名的瑪雅傳銷案,涉案人員達50萬人;震驚全國的301傳銷大案,傳銷人員涉及18個省市,有60多萬人,涉案金額20多億元;而億霖木業傳銷案騙取的資金則達上百億元。據初步測算,全國約有上千萬人參與傳銷活動,吸收上千億元的民間資金。為了打擊傳銷,維護社會穩定,刑法修正案(七)的草案中正式新增了“傳銷罪”。
草案規定:組織、領導實施傳銷行為的組織,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犯前款罪又有其他犯罪行為的,依照數罪并罰的規定處罰。
據了解,此前司法實踐中對于從事傳銷或者變相傳銷活動,多以“非法經營罪”論處。但是,傳銷罪和非法經營罪有很大的區別,非法經營罪的前提是擾亂市場秩序,而且必須有正常的經營活動,真實的商品、標的。而傳銷往往以拉人頭、收入門費為主要謀利手段,并沒有正常的市場交易活動。此外,非法經營罪需要計算經營所得,這與傳銷行為的所得是不同的。鑒于此,設立“傳銷罪”得到常委會組成人員的贊成,他們普遍認為,為更有利于打擊組織傳銷的犯罪,應當在刑法中對組織、領導實施傳銷行為的犯罪作出專門規定。
同時,委員們提出了進一步修改意見。何曄暉委員說:“要處理組織領導者,也應當認定積極參加者,即擴大打擊范圍。”“傳銷行為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確定”,對于草案的這一規定,陳斯喜、王萬賓委員提出:根據立法法規定,什么行為屬于犯罪要由法律來規定,而草案把傳銷行為的界定權賦予了行政法規,建議再修改時慎重考慮。對于本條款的語言表述,倪岳峰委員擔心可能引起歧義,容易被人誤認為對法人或者組織實施人身處罰,建議修改為“在實施傳銷行為的組織中起組織、領導作用,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
鏌ョ湅蹇冩儏鎺掕鎮ㄧ湅鍒版绡囨枃绔犳椂鐨勬劅鍙楁槸锛�
鏀寔
楂樺叴
闇囨儕
鎰ゆ€�
鏃犲
璋庤█
鏋ǹ
涓嶈В
鎼炵瑧
鏃犺亰
鏍囬鍏�
顶一下0
踩一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