擦亮眼睛打擊傳銷
發布: 2008-08-22 17:42:08 作者: 鐵鐘 來源: 在線國際商報

由于傳銷具有組織上的封閉性、交易上的隱蔽性和傳銷人員的分散性等特點,加之我國正處于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初級階段,市場發育程度低,有關管理法規不夠完善,管理手段滯后,群眾消費心理不夠成熟等客觀條件,一些不法企業和個人打著“快速致富”“特許加盟經營”、“網絡銷售”、“市場營銷”、“連鎖經營”等旗號,進行虛假宣傳,“拉人頭”組織網絡,從事金字塔欺詐活動;一些人甚至利用傳銷從事迷信、幫會活動和價格欺詐、推銷假冒偽劣產品等違法犯罪活動。這些違法犯罪活動,不僅干擾了正常的經濟秩序,嚴重損害人民群眾的利益,還影響到我國的社會穩定。
今年5月13日,公安部、國家工商總局在上海召開了2008年打擊傳銷工作會議,會議對打擊傳銷做出了具體部署,這說明打擊非法傳銷的任務還很是艱巨的。
形形色色的傳銷形式第一項“拉人頭”傳銷的兩個構成要件:一是組織要件;二是計酬要件,組織者對參加者以其直接或間接發展的下線數量為依據計算和給付報酬。在實踐中,如果掌握了傳銷組織的計酬制度,并且查出符合該制度的任意一條人員鏈和金錢鏈,就可以認定該組織屬于傳銷組織,其行為屬于傳銷行為,應依法予以懲處。
第二項騙取入門費傳銷的兩個構成要件:一是組織要件,傳銷組織內部形成了上下線的人際網絡關系;二是有收取入門費的行為。入門費是指參加者為取得加入和介紹他人加入的資格而交納的各種費用。從目前了解的情況看,“拉人頭”傳銷和“團隊計酬”傳銷中都存在收取入門費的現象,在“拉人頭”傳銷中,參加者交納入門費往往是必不可少的。之所以對收取入門費的行為進行單獨規定,一方面是因為在實踐中這種行為普遍存在于各種傳銷形式中,可以將其作為一個環節抽出來,作為一種相對獨立的違法行為進行打擊,另一方面是出于簡化證據,因為“金錢鏈”的證據是較難取得的。在實踐中,只要取得人員鏈的證據和有收取入門費行為第四章禁止傳銷具體問題的把握與理解的證據,即可認定為傳銷。
第三項“團隊計酬”傳銷的兩個構成要件:一是組織要件,即傳銷組織內部形成了上下線網絡關系,這一點與前兩項傳銷行為相同;二是計酬要件,組織者對參加者以其直接或間接發展的下線的銷售業績為依據計算和給付報酬。
這里要特別強調為什么要禁止“團隊計酬”。
以“團隊計酬”的方式銷售產品,在國外稱多層次銷售或多層次直銷。從國外立法看,金字塔欺詐是絕對禁止的,由于金字塔欺詐多發生在多層次銷售公司,普遍通過立法對多層次銷售做出限制;從國外直銷市場發展看,對直銷的放開也是漸進的;從多層次銷售與金字塔欺詐的關系看,二者出自同一淵源,基本特征相似,容易發生演變。鑒于我國目前社會誠信體系尚不健全,相關法律制度不夠完善,群眾自身素質、法律意識有待提高,傳銷活動仍然比較嚴重等因素,不宜放開多層次銷售。
第四項網上傳銷,是指利用互聯網從事的傳銷活動。傳銷組織者以互聯網為工具進行信息傳遞,包括組織者發布的傳銷制度信息、參加者加入的信息、發展下線的信息、提取報酬的信息等,形成“信息鏈”;在資金流轉上,通過銀行匯兌、郵政匯款收取錢財,再按照同樣渠道返回提成,形成“資金鏈”。不少網上傳銷沒有真正的商品,完全依靠“信息鏈+資金鏈”運作。這種以互聯網為工具,以虛擬物為客體,收取“人門費”,形成網絡的行為,實質上也是很多國家明令禁止并嚴厲打擊的“金字塔”詐騙活動。
直銷與傳銷的本質區別
直銷是企業銷售其產品的一種渠道模式
直銷是一種無店鋪銷售方式,是營銷渠道的一種,從其產生來看,是營銷渠道的一種創新,但是它并沒有什么神秘之處。其實踐的成功與失敗往往與企業戰略、產品選擇、市場定位以及相應的宏觀環境緊密地聯系在一起。
傳銷不是企業銷售產品的渠道模式,而是一種欺詐手段。
從形式上看,傳銷活動與直銷渠道似乎是相同的,其中也涉及到產品,于是會有人會以此作為爭辯傳銷的合法性。從實質上看,直銷與傳銷是截然不同的。直銷渠道中如果沒有產品,沒有使用價值的產品,就會變得毫無意義,渠道就無法持續存在;而傳銷活動中可以沒有具有任何使用價值的產品,但傳銷活動還可以繼續下去。
一種商業活動中的產品必須有實際的使用價值,這一點在辨別直銷與傳銷時非常重要,即一種渠道模式存在的合理性必須表現為它能夠為企業銷售產品服務,為消費者獲得產品服務,為整個經濟體實現產品的流通服務。如果沒有這三層涵義,那它就沒有存在的必要性。傳銷恰恰在這三個層面上否定了自己。
第一,它不是作為企業銷售產品的渠道而出現的;第二,他并沒有讓消費者獲得必要的產品;第三,它對整個社會來講,也不具備實現產品流通的功能。
直銷的成功關鍵在客戶群定位直銷作為一種產品銷售渠道模式,其特征在于它強烈的市場指導性。不言而喻,渠道總是引導企業的產品流向顧客,或者說是流向目標市場。作為渠道,任何一種模式都具有明確的市場指導性,但是,不同的渠道模式在市場指導性的強弱上存在這差別,各種形式的零售店如百貨店和專業店之間存在著市場指導性的差別,百貨店服務的市場對象較為廣泛,專業店服務的市場對象較為狹窄。渠道模式上的這種差別在店鋪模式與無店鋪模式之間是表現得更加明顯,即店鋪模式是開門迎客,無店鋪模式,是上門服務。
直銷渠道的市場指向性,來源于企業產品與顧客需要之間的互動關系,而傳銷的市場指向性則與此無關。
傳銷中的產品,如果有使用價值的話,也不是傳銷活動的主要目的,傳銷活動的主要目的與其產品無關,與市場對該產品的需要無關,它可以傳人頭、傳符號,也就無所謂市場的指向性,不成其為一種產品銷售的渠道。如果傳銷也具有市場指向性,那么,無非是說傳銷尋找的是那些容易被蒙騙的群體,絕不是以的消費需要為線索的目標群
魔高一尺道高一丈開展聯合執法行動,保持高壓態勢國家工商總局和公安部決定,今年6~8月在全國范圍內開展為期3個月的聯合執法行動,集中力量查辦一批涉及地區廣、參與人員多、危害程度深、社會影響大的大要案件,目的是確保北京奧運會順利舉辦,切實維護經濟安全和社會穩定。重點打擊位人頭傳銷、利用互聯網從事傳銷和以銷售商品為掩護從事傳銷行為,集中查辦一批大案要案。要不斷完善打傳投訴舉報制度,對待當事人的傳銷舉報要認真受理。
進一步加強對出租房屋的管理傳銷組織在一個地方能夠生存、甚至發展壯大,與當地個別居民與單位為其提供活動場所、居住房屋等便利條件有密切關系。為了擠壓傳銷組織的生存空間,讓傳銷人員無立足之地,要集中查處向傳銷組織及其傳銷人員非法出租房屋活動,加大了對為傳銷組織及其傳銷人員提供房屋等便利條件的查處力度。特別要利用新聞媒體對將房屋出租給傳銷組織及其傳銷人員的房主予以曝光。
創建“無傳銷社區(村)”和防止傳銷進校園開展創建“無傳銷社區(村)”
和防止傳銷進校園活動是打傳的治本措施。一些打傳工作先進省市的經驗也表明,要想把打傳工作做好,就必須把創建“無傳銷社區(村)”和防止傳銷進校園活動開展好。同時,加強對參與傳銷人員的“反洗腦”工作,避免和防止簡單驅散、遣散。建立健全傳銷組織者、骨干分子和參與傳銷人員檔案數據庫,充分發揮網絡信息平臺的作用,提高打傳工作的信息化水平。強化對城鎮居民、農民、在校學生、下崗失業人員、離退休老人等弱勢群體的教育。努力形成對傳銷活動人人抵制、人人揭露、人人喊打的良好輿論氛圍和社會環境。
完善打傳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
2007年,國家已將打擊傳銷工作納入了社會治安綜合治理范疇。這項工作的啟動,有力地推動了打傳工作的順利開展。各級政府對打傳工作越來越重視、越來越支持。各省還下發了今年的考評辦法和考評標準,進一步完善考評工作,加強監督檢查,從嚴掌握考評標準,力求考評結果更加科學和合理。各地工商部門要嚴格依據考評辦法和考評標準,認真組織本地區打傳工作的自查,并在規定時間內將自查結果報送上級出關部門。
擴大宣傳教育的覆蓋面和滲透力
繼續利用報刊、廣播、電視、互聯網絡等新聞媒體揭露傳銷的危害性和欺騙性,傳播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知識,曝光傳銷典型案例,宣傳打傳工作成果。通過手機短信、張貼宣傳畫和宣傳標語、發放宣傳資料、設置板報、出動宣傳車、現場解答咨詢、開設講座、開展“反洗腦”教育等方式方法,不斷加大宣傳教育的覆蓋面和滲透力,強化宣傳教育效果。
進一步規范直銷企業經營行為國家工商總局《關于加強直銷監督管理工作的意見》中明確了對直銷企業監管的橫向管理與縱向管理的權限劃分,解決了過去一直困擾直銷企業、也困擾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監管權混亂等問題。要深入到直銷企業宣傳相關法律法規,把握直銷企業運作情況,監督直銷企業經營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