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新增傳銷罪
發布: 2008-08-25 17:31:14 作者: 葉逗逗 來源: 財經網

此前我國刑法沒有“傳銷罪”,司法實踐中對于從事傳銷或者變相傳銷活動,以“非法經營罪”論處
為了打擊傳銷,維護社會的穩定,8月25日遞交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的《刑法修正案(七)》的草案中正式新增了“傳銷罪”。
草案規定:組織、領導實施傳銷行為的組織,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草案并規定了傳銷行為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確定。
中國對傳銷的打擊歷時已久。1998年4月,國務院發布《關于禁止傳銷經營活動的通知》。通知明確指出,傳銷經營不符合我國現階段的國情,已造成嚴重危害,對傳銷經營活動必須堅決予以禁止。但是受高額利益的誘惑,到2004年傳銷活動在中國達到一種頂峰狀態。2004年,發生在重慶市的“歐麗曼”非法傳銷案涉及全國13所高校約200名大學生。2007年初被查處的億霖案涉及投資群眾2.2萬人,非法聚斂資金達16.8億元。
2005年8月10日,國務院通過《禁止傳銷條例》和《直銷管理條例》。這兩個條例區分了直銷和傳銷不同的概念!督箓麂N條例》將傳銷定義為,組織者或者經營者發展人員,通過對被發展人員以其直接或者間接發展的人員數量或者銷售業績為依據計算和給付報酬,或者要求被發展人員以交納一定費用為條件取得加入資格等方式牟取非法利益等行為。條例還對列舉了傳銷的三種表現形式,即“拉人頭”以發展下線的數量為依據計提報酬的傳銷行為、“團隊計酬”以發展的下線的推銷業績為依據計提報酬的傳銷行為以及收取入門費的行為。
該條例規定了對傳銷行為的行政處罰標準。對于組織、策劃傳銷的將被處以50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罰款。
但對于情節嚴重的傳銷行為,刑法沒有明確規定傳銷罪刑。根據2001年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釋,對于從事傳銷或者變相傳銷活動的,以非法經營罪論處。在此之前的司法實踐中,也有按照詐騙罪來定罪的。
刑法專家、清華大學法學院副院長周光權教授認為,傳銷罪和非法經營罪有很大的區別。非法經營罪的前提是擾亂市場秩序,而且必須有正常的經營活動,真實的商品、標的。而傳銷往往以拉人頭、收入門費為主要謀利手段,并沒有正常的市場交易活動。此外,非法經營罪需要計算經營所得,這與傳銷行為的所得是不同的。
因此,周光權指出,就傳銷單獨設立罪名有重大的現實和司法意義。而且,他認為,《修正案(七)》的草案將傳銷罪的犯罪行為開始提前到組織、領導,并不需要等有了某種活動、獲得非法所得才可以處罰也屬非常合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