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總局成立反壟斷與反不正當競爭執法局
發布: 2008-07-27 11:52:47 作者: admin 來源: 21世紀經濟報道

首個反壟斷執法機構現身
7月25日,國家工商總局向外界公布了該局的“三定”方案——《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主要職責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下稱《規定》。根據該方案,國家工商總局即將成立反壟斷與反不正當競爭執法局。
我國的反壟斷法將于8月1日起開始實施,但是有關反壟斷執法機構的設置還未明朗,外界一直無從得知。因此,工商總局的反壟斷與反不正當競爭執法局將是第一個現身的反壟斷執法機構。
《規定》中對即將設立的反壟斷與反不正當競爭執法局職責的描述是:“擬訂有關反壟斷、反不正當競爭的具體措施、辦法;承擔有關反壟斷執法工作;查處市場中的不正當競爭、商業賄賂、走私販私及其他經濟違法案件,督查督辦大案要案和典型案件。”
此前,工商總局負責反壟斷執法的主要部門是公平交易局。據本報記者了解,反壟斷與反不正當競爭執法局將在公平交易局的基礎上改建。
在過去的幾年中,公平交易局曾經積極主動地介入反壟斷法的制定過程。在2007年,公平交易局曾經開展了反不正當競爭和反壟斷專項執法行動,并曾經設想要在全國的一些重點城市,加大反壟斷執法力度。
在國家工商總局早先的網站上,對公平交易局的職能定位是:“研究擬定制止壟斷和反不正當競爭的規章制度及具體措施、辦法并組織實施;組織查處市場交易中的壟斷、不正當競爭、走私販私、傳銷和變相傳銷及其他經濟違法違章案件。”
公平交易局下設反不正當競爭處和反壟斷處。兩處此前的編制各為5人。
根據當日工商總局公布的“三定”方案,工商總局關于反壟斷的執法權局限于“經營者達成壟斷協議”和“經營者濫用市場支配地位”兩類。此前,我國反壟斷法定義了三種具體的壟斷行為,包括經營者達成壟斷協議,經營者濫用市場支配地位,以及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競爭效果的經營者集中。
《規定》賦予工商總局的第六項職能就是關于反壟斷:“負責壟斷協議、濫用市場支配地位、濫用行政權力排除限制競爭方面的反壟斷執法工作(價格壟斷行為除外)。依法查處不正當競爭、商業賄賂、走私販私等經濟違法行為。”
這與此前人們的猜測一致。曾經有知情人士向本報記者透露,反壟斷執法權的分配格局將尊重“歷史傳統”。所謂“歷史傳統”,就包括了工商總局一直以來掌握著對“濫用市場支配地位”的執法大權。
7月25日,國家工商總局的一位官員在接受本報記者訪問時強調,關于反壟斷法律的執法,就會保持一定的連續性。“新的反壟斷法的實施,不會是反壟斷執法的分水嶺。”
根據本報記者此前得到的消息,另外享有反壟斷執法權的機構還包括國家商務部和國家發改委。前者將設立“反壟斷調查局”,專司“經營者集中”的壟斷審查,獨掌內外資并購的審查權。而國家發改委的反壟斷職能將是局限在價格壟斷的范圍之內。
7月25日,國家工商總局向外界公布了該局的“三定”方案——《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主要職責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下稱《規定》。根據該方案,國家工商總局即將成立反壟斷與反不正當競爭執法局。
我國的反壟斷法將于8月1日起開始實施,但是有關反壟斷執法機構的設置還未明朗,外界一直無從得知。因此,工商總局的反壟斷與反不正當競爭執法局將是第一個現身的反壟斷執法機構。
《規定》中對即將設立的反壟斷與反不正當競爭執法局職責的描述是:“擬訂有關反壟斷、反不正當競爭的具體措施、辦法;承擔有關反壟斷執法工作;查處市場中的不正當競爭、商業賄賂、走私販私及其他經濟違法案件,督查督辦大案要案和典型案件。”
此前,工商總局負責反壟斷執法的主要部門是公平交易局。據本報記者了解,反壟斷與反不正當競爭執法局將在公平交易局的基礎上改建。
在過去的幾年中,公平交易局曾經積極主動地介入反壟斷法的制定過程。在2007年,公平交易局曾經開展了反不正當競爭和反壟斷專項執法行動,并曾經設想要在全國的一些重點城市,加大反壟斷執法力度。
在國家工商總局早先的網站上,對公平交易局的職能定位是:“研究擬定制止壟斷和反不正當競爭的規章制度及具體措施、辦法并組織實施;組織查處市場交易中的壟斷、不正當競爭、走私販私、傳銷和變相傳銷及其他經濟違法違章案件。”
公平交易局下設反不正當競爭處和反壟斷處。兩處此前的編制各為5人。
根據當日工商總局公布的“三定”方案,工商總局關于反壟斷的執法權局限于“經營者達成壟斷協議”和“經營者濫用市場支配地位”兩類。此前,我國反壟斷法定義了三種具體的壟斷行為,包括經營者達成壟斷協議,經營者濫用市場支配地位,以及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競爭效果的經營者集中。
《規定》賦予工商總局的第六項職能就是關于反壟斷:“負責壟斷協議、濫用市場支配地位、濫用行政權力排除限制競爭方面的反壟斷執法工作(價格壟斷行為除外)。依法查處不正當競爭、商業賄賂、走私販私等經濟違法行為。”
這與此前人們的猜測一致。曾經有知情人士向本報記者透露,反壟斷執法權的分配格局將尊重“歷史傳統”。所謂“歷史傳統”,就包括了工商總局一直以來掌握著對“濫用市場支配地位”的執法大權。
7月25日,國家工商總局的一位官員在接受本報記者訪問時強調,關于反壟斷法律的執法,就會保持一定的連續性。“新的反壟斷法的實施,不會是反壟斷執法的分水嶺。”
根據本報記者此前得到的消息,另外享有反壟斷執法權的機構還包括國家商務部和國家發改委。前者將設立“反壟斷調查局”,專司“經營者集中”的壟斷審查,獨掌內外資并購的審查權。而國家發改委的反壟斷職能將是局限在價格壟斷的范圍之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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