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美案被告做無罪辯護庭審結束一審延后宣判
發布: 2008-06-08 01:19:06 作者: 康殷 來源: 南方都市報

2008年5月28日上午,廖宗明、郭廷工和張嬌玲涉嫌損害完美公司商業信譽、商品聲譽一案經過兩日庭審,昨日上午結束。上午庭審歷時4小時,辯護人為三名被告做無罪辯護,要求法庭當庭釋放。法庭沒有當庭宣判,一審判決將延后宣判。
控辯雙方分別陳述了起訴意見和辯護意見,廖宗明、郭廷工和張嬌玲三名被告也為各自進行了辯護,辯論的焦點集中在完美死亡名單是否屬實、廖宗明與郭廷工夫妻的資金往來是否違法等方面。
公訴人認為,經過兩日的法庭詢問、舉證、質證后,公訴機關起訴廖宗明、郭廷工和張嬌玲損害完美公司商業信譽、商品聲譽罪事實清楚,證據確鑿。三名被告的行為,給完美公司造成重大損失,應以損害商業信譽、商品聲譽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辯護人分別為三名被告做無罪辯護。辯護人宣讀辯護意見,表示根據各地的質監單位出具的檢驗報告顯示,完美產品確實存在質量問題。被告三人也分別為各自進行辯護。廖宗明表示自己經營的真善美公司也在銷售蘆薈礦物晶,“如果我要打擊完美產品,那我銷售的蘆薈礦物晶也會遭殃。”
庭辯焦點
1名單真偽
2散布材料
3被告關系
4產品質量
辯護人:3名被告行為合法合理
辯護人認為,三名被告的行為是合法合理的,郭廷工向媒體舉報完美產品存在質量問題是正義的行為:
經過公安機關調查取證階段,發現有關完美公司的負面報道和死亡名單沒有一個是被告人捏造的,是確實存在的。但本案定罪的要件是必須具備捏造并散布虛偽事實損害他人商業信譽,因此本案罪名不能成立。
最高法院關于審理名譽權案件若干問題的解釋(法發「1998」26號)第九條,消費者對生產者、經營者、銷售者的產品質量或者服務質量進行批評、評論,不應當認定為侵害他人名譽權。從保護消費者權益出發,判定三名被告有罪,同樣是不合法的。
被告廖宗明與郭廷工夫妻沒有直接聯系,即使他們有聯系也不存在問題,他們向媒體舉報完美的質量問題,是在維護社會正義,保護服用完美產品的受害人。
經過公安機關和法庭調查,先后出事的檢驗報告和死亡名單當事人的證言都表明,完美產品確實存在質量問題,是危險的應該查處的產品。
公訴人:損害商業信譽證據確鑿
公訴人認為,廖宗明、郭廷工和張嬌玲損害完美公司商業信譽、商品聲譽已經證據確鑿:
完美產品質量是否存在問題,法庭上沒有一個人有資格進行判斷。只有國家權威質量檢測部門進行相關檢測,出具檢測報告,才有資格證明完美產品質量是否存在問題。
辯護人提出,被告向媒體散布負面報道的行為是維護社會正義,確實憲法規定公民有結社、交友、言論等自由,但前提是不侵害他人的自由與權利,目前三名被告的行為已經造成完美公司巨大的經濟損失,這明顯是與憲法相違背的。
辯護人表示被告廖宗明與郭廷工之間的匯款是私人借貸,但被告的主觀意向卻是損害完美公司的卑劣行動。廖宗明在知道郭的行徑后仍然向其提供經濟援助。
死亡名單上的當事人只是主觀認為,親友的死傷是因為服用了完美公司的產品,但在未有司法機關的鑒定報告,未經核實的名單明顯屬于捏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