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對"涉傳"房東處罰 租房給傳銷人員被罰5萬
發布: 2008-05-07 18:59:16 作者: 張智慧 龔曦 來源: 今日早報

中新浙江網5月7日電 一套房子里住了6個搞傳銷的人,房東收了5000元不到的房租,卻換來一張5萬元的處罰單。昨天,記者從金華工商局江南分局獲悉,在打擊傳銷組織的過程中,他們第一次對涉案房東進行了行政處罰。
今年3月14日,江南工商分局查獲6名“天津天獅”傳銷組織B級骨干人員。調查時,執法人員發現,這6人住在一起。房子的主人姓王,今年1月4日起,他將這套90多平方米的房子,以每月700元的價格租給余某,至案發前已收取700元押金和半年房租4200元。余某在房間里聚集了另外5名骨干,組織傳銷活動。
工商部門認為,房東王某雖然沒有直接參與傳銷,但他為傳銷人員提供居住場所,已違反相關法規。
去年下半年,國家工商總局下文《關于出租房屋給傳銷人員居住的行為是否依據〈禁止傳銷條例〉進行處罰問題的答復》。其中明確規定:為傳銷組織提供居住場所,屬于為傳銷行為提供條件,應當按照《禁止傳銷條例》的相關規定,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
江南工商分局聽取王某的申辯意見后,沒收其違法所得4200元,罰款5萬元。
這是我省首次對為傳銷活動提供場所的房東實施行政處罰。
工商執法人員表示,傳銷組織欺騙他人離開居住地、非法聚集,成員絕大多數是外地人,出租屋不僅為他們提供了上課培訓串聯的場所,更為他們提供了賴以生存的住所。因此,打擊傳銷首先要嚴管出租屋,制定和完善相應的法律法規。
“作為房東,有責任監督房客,防止其出現違法行為。否則必須承擔相應責任。”浙江天建律師事務所的朱律師說,房東一旦發現房客有明顯異常行動,必須要求房客停止,或向有關部門舉報。這些違法行為不僅包括傳銷,還有無證經營、開設黃、賭、毒場所等。這種處罰行為是對房東進行一定程度的警告,保證其出租行為是“無害社會”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