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政府對直銷市場的強制干預
發布: 2008-05-13 21:43:44 作者: 歐陽文章 來源: 泛直銷網

三、政府強制干預直銷市場的主要手段
政府對直銷市場行政干預的主要手段主要包括行政立法、行政指導、行政合同以及行政檢查等。
(一)加強行政立法為直銷市場創造良好的法制環境
市場經濟要求直銷有一套明確、公開、公平和公正的行為規范。行政機關必須圍繞著"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這個中心加強行政立法工作,行政立法不僅調整直銷市場參與者的權利義務關系,而且規范行政機關的行政活動。第一,要在立足現實的基礎上對直銷進行超前性立法。我國的直銷市場經濟是在政府引導下進行的,因此對直銷的行政立法決不能囿于對已經出現的社會關系的制約和規范,而應當進行超前性立法,以便為直銷市場經濟體制的建立提供及時指導,從而避免直銷法律法規的空白。所謂超前性主要指行政立法工作要在廣泛調查、充分論證的基礎上,針對直銷市場中已經出現但時機尚未成熟,或者尚未出現但又是直銷市場經濟的必然現象且必須予以規范的社會關系,制定具有預測性的法規、規章,或直接移植技術性較強的規范來保證直銷市場的有效運行,以避免產生直銷行為無法可依的現象。第二,對直銷行政立法在內容上應該側重強制命令,同時提供有效服務。計劃體制下,行政立法習慣制定限制性、禁止性和義務性規范,以行政權的絕對強制力將企業束縛在命令的規范之內,而使其喪失了自主經營的的權利。有人認為,市場經濟下行政權收縮,直銷企業主體權利要求高漲,權力的行使應以服務市場為指導思想。就中國的一般市場而言,這種認為是正確的,但是,中國的直銷市場是一種特殊市場,在中國,必要的強制命令也是服務直銷市場的一種特殊手段。所以,正確的提法是:對直銷行政立法在內容上應該側重強制命令,同時提供有效服務。《直銷管理條例》與《禁止傳銷條例》就體現了這一點。
(二)確立和完善管理直銷的行政合同行為
行政合同是行政機關為執行公務,與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之間達成一致意見,確認變更或消滅相互權利義務關系的協議。行政合同與民事合同相比,其最大的特征是訂立合同的目的在于完成一定公務的需要,而非僅僅為滿足合同當事人的自身利益,必須以公共利益的實現為前提條件,并只能在實現公共目的的過程中得以實現。行政合同的這種特征反映了行政合同成立的前提是行政機關與相對一方的雙方意見一致,而不是單純的行政機關意志的體現。行政合同的這種特征反映了行政權在我國直銷市場經濟基礎下合法限度,在權利得到滿足條件下的權力的合理行使。在確立和完善管理直銷的行政合同行為中,行政機關對直銷企業涉嫌傳銷的,一定要帶有命令色彩,可以不重視直銷企業的意見和權利要求,變更行政合同的內容約定履行相應的義務。另外,行政機關千萬不能將行政合同簡單地視同一般民事合同或經濟合同,放棄了自己在行政合同簽訂和履行過程中具有的法定特權,不及時對直銷活動進行必要的監督、檢查和督促,放任直銷企業隨心所欲,致使行政合同無法履行或不能履行,嚴重損害了國家利益和公共利益。對直銷實行地方保住主義嚴重的地區,更要注意這一點。
(三)重視行政檢查,加強行政機關對直銷的宏觀調控制力
行政檢查是行政機關依法對相對方遵守法律、法規和規章,以及執行行政命令和決定的情況進行了解的行政行為。行政檢查是一種典型的間接管理方式,是通過行政機關對企業守法情況和執法情況進行全方位的了解來決定其管理內容的一種行為方式。同時,行政檢查又可以檢驗行政立法的可行性,并為行政立法的完善提供資料和依據。但是,在當前的行政管理領域,對直銷的行政檢查并未受到重視,甚至仍被視同為行政處理。另一方面,由于立法和執法上存在的缺陷,在對直銷行政檢查的運用上也存在不少問題,一是行政機關運用行政檢查進行管理直銷缺乏必要的立法保障,大多是運用紅頭文件或會議進行運動式檢查,致使許多檢查走過場;二是行政機關對直銷運用行政檢查手段缺乏必要的法律限制,導致檢查權被濫用,假借行政檢查之名,行吃、拿、卡、要之實。上述問題的存在反映了對直銷行政檢查制度需要亟待完善。
歐陽文章,原名黃志沖,1956年4月生于上海,中共黨員,曾在中共江蘇省委辦公廳工作,現為中國市場學會直銷專家委員會專家,《中國直銷經濟學》作者 歐陽文章先生,中國直銷經濟理論專家,曾在南京大學任教和在江蘇省委辦公廳工作,現任北京新東方直銷咨詢顧問中心主任。先后出版《農業福利經濟學》、《經濟結構學導論》、《法治下的中國直銷》、《特許經營理論與實務》和《中國直銷經濟學》等多部專著。近年來,在我國主要經濟理論刊物上發表經濟學論文100多篇,不少文章被收錄在中國人民大學的復印資料中和被譯為外文發表在美國某大學的雜志上。特別是他在北京大學出版社出版的《中國直銷經濟學》,標志著我國直銷經濟學這門新型學科在中國正式誕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