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歐陽文章]行政壟斷導致中國直銷競爭不足
發布: 2008-02-19 14:23:41 作者: 歐陽文章 來源: 綠色分銷網

--《反壟斷法》讀后小議
2007年8月30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壟斷法》,盡管專辟一章討論濫用“行政權力排除、限制競爭”的行政壟斷問題,但對于仍然流行的由于行政審批導致的交易限制和由于高“準入門檻”帶來的競爭不足卻不置一詞,對“濫用行政權力”的設定也僅限于商品經營者歧視和地域歧視兩個方面。也就是說,行政壟斷并沒有真正列入反壟斷的范疇,行政與市場的分權并沒有以法律條文的形式予以保護。從中我們不難看到,我國《直銷管理條例》對企業進入直銷所設的高門檻規定,實際上就形成了直銷行業競爭的不足。這種情況的出現就是行政壟斷的結果。
不管哪個行業,只要有企業存在,總會有大中小三種類型之分。但是,我國《直銷管理條例》對企業進入直銷設定的門檻很高,進入直銷行業的企業只有大型直銷企業和少部分中型直銷企業了,大量的中小型直銷企業在這高門檻下一個個隨之消亡,或轉入灰色地帶進行違規經營。《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壟斷法》“總則”第三條規定的壟斷行為有12項,其中第3項是“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競爭效果的經營者集中。”《直銷管理條例》對企業進入直銷行業的規定十分嚴格,在第7條第2款中明確規定:“實繳注冊資本不低于人民幣8,000萬元”才能申請成為直銷企業。第29條規定,保證金的數額在直銷企業設立時為人民幣2,000萬元;直銷企業運營后,保證金應該按月進行調整,其數額應當保持在直銷企業上一個月直銷產品收入的15%的水平,但最高不超過人民幣1億元,最少不低于人民幣2,000萬元。注冊資本加保證金至少要達1個億。這樣的高門檻,實際上就把中小型直銷企業擠出了直銷行業,剩下的就是大型直銷企業和少部分中型直銷企業。也就是說,中國直銷市場已形成了“排除、限制競爭效果的經營者集中”的局面。而這正是《反壟斷法》所要禁止的現象。
《反壟斷法》第五章“濫用行政權力排除、限制競爭”中第三十七條指出:“行政機關不得濫用行政權力,制定含有排除、限制競爭內容的規定。”對照這一條款,我們認為,中國直銷行業出現“排除、限制競爭”的情況,是由行政壟斷造成的。雖然我國政府對直銷門檻的設定并沒有“濫用行政權力”,但由于政府對這直銷行業存有一定的偏見,從政治學的角度去左右這一行業,這本身就是對行業的一種權力壟斷,因此,隨之而來的就是“申請”、“批準”、“發牌”等一系列的行政壟斷措施,這怎么能使直銷行業有充分的競爭呢?由此可見,盡管政府主觀上沒有“濫用行政權力排除、限制競爭”,但為了社會的穩定(這里需要加注的是,放開直銷市場,只要政府引導、服務、監管得當,是不會引起所謂的社會動亂的),客觀上使《直銷管理條例》對進入直銷行業的規定成了“含有排除、限制競爭內容的規定。”在這里,我建議政府對此應作必要的修正,這是直銷經濟健康發展的客觀要求。
行政壟斷導致中國直銷行業競爭不足,這是當前切實需要解決的問題。因為不解決這一問題,必然要導致直銷市場的混亂,加大政府監管直銷市場的成本。從目前的情況看,由于中國直銷市場競爭不足,外資直銷企業已壟斷了中國直銷市場60%-70%左右的份額,大部分中小直銷企業或轉入灰色地帶違規經營,或轉入傳統行業。另一方面這種壟斷也助長了傳銷的發展,使政府在打傳方面陷入被動,行政執法的成本很高。因此,我作為一個直銷經濟理論的研究學者,在此鄭重建議:從現在起,政府有關部門應該“沉”到直銷市場作一次深入的調查研究,盡快對《直銷管理條例》中“含有排除、限制競爭內容的規定”作認真的修改,以確保我國直銷行業有一個充分的競爭環境,促進中國直銷行業的發展真正做到健康、有序、穩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