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打擊傳銷十大典型案件
發布: 2007-10-01 00:00:00 作者: 中國食品商務網 來源:

一、呂梁市“冬蟲夏草”系列產品傳銷案
趙某、張某
當事人的利益來源是:直接購買公司產品享受5折優惠;每介紹一名新的顧客同樣可享受滿5120元的介紹費128元;購買產品滿5000元也可享受3%的公司分紅獎;可獲得在孝義地區銷售金額2%的管理費。截止查獲之日,當事人共發展人員320余人,經營額245.24萬元。其中235.24萬元匯入公司負責人劉漢智的帳戶,未匯余款99740元。
鑒于上述事實,當事人介紹發展他人以認購產品取得加入或者發展其他人員加入的資格。采用兩級計酬、分紅消費、重復消費,以下線的購買業績為依據,計算和給付上線報酬,并以高額回報為誘餌銷售產品,牟取非法利益。呂梁市孝義工商局依據《禁止傳銷條例》對當事人作出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銷貨款99740元、并處罰款10萬元。由于涉案金額大,涉嫌非法經營,已移送公安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二、呂梁市網絡傳銷案
北京時代唯美商務有限公司自2006年5月---7月份以來,采取網絡購物消費返利的辦法進行經營活動,具體經營模式是:按購買的時間先后順序為前提,凡購買1200元的一份產品,公司給其返還600元的產品或350元的現金,排序為:會員1號購買1單(1200元為1單),當2號、3號分別購物一單時,1號即返利600元的產品或350的現金,同時1號排到4號,當有5號購買一單時,2號即返利相同數額,同時2號排序到6號,這樣依次循環返利,當返到10次以后,排序自行退出,但此時該號不僅擁有1200元的產品,而且可以返利3500元凈收入。另外,會員每介紹銷售1單,當輪到被介紹者返利時,可獲得店面費50元。在這種高額返利的誘惑下,在短短的幾個月里,發展人員306名,購買2200余單,營業額達250余萬元,區域涉及到山西、山東、河北等地區。
這是一起典型的拉人頭、收取入門費、團隊計酬的傳銷案件,該公司通過購買其產品,取得會員資格,再以其他加入的會員為條件提取報酬,用后加入者的資金為先加入者支付報酬,返利返物,還有被介紹人獲利再得50元的店面費,并建立循環鏈,反復獲利,顯現出了具大的誘惑力。
由于該公司總部在北京,利用網絡進行傳銷,而加入者涉及山西、山東、河北等地人員,案件重大、情況復雜、跨省活動,所以組織聯合行動,實施垂直打擊是本案的關鍵。
三、翼城縣“天馬”系列產品傳銷案
牛德才于2005年6月至
四、侯馬市“永健”保健品傳銷案
柴榮斌于
五、長治市某賓館為傳銷提供場所案
該賓館將其樓上的會議室出租給傳銷組織者,對傳銷分子的不正常行為不理不睬,任其發展,為傳銷人員提供場所的行為,違反了《禁止傳銷條例》第二十六條的規定,長治市工商局依據《禁止傳銷條例》對該賓館作出了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并處罰款5萬元的行政處罰。
六、陽泉市假借“蘭望得”品牌傳銷案
執法人員對145名傳銷人員進行思想教育后,當天將其全部予以遣散。并依據《禁止傳銷條例》第十四條的規定,查封了兩處授課場所。并對提供授課場所的某舞廳和某培訓中心做出了責令整改,沒收非法所得1000元、各處5萬元處罰。
七、臨汾市“丹碧蔻”化妝品傳銷案
2005年4月,犯罪嫌疑人劉艷玲經犯罪嫌疑人魏誠心(另案處理)介紹,加入聯球貿易(寧波)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聯球公司)的非法傳銷網絡,并在臨汾設立一級加盟店。凡通過加盟店購買該公司“丹碧蔻”化妝品、日用品等累計達680元的為一單,可連續在此后的12周內享受每單每周80—85元不等的“消費返利”。在試行一段時間后,劉艷玲便以消費返利為誘餌先后在臨汾市堯都區、安澤縣、候馬市、霍州市等地發展潘俊萍、王毓華、楊玲翠、李冰、喬慧琴、關秀紅、何通美、陳志琦、翟月玲、楊瑞玲等人為其下一代加盟商,大肆進行非法傳銷活動。截至案發,聯球公司通過劉艷玲及其下一代加盟商在我省臨汾市范圍內共發展加盟商32戶,涉及臨汾市8個縣、市、區,向聯球公司報單13.2單,非法經營額8981.44萬元。該劉非法所得187.9萬元。
2006年5月,山西省臨汾市公安局根據公安部“寧波4.01專案”協調會精神和省公安廳的統一部署,立案查處了劉艷玲涉嫌非法經營案件,徹底搗毀了這個特大傳銷網絡,
八、王澤民介紹他人從事傳銷案
2006年3月以來,王澤民在購買香港白云公司28000元(10單)產品,在互聯網上注冊成為香港白云公司網上加盟連鎖店后,推薦崔昊、吳太芳、趙雅莉等人參加香港公司以“循環獎勵”為名組織的網上傳銷活動。至案發時,王澤民介紹他人購買香港白云公司產品9.5萬元,獲得公司獎金2.3萬元和一臺筆記本電腦。
夏縣工商局認定,王澤民推薦他人參加香港白云公司組織的網上“循環獎勵”營銷活動,屬于《禁止傳銷條例》第七條規定的傳銷行為,依據《禁止傳銷條例》第二十四條之規定,對王澤民作出責令停止傳銷活動、沒收筆記本電腦一臺、沒收非法所得2.3萬元、罰款10萬元的行政處罰。
九、李仙菊、韓雙意組織他人從事傳銷案
2005年下半年,李仙菊、韓雙意在河南洛陽涉足傳銷業。此后,二人為把“事業”做大,經洛陽傳銷組織負責人授意,以上海鑫夢運城專賣店名義在運城市各縣(市)發展下線達到300余人,僅2006年4月至8月間營銷額達300余萬元。李、韓二人利用高返利吸引受騙人,如購買3500元鑫夢產品(化裝品、保健品)可每月返利700元而且一直返利一年。購9800元每月返利2100元時限一年。另一發展營銷人員的手段是只要每月發展一名下線,將每月多收200元。李、韓美其名曰為廣告費(意思是不做廣告,把廣告費發給營銷人員)。2006年6月份,汝陽公安局以非法經營罪將上海鑫夢洛陽分公司查封,并將公司經理龐經偉等有關人員刑事拘留。但李、韓二人不思反醒,繼續在運城發展該傳銷“事業”,將所有下線平移到洛陽鼎瑞公司。為了麻痹受騙人,同時達到發展壯大營銷人員及提高營銷額的目的,二人將其在運城收取的七、八月份營銷款91萬元以鼎瑞公司的名義,從洛陽農行打到各下線賬戶上,作為返利款。
十、榆次“息斯敏黃金品”化妝品傳銷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