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部:傳銷投入成本一律要沒收!
發布: 2007-08-02 00:00:00 作者: 北京商報 來源:

昨天,公安部經濟犯罪偵查局副局長高峰和工商總局直銷監管局局長張輝在接受專訪時表示:“按照國家現有的法律法規規定,參與傳銷違法犯罪活動是一種非法經營的行為,依照國家法律是按照非法經營處理的,非法經營投入的成本一律都要沒收,不予返回。”
據高峰介紹,從目前的司法實踐和包括工商部門的行政執法實踐來看,大部分是不予返回的。有部分公眾有這么一種心理,當自己上當受騙的時候,希望政府為其挽回損失。其實像傳銷活動,最根本的防范還是在于自己。
張輝表示,投入的資金血本無歸,無論是被傳銷者、組織者卷走還是被執法部門查獲,這筆錢都是不能返回的。不但不能返回,按照國家禁止傳銷條例第24條規定,參加傳銷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可以處2000元以下的罰款。 法律規定,對于傳銷的組織者、策劃者沒收違法所得,處50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對介紹、誘騙、脅迫他人參加傳銷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違法活動,沒收違法財物,沒收違法所得,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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