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務部關于明確直銷企業服務網點核查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
發布: 2007-05-03 00:00:00 作者: songyun 來源:

商資函【2007】35號 |
07-04-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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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直銷行業服務網點設立管理辦法》(商務部令[2006]20號)第六條規定,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商務主管部門應會同直銷企業服務網點所在地的區/縣級以上(含縣級)商務主管部門,根據《直銷管理條例》及有關規定對直銷企業已設立的服務網點進行核查并將核查結果一次性報商務部備案。為統一核查要求和核查意見的報送格式,現進一步明確如下: 一、服務網點所在地的區/縣級以上(含縣級)商務主管部門出具意見 服務網點所在地區/縣級以上(含縣級)商務主管部門應根據經商務部批準的服務網點方案和《直銷管理條例》及有關規定對服務網點進行核查。原則上,調減服務網點數量或跨區/縣變更服務網點地址均屬于未按照方案完成設立的情況,根據《直銷管理條例》第十一條,應要求企業按照原程序報批修改后的服務網點方案,經批準后按照新的方案一次性進行核查。但對于直銷企業擬減少從事直銷活動的區域及撤銷不符合《直銷管理條例》規定的服務網點所引致的服務網點減少不在此限。區/縣級以上(含縣級)商務主管部門核查完畢后應向省級商務主管部門出具書面意見,具體格式由省級商務主管部門確定。 二、省級商務主管部門出具的核查意見函格式 省級商務主管部門根據該省、自治區、直轄市內縣級以上(含縣級)商務主管部門出具的核查意見,以書面形式向商務部報送核查意見函(標準格式見附件),并對設區市的市區名稱和數量作說明。區/縣級以上(含縣級)商務主管部門出具的核查意見函由省級商務主管部門備案,不需上報商務部。 核查意見函可以只蓋省級商務主管部門外資處或內貿處的公章,但必須有“本核查意見函已經我省(直轄市/自治區)商務(廳/委/局)主管領導的審定”的表述。 三、核查時限 省級商務主管部門應自企業提出核查申請后30個工作日內完成核查工作并出具核查意見函上報商務部。 特此通知。 商務部 二○○七年三月二十一日 附件 關于報送××公司服務網點核查意見的函 商務部: 一、××公司于批準文件下發之日起6個月內向我廳/委/局提出了服務網點核查申請。 二、經有關縣/市/區商務主管部門核查,××公司在××市、××縣等地區完成了服務網點的建設工作,在我省(區、市)內共設××個服務網點,所設服務網點符合經商務部批準的服務網點方案。所設服務網點的數量、位置和功能符合《直銷管理條例》第十條第二款和《直銷行業服務網點設立管理辦法》第三條的要求。其中,××市共有××區、××區等××個市區。 (如有未完成服務網點設立的地區或設立不符合經商務部批準的服務網點方案的地區,應補充:經有關縣/市/區商務主管部門核查,××公司在××市、××縣等地區未完成服務網點設立或不符合服務網點設立方案。) 三、本核查意見函已經我省(直轄市/自治區)商務(廳/委/局)主管領導的審定。 特此報請備案。 附:××公司經核查的服務網點明細表 省級商務主管部門(蓋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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